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_第三章 會議費開支範圍、標準和報銷支付

第十四條 會議費開支範圍包括會議住宿費、伙食費、會議場地租金、交通費、文件印刷費、醫藥費等。

前款所稱交通費是指用於會議代表接送站,以及會議統一組織的代表考察、調研等發生的交通支出。

會議代表參加會議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按照差旅費管理辦法的規定回單位報銷。

第十五條 會議費開支實行綜合定額控制,各項費用之間可以調劑使用。

會議費綜合定額標準如下:

綜合定額標準是會議費開支的上限。各單位應在綜合定額標準以內結算報銷。

第十六條 一類會議費在部門預算專項經費中列支,二、三、四類會議費原則上在部門預算公用經費中列支。

會議費由會議召開單位承擔,不得向參會人員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屬機構、企事業單位、地方轉嫁或攤派。

第十七條 各單位在會議結束後應當及時辦理報銷手續。會議費報銷時應當提供會議審批文件、會議通知及實際參會人員簽到表、定點會議場所等會議服務單位提供的費用原始明細單據、電子結算單等憑證。財務部門要嚴格按規定審覈會議費開支,對未列入年度會議計劃,以及超範圍、超標準開支的經費不予報銷。

第十八條 各單位會議費支付,應當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務卡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以銀行轉賬或公務卡方式結算,禁止以現金方式結算。

具備條件的,會議費應當由單位財務部門直接結算。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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