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章程_第一章 黨 員

第一條 年滿十八歲的中國工人、農民、軍人、知識分子和其他社會階層的先進分子,承認黨的綱領和章程,願意參加黨的一個組織並在其中積極工作、執行黨的決議和按期交納黨費的,可以申請加入中國共產黨。

第二條 中國共產黨黨員是中國工人階級的有共產主義覺悟的先鋒戰士。

中國共產黨黨員必須全心全意爲人民服務,不惜犧牲個人的一切,爲實現共產主義奮鬥終身。

中國共產黨黨員永遠是勞動人民的普通一員。除了法律和政策規定範圍內的個人利益和工作職權以外,所有共產黨員都不得謀求任何私利和特權。

第三條 黨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科學、文化、法律和業務知識,努力提高爲人民服務的本領。

(二)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帶頭參加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帶動羣衆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艱苦奮鬥,在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生活中起先鋒模範作用。

(三)堅持黨和人民的利益高於一切,個人利益服從黨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後,克己奉公,多做貢獻。

(四)自覺遵守黨的紀律,模範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嚴格保守黨和國家的秘密,執行黨的決定,服從組織分配,積極完成黨的任務。

(五)維護黨的團結和統一,對黨忠誠老實,言行一致,堅決反對一切派別組織和小集團活動,反對陽奉陰違的兩面派行爲和一切陰謀詭計。

(六)切實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勇於揭露和糾正工作中的缺點、錯誤,堅決同消極腐敗現象作鬥爭。

(七)密切聯繫羣衆,向羣衆宣傳黨的主張,遇事同羣衆商量,及時向黨反映羣衆的意見和要求,維護羣衆的正當利益。

(八)發揚社會主義新風尚,帶頭實踐社會主義榮辱觀,提倡共產主義道德

,爲了保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難和危險的時刻挺身而出,英勇鬥爭,不怕犧牲。

第四條 黨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黨的有關會議,閱讀黨的有關文件,接受黨的教育和培訓。

(二)在黨的會議上和黨報黨刊上,參加關於黨的政策問題的討論。

(三)對黨的工作提出建議和倡議。

(四)在黨的會議上有根據地批評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向黨負責地揭發、檢舉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違法亂紀的事實,要求處分違法亂紀的黨員,要求罷免或撤換不稱職的幹部。

(五)行使表決權、選舉權,有被選舉權。

(六)在黨組織討論決定對黨員的黨紀處分或作出鑑定時,本人有權參加和進行申辯,其他黨員可以爲他作證和辯護。

(七)對黨的決議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聲明保留,並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見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

(八)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請求、申訴和控告,並要求有關組織給以負責的答覆。

黨的任何一級組織直至中央都無權剝奪黨員的上述權利。

第五條 發展黨員,必須經過黨的支部,堅持個別吸收的原則。

申請入黨的人,要填寫入黨志願書,要有兩名正式黨員作介紹人,要經過支部大會通過和上級黨組織批准,並且經過預備期的考察,才能成爲正式黨員。

介紹人要認真瞭解申請人的思想、品質、經歷和工作表現,向他解釋黨的綱領和黨的章程,說明黨員的條件、義務和權利,並向黨組織作出負責的報告。

黨的支部委員會對申請入黨的人,要注意徵求黨內外有關羣衆的意見,進行嚴格的審查,認爲合格後再提交支部大會討論。

上級黨組織在批准申請人入黨以前,要派人同他談話,作進一步的瞭解,並幫助他提高對黨的認識。

在特殊情況下,黨的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可以直接接收黨員。

第六條 預備黨員必須面向

黨旗進行入黨宣誓。誓詞如下:我志願加入中國共產黨,擁護黨的綱領,遵守黨的章程,履行黨員義務,執行黨的決定,嚴守黨的紀律,保守黨的秘密,對黨忠誠,積極工作,爲共產主義奮鬥終身,隨時準備爲黨和人民犧牲一切,永不叛黨。

第七條 預備黨員的預備期爲一年。黨組織對預備黨員應當認真教育和考察。

預備黨員的義務同正式黨員一樣。預備黨員的權利,除了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以外,也同正式黨員一樣。

預備黨員預備期滿,黨的支部應當及時討論他能否轉爲正式黨員。認真履行黨員義務,具備黨員條件的,應當按期轉爲正式黨員;需要繼續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長預備期,但不能超過一年;不履行黨員義務,不具備黨員條件的,應當取消預備黨員資格。預備黨員轉爲正式黨員,或延長預備期,或取消預備黨員資格,都應當經支部大會討論通過和上級黨組織批准。

預備黨員的預備期,從支部大會通過他爲預備黨員之日算起。黨員的黨齡,從預備期滿轉爲正式黨員之日算起。

第八條 每個黨員,不論職務高低,都必須編入黨的一個支部、小組或其他特定組織,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接受黨內外羣衆的監督。黨員領導幹部還必須參加黨委、黨組的民主生活會。不允許有任何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不接受黨內外羣衆監督的特殊黨員。

第九條 黨員有退黨的自由。黨員要求退黨,應當經支部大會討論後宣佈除名,並報上級黨組織備案。

黨員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黨員義務,不符合黨員條件,黨的支部應當對他進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經教育仍無轉變的,應當勸他退黨。勸黨員退黨,應當經支部大會討論決定,並報上級黨組織批准。如被勸告退黨的黨員堅持不退,應當提交支部大會討論,決定把他除名,並報上級黨組織批准。

黨員如果沒有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或不交納黨費,或不做黨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認爲是自行脫黨。支部大會應當決定把這樣的黨員除名,並報上級黨組織批准。

(本章完)

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_第七章 附 則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試行)_第六章 宗教工作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_第五章 適用與解釋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_第二章 經費管理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備案規定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試行)_第六章 宗教工作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_第一章 總 則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_第三章 會議費開支範圍、標準和報銷支付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_第八章 依法推薦、提名和民主協商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_第六章 討論決定中國共產黨章程_第四章 黨的地方組織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_第七章 公文管理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_第五章 議事和決策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_第六章 討論決定關於在全國紀檢監察系統開展會員卡專項清退活動的通知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_第三章 動 議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_第四章 會議費公示和年度報告制度關於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黨校工作的意見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_第六章 監督和追責開展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試點方案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_第一章 總 則中國共產黨章程_第三章 黨的中央組織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試行)_第七章 非公有制經濟領域統一戰線工作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_第六章 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試行)_第一章 總 則關於繁榮發展社會主義文藝的意見關於在黨的羣衆路線教育實踐活動中全面清理整治奢華浪費建設的通知中國共產黨章程_第五章 黨的基層組織深化黨的建設制度改革實施方案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_第四章 伙食補助費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_第二章 公文種類關於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繫羣衆的八項規定關於黨員幹部帶頭推動殯葬改革的意見關於黨員幹部帶頭推動殯葬改革的意見關於進一步規範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高校宣傳思想工作的意見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_第十章 交流、迴避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_第八章 資源節約關於黨員幹部帶頭推動殯葬改革的意見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_第十章 交流、迴避中央國家機關貫徹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實施方案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_第一章 總 則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_第二章 經費管理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試行)_第一章 總 則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_第七章 監督問責關於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深入推進教育實踐活動的通知關於領導幹部帶頭在公共場所禁菸有關事項的通知關於完善黨員幹部直接聯繫羣衆制度的意見中央國家機關貫徹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實施方案關於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試行)監察機關特邀監察員工作辦法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_第四章 教育培訓內容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_第六章 監督檢查2014—2018年全國黨員教育培訓工作規劃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爲處分規定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_第一章 總 則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試行)_第六章 宗教工作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_第二章 任職條件和資格中國共產黨章程_第二章 黨的組織制度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_第二章 經費管理關於領導幹部帶頭在公共場所禁菸有關事項的通知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爲處分規定第七章 組織領導和審計實施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備案規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_第十二章 紀律和監督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_第一章 總 則關於開展第二批黨的羣衆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的指導意見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_第十二章 紀律和監督關於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繫羣衆的八項規定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_第七章 附 則中國共產黨章程_第六章 黨的幹部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_第四章 培訓組織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_第八章 依法推薦、提名和民主協商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_第四章 預備黨員的接收關於在幹部教育培訓中加強理想信念和道德品行教育的通知中國共產黨章程_第二章 黨的組織制度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_第八章 資源節約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_第三章 起 草關於在教育實踐活動中學習弘揚焦裕祿精神、踐行“三嚴三實”要求的通知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_第二章 管理體制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_第二章 設 立關於嚴禁元旦春節期間公款購買贈送煙花爆竹等年貨節禮的通知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試行)_第三章 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工作中國共產黨章程_第四章 黨的地方組織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_第四章 組織原則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_第四章 民主推薦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若干規定(試行)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爲處分規定關於認真學習宣傳貫徹黨的十八大精神的通知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_第八章 附 則關於完善黨員幹部直接聯繫羣衆制度的意見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_第二章 經費管理關於嚴禁公款購買印製寄送賀年卡等物品的通知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_第二章 黨的中央組織的監督關於認真學習宣傳貫徹黨的十八大精神的通知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_第五章 工作程序關於堅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的實施意見關於在全國紀檢監察系統開展會員卡專項清退活動的通知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實施細則_第三章 審計內容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_第七章 附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