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

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

(中共中央,2016年6月)

第一條 爲全面從嚴治黨,規範和強化黨的問責工作,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黨的問責工作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爲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圍繞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佈局,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全面從嚴治黨,做到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失責必追究,落實黨組織管黨治黨政治責任,督促黨的領導幹部踐行忠誠乾淨擔當。

第三條 黨的問責工作應當堅持的原則:依規依紀、實事求是,失責必問、問責必嚴,懲前毖後、治病救人,分級負責、層層落實責任。

第四條 黨的問責工作是由黨組織按照職責權限,追究在黨的建設和黨的事業中失職失責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幹部的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和領導責任。

問責對象是各級黨委(黨組)、黨的工作部門及其領導成員,各級紀委(紀檢組)及其領導成員,重點是主要負責人。

第五條 問責應當分清責任。黨組織領導班子在職責範圍內負有全面領導責任,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員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參與決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員承擔重要領導責任。

第六條 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幹部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問責:

(一)黨的領導弱化,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黨中央的決策部署沒有得到有效貫徹落實,在推進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中,或者在處置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發生的重大問題中領導不力,出現重大失誤,給黨的事業和人民利益造成嚴重損失,產生惡劣影響

的;

(二)黨的建設缺失,黨內政治生活不正常,組織生活不健全,黨組織軟弱渙散,黨性教育特別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不落實,作風建設流於形式,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問題突出,黨內和羣衆反映強烈,損害黨的形象,削弱黨執政的政治基礎的;

(三)全面從嚴治黨不力,主體責任、監督責任落實不到位,管黨治黨失之於寬鬆軟,好人主義盛行、搞一團和氣,不負責、不擔當,黨內監督乏力,該發現的問題沒有發現,發現問題不報告不處置、不整改不問責,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維護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羣衆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不力,導致違規違紀行爲多發,特別是維護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失職,管轄範圍內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團團夥夥、拉幫結派問題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

(五)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不堅決、不紮實,管轄範圍內腐敗蔓延勢頭沒有得到有效遏制,損害羣衆利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突出的;

(六)其他應當問責的失職失責情形。

第七條 對黨組織的問責方式包括:

(一)檢查。對履行職責不力、情節較輕的,應當責令其作出書面檢查並切實整改。

(二)通報。對履行職責不力、情節較重的,應當責令整改,並在一定範圍內通報。

(三)改組。對失職失責,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應當予以改組。

對黨的領導幹部的問責方式包括:

(一)通報。對履行職責不力的,應當嚴肅批評,依規整改,並在一定範圍內通報。

(二)誡勉。對失職失責、情節較輕的,應當以談話或者書面方式進行誡勉。

(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對失職失責、情節較重

,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應當根據情況採取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等措施。

(四)紀律處分。對失職失責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追究紀律責任。

上述問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併使用。

第八條 問責決定應當由黨中央或者有管理權限的黨組織作出。其中對黨的領導幹部,紀委(紀檢組)、黨的工作部門有權採取通報、誡勉方式進行問責;提出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的建議;採取紀律處分方式問責,按照黨章和有關黨內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執行。

第九條 問責決定作出後,應當及時向被問責黨組織或者黨的領導幹部及其所在黨組織宣佈並督促執行。有關問責情況應當向組織部門通報,組織部門應當將問責決定材料歸入被問責領導幹部個人檔案,並報上一級組織部門備案;涉及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的,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完畢相應手續。

受到問責的黨的領導幹部應當向問責決定機關寫出書面檢討,並在民主生活會或者其他黨的會議上作出深刻檢查。建立健全問責典型問題通報曝光制度,採取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方式問責的,一般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十條 實行終身問責,對失職失責性質惡劣、後果嚴重的,不論其責任人是否調離轉崗、提拔或者退休,都應當嚴肅問責。

第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中央各部委,中央國家機關各部委黨組(黨委),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相關規定。

第十二條 本條例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6年7月8日起施行。此前發佈的有關問責的規定,凡與本條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條例執行。

(本章完)

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若干規定(試行)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_第一章 總 則中國共產黨章程_第七章 黨的紀律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_第八章 退出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_第四章 任期和任期目標責任關於加強新形勢下發展黨員和黨員管理工作的意見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_第二章 機構和人員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試行)_第十章 附 則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_第四章 教育培訓內容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_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權限2014—2018年全國黨政領導班子建設規劃綱要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實施細則_第六章 審計結果運用中國共產黨章程_第三章 黨的中央組織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_第四章 培訓組織關於加強新形勢下發展黨員和黨員管理工作的意見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實施細則_第三章 審計內容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_第三章 巡視範圍和內容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_第八章 附 則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爲處分規定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_第三章 選拔任用關於嚴禁元旦春節期間公款購買贈送煙花爆竹等年貨節禮的通知關於在教育實踐活動中學習弘揚焦裕祿精神、踐行“三嚴三實”要求的通知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_第四章 行文規則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_第三章 職 責關於做好處置不合格黨員工作的通知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_第八章 附 則2014—2018年全國黨政領導班子建設規劃綱要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_第五章 考 察關於嚴禁元旦春節期間公款購買贈送煙花爆竹等年貨節禮的通知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_第四章 組織原則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_第五章 公文擬製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_第四章 民主推薦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_第一章 總 則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_第六章 備案、清理與評估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_第七章 附 則關於新形勢下軍隊政治工作若干問題的決定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試行)_第十章 附 則中國共產黨章程_第九章 黨 組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_第七章 附 則中國共產黨章程_第二章 黨的組織制度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_第七章 附 則關於在幹部教育培訓中進一步加強學員管理的規定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_第五章 教育培訓方式方法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_第十章 交流、迴避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_第三章 開支範圍和標準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試行)_第十章 附 則深化黨的建設制度改革實施方案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_第七章 附 則關於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_第四章 任期和任期目標責任中國共產黨章程_第八章 黨的紀律檢查機關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_第七章 國家工作部門黨委關於認真學習宣傳貫徹黨的十八大精神的通知監察機關特邀監察員工作辦法關於加強基層服務型黨組織建設的意見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試行)_第一章 總 則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_第七章 附 則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_第一章 總 則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_第六章 發展黨員工作的領導和紀律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_第一章 總 則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_第八章 附 則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_第六章 紀律與責任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_第五章 考覈評價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_第二章 城市間交通費關於在黨的羣衆路線教育實踐活動中嚴肅整治“會所中的歪風”的通知關於加強基層服務型黨組織建設的意見關於創新羣衆工作方法解決信訪突出問題的意見中央黨內法規制定工作五年規劃綱要(2013—2017年)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_第二章 設 立關於認真學習宣傳貫徹黨的十八大精神的通知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_第三章 黨委(黨組)的監督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_第三章 會議費開支範圍、標準和報銷支付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_第三章 職 責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_第五章 管理職責關於做好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公務員考試錄用工作的意見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_第五章 議事決策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_第十一章 免職、辭職、降職關於加強和改進高校青年教師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見關於在教育實踐活動中認真解決黨政機關黨建方面有關問題的通知關於嚴禁在歷史建築、公園等公共資源中設立私人會所的暫行規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_第五章 考 察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試行)_第五章 民族工作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_第四章 會議費公示和年度報告制度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_第二章 計劃和備案管理2014—2018年全國黨員教育培訓工作規劃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_第三章 發展對象的確定和考察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_第六章 公文辦理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_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權限關於在全國紀檢監察系統開展會員卡專項清退活動的通知關於加強中小學校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關於在黨的羣衆路線教育實踐活動中全面清理整治奢華浪費建設的通知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試行)_第五章 民族工作關於在第二批黨的羣衆路線教育實踐活動中進一步加強基層黨組織建設的通知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試行)_第一章 總 則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_第四章 任期和任期目標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