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條 加強幹部教育培訓機構建設,構建分工明確、優勢互補、佈局合理、競爭有序的幹部教育培訓機構體系。充分發揮黨校、行政學院、幹部學院在幹部教育培訓中的主渠道、主陣地作用。加強社會主義學院建設。
第三十二條 黨校、行政學院、幹部學院和社會主義學院應當堅持功能定位,突出辦學特色,按照職能分工開展幹部教育培訓工作。
部門和行業系統幹部教育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提升專業化辦學水平,做好本部門和本行業本系統的幹部教育培訓工作。
幹部教育培訓管理部門可以委託符合條件的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社會培訓機構等承擔幹部教育培訓任務。
各類幹部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加強交流合作,通過聯合辦學等方式,促進資源優化配置,增強辦學活力和實力。
充分發揮現場教學基地作用,統籌規劃、規範管理,提升教學質量。
第三十三條 幹部教育培訓機構必須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幹部教育培訓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對違反規定的,由幹部教育培訓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有關部門對負有主要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第三十四條 幹部教育培訓機構應當以教學爲中心,深化教學改革,完善培訓內容,科學設置培訓班次和學制,優化學科結構,改進課程設計,創新教學方法,提高教學水平。
第三十五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加強幹部教育培訓機構的領導班子建設,改善幹部教育培訓機構的基礎設施和辦學條件。
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堅持辦好基礎較好、優勢明顯的幹部教育培訓機構,調整、整頓不具備辦學能力和條件的幹部教育培訓機構。
第三十六條 實行幹部教育培訓機構准入制度。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社會培訓機構等承擔幹部教育培訓任務,必須獲得幹部教育培訓管理部門的資質認可。幹部教育培訓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和公佈相應的准入標準。不得組織幹部到沒有資質的教育培訓機構培訓。
培育和規範幹部教育培訓市場,引導和推動教育培訓機構積極參與、規範運作、優化服務、提高質量,逐步形成由幹部教育培訓主管部門指導、公開平等、競爭有序、能進能出的幹部教育培訓市場機制。規範幹部教育培訓收費標準,嚴禁借幹部教育培訓之名謀取不當利益。
第三十七條 實行幹部教育培訓項目管理制度。幹部教育培訓管理部門可以採取直接委託、招標投標等方式,確定承擔教育培訓任務的教育培訓機構。
第三十八條 加強幹部教育培訓管理者隊伍建設,加強培養,嚴格管理,促進交流,優化結構,提高素質。
加強幹部教育培訓理論研究。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