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試行)

關於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試行)

(中共中央辦公廳,2015年9月)

爲切實加強黨對社會組織的領導,促進社會組織健康發展,根據黨章和有關法律法規,現就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強社會組織黨建工作的重要意義和總體要求

1.重要意義。社會組織主要包括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社會中介組織以及城鄉社區社會組織等。隨着改革開放不斷深入,我國社會組織快速發展,已成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重要力量、黨的工作和羣衆工作的重要陣地。在協調推進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戰略佈局中,社會組織承擔着重要任務,同時社會組織自身發展也面臨許多新情況新問題新挑戰。加強社會組織黨建工作,對於引領社會組織正確發展方向,激發社會組織活力,促進社會組織在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進程中更好發揮作用;對於把社會組織及其從業人員緊密團結在黨的周圍,不斷擴大黨在社會組織的影響力,增強黨的階級基礎、擴大黨的羣衆基礎、夯實黨的執政基礎,都具有重要意義。

2.總體要求。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爲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堅持黨的領導與社會組織依法自治相統一,把黨的工作融入社會組織運行和發展過程,更好地組織、引導、團結社會組織及其從業人員;堅持從嚴從實,把握特點規律,嚴格落實黨建工作制度,積極探索符合社會組織實際的方式方法,防止行政化和形式主義;堅持問題導向,着力破解組織體系不夠健全、組織覆蓋不夠全面、作用發揮不夠充分等難題,推動社會組織黨建工作水平全面提升;堅持分類指導,根據不同類型不同規模社會組織情況開展工作,正確處理一致性和多樣性關係,切實提高針對性和實效性,不斷增強社會組織黨組織的創造力凝聚力戰鬥力,充分發揮社會組織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

二、明確社會組織黨組織功能定位

3.地位作用。社會組織黨組織是黨在社會組織中的戰鬥堡壘,發揮政治核心作用。要着眼履行黨的政治責任,緊緊圍繞黨章賦予基層黨組織的基本任務開展工作,嚴肅組織生活,嚴明政治紀律、政治規矩和組織紀律,充分發揮黨組織的政治功能和政治作用。要按照建設基層服務型黨組織的要求,創新服務方式,提高服務能力,提升服務水平,通過服務貼近羣衆、團結羣衆、引導羣衆、贏得羣衆。

4.基本職責。(1)保證政治方向。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上級黨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組織黨員羣衆認真學習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深入學習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教育引導黨員羣衆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引導監督社會組織依法執業、誠信從業。(2)團結凝聚羣衆。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引導職工羣衆增強政治認同,關心和維護職工羣衆的正當權利和利益,匯聚推進改革發展的正能量。(3)推動事業發展。激發從業人員工作熱情和主人翁意識,幫助社會組織健全章程和各項管理制度,引導和支持社會組織有序參與社會治理、提供公共服務、承擔社會責任。(4)建設先進文化。堅持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領文化建設,組織豐富多彩的文化活動,營造積極向上的文化氛圍,教育黨員羣衆自覺抵制不良傾向,堅決同各種違法犯罪行爲作鬥爭。(5)服務人才成長。關心關愛人才,主動幫助引導,不斷提高從業人員的思想和業務素質,支持和保障各類人才幹事創業。(6)加強自身建設。創新組織設置,健全工作機制,嚴格執行組織生活各項制度,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維護和執行黨的紀律,監督黨員切實履行義務,做好黨風廉政建設工作。領導本單位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羣團基層組織工作。

三、健全社會組織黨建工作管理體制和工作機制

5.健全工作機構。縣級以上地方黨委要依託黨委組織部門和民政部門建立社會組織黨建工作機構,已經建立非公有制企業黨建工作機構的,可依託黨委組織部門將其與社會組織黨建工作機構整合爲一個機構。黨委組織部門對同級社會組織黨建工作機構進行指導。上級社會組織黨建工作機構對下級社會組織黨建工作機構進行指導。

6.理順管理體系。全國性社會組織黨建工作分別歸口中央直屬機關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國務院國資委黨委統一領導和管理。地方社會組織黨建工作由省、市、縣級社會組織黨建工作機構統一領導和管理。上述機關或機構在社會組織黨建工作方

面的主要職責是:指導基層黨組織建設、黨員隊伍建設、思想政治工作、黨的羣衆工作和黨風廉政建設;督促指導所屬社會組織黨組織按期換屆,審批選出的書記、副書記;審覈社會組織負責人人選;指導做好黨的建設的其他工作。城鄉社區社會組織黨建工作由街道社區和鄉鎮村黨組織兜底管理。有業務主管單位的社會組織黨建工作,由業務主管單位黨組織領導和管理,接受社會組織黨建工作機構的工作指導。社會組織中設立的黨組,對本單位和直屬單位黨組織的工作進行指導。各地要按照有利於開展黨的活動、加強黨員教育管理的原則理順社會組織黨組織隸屬關係。

7.完善工作機制。各級黨委組織部門和社會組織黨建工作機構要加強統籌協調,定期召開有關部門參加的社會組織黨建工作會議,及時研究有關重要問題。注重上下聯動,及時溝通社會組織黨建工作動態信息,研究部署重點任務,運用基層經驗推動面上工作。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和社會組織黨建工作機構應直接聯繫一批規模較大、人員較多、影響力強的社會組織黨組織,及時瞭解情況、聽取意見、加強指導。

四、推進社會組織黨的組織和黨的工作有效覆蓋

8.按單位建立黨組織。凡有三名以上正式黨員的社會組織,都要按照黨章規定,經上級黨組織批准,分別設立黨委、總支、支部,並按期進行換屆。規模較大、會員單位較多而黨員人數不足規定要求的,經縣級以上黨委批准可以建立黨委。社會組織變更、撤併或註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並做好黨員組織關係轉移等相關工作;上級黨組織應及時對社會組織黨組織變更或撤銷作出決定。

9.按行業建立黨組織。行業特徵明顯、管理體系健全的行業,可依託行業協會商會建立行業黨組織。行業黨組織對會員單位黨建工作進行指導。

10.按區域建立黨組織。在社會組織相對集中的各類街區、園區、樓宇等區域,可以打破單位界限統一建立黨組織。規模小、黨員少的社會組織可以本着就近就便原則,聯合建立黨組織。

11.實現全領域覆蓋。本着應建盡建的原則,加大黨組織組建力度。暫不具備組建條件的社會組織,可通過選派黨建工作指導員、聯絡員或建立工會、共青團組織等途徑開展黨的工作,條件成熟時及時建立黨組織。新成立的社會組織,具備組建條件的,登記和審批機關應督促推動其同步建立黨組織。街道社區、鄉鎮村黨組織要加強對城鄉社區社會組織的領導和指導。通過各種方式,逐步實現黨的組織和黨的工作有效覆蓋。

五、拓展社會組織黨組織和黨員發揮作用的途徑

12.圍繞社會組織健康發展開展黨組織活動。黨組織活動應與社會組織發展緊密結合,積極探索開展主題活動等有效載體,與社會組織執業活動、日常管理、文化建設等相互促進。推行社會組織黨員管理層人員和黨組織班子成員雙向進入、交叉任職。黨組織書記應參加或列席管理層有關會議,黨組織開展的有關活動可邀請非黨員社會組織負責人蔘加。

13.貼近職工羣衆需求開展黨組織活動。社會組織黨組織要深入瞭解、密切關注職工羣衆思想狀況和實際需求,創新思想政治教育方式,組織開展羣衆歡迎的活動,提供羣衆期盼的服務,加強人文關懷和心理疏導,積極爲羣衆排憂解難,寓教育於服務之中,切實增強黨組織的吸引力和影響力。堅持黨建帶羣建、羣建促黨建,注重發揮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羣團組織作用,形成做好羣衆工作合力。

14.突出社會組織特點開展黨組織活動。發揮社會組織及其從業人員專業特長,積極開展專業化志願服務。發揮社會組織人才、信息等資源豐富的優勢,主動與社區和其他領域黨組織結對共建,實現資源共享、優勢互補。發揮社會組織聯繫廣泛的優勢,組織黨員在從業活動中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凝聚社會共識。針對從業人員流動性強的特點,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開展活動,增強黨組織活動的開放性、靈活性和有效性。

15.緊扣黨員實際創新教育管理服務。着力保障和落實黨員知情權、參與權、選舉權、監督權,積極推進黨務公開,提高黨員對黨內事務的參與度,發揮黨員在黨內政治生活中的主體作用。以黨性教育爲重點,加強黨員教育培訓,不斷提高黨員素質。通過設立黨員先鋒崗、黨員責任區、黨員服務窗口等形式,積極開展黨員公開承諾踐諾活動,充分發揮示範帶動作用。按照“一方隸屬、參加多重組織生活”原則,組織暫未轉移組織關係的黨員積極參加社會組織黨組織的活動。加大發展黨員工作力度,始終把政治標準放在首位,加強對入黨積極分子的教育培養,注重把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負責

人和業務骨幹發展爲黨員,注重在沒有黨員或只有個別黨員的社會組織中發展黨員。強化黨員管理監督,嚴格組織關係管理,及時處置不合格黨員,保持黨員隊伍的先進性、純潔性。

16.貫徹從嚴要求提高組織生活質量。緊密聯繫黨員思想工作實際,嚴格落實“三會一課”、民主評議黨員、黨員黨性定期分析等制度。經常聽取職工羣衆對黨組織和黨員的意見,對存在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按照規定召開黨員領導幹部民主生活會,定期召開黨員組織生活會,積極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教育引導黨員守紀律、講規矩,堅決防止組織生活隨意化、平淡化、娛樂化、庸俗化。

六、加強社會組織黨務工作者隊伍建設

17.選優配強黨組織書記。按照守信念、講奉獻、有本領、重品行的要求,選優配強社會組織黨組織書記。黨組織書記一般從社會組織內部產生,提倡黨員社會組織負責人擔任黨組織書記。社會組織負責人不是黨員的,可從管理層中選拔黨組織書記。社會組織中沒有合適人選的,可提請上級黨組織選派,再按黨內有關規定任職。

18.充實壯大黨務工作者隊伍。適應加強社會組織黨建工作需要,堅持專兼職結合,多渠道、多樣化選用,建設一支素質優良、結構合理、數量充足的黨務工作者隊伍。規模大、黨員數量多的社會組織黨組織,應配備專職副書記。加大黨建工作指導員選派力度,充分發揮其組織宣傳、聯繫服務、協調指導作用。在社會組織相對集中的區域建立黨建工作站,配備專兼職人員做好黨務工作。

19.加強黨務工作者教育培訓。把社會組織黨務工作者納入基層黨務幹部培訓範圍,依託各級黨校、行政學院、幹部學院和高校開展培訓。培訓工作由黨委組織部門、社會組織黨建工作機構和民政、司法、財政、稅務、教育、衛生計生、工商等有關部門組織實施。重點加強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黨務知識、社會組織管理等方面的教育培訓,提高做好羣衆工作、服務社會組織發展的能力。

20.強化管理和激勵。堅持嚴格管理和關心激勵相結合,建立健全符合社會組織特點的管理考覈和激勵約束制度,使社會組織黨務工作者幹事有平臺、待遇有保障、發展有空間。社會組織黨組織書記要認真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每年應向上級黨組織和本單位黨員報告工作並接受評議。根據實際給予黨組織書記和專職黨務工作者適當工作津貼。注重推薦優秀黨組織書記作爲各級黨代會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選,作爲勞動模範等各類先進人物人選,推薦社會組織負責人作爲上述人選時,要徵求社會組織黨組織意見。建立黨務工作者職務變動報告制度,黨組織書記因堅持原則遭受不公正待遇時,上級黨組織應及時瞭解情況,給予幫助和支持。

七、加強對社會組織黨建工作的組織領導

21.落實領導責任。各級黨委要切實加強對社會組織黨建工作的領導,把社會組織黨建工作納入黨建工作總體佈局,作爲抓基層黨建工作述職評議考覈和相關部門領導班子、領導幹部考覈的重要內容。加強對與行政機關脫鉤的社會組織黨建工作的領導,確保脫鉤不脫管。各級黨委組織部門要牽頭抓總、統籌協調,社會組織黨建工作機構要加強具體指導,民政、司法、財政、稅務、教育、衛生計生、工商等部門要結合職能協同做好社會組織黨建工作。對履行責任不到位的要追究責任。

22.強化基礎保障。建立多渠道籌措、多元化投入的黨建工作經費保障機制。社會組織應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可按照有關規定據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社會組織黨員上交的黨費全額下撥,黨委組織部門可用留存黨費給予支持。有條件的地方,可採取多種方式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支持具備條件的社會組織建設黨組織活動場所,在社會組織相對集中的區域統籌建設黨羣活動服務中心。鼓勵企事業單位、機關和街道社區、鄉鎮村黨組織與社會組織黨組織場所共用、資源共享。加強對社會組織負責人的思想教育,引導他們主動支持黨建工作,爲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條件,並將有關內容寫入社會組織章程。

23.抓好督促落實。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認真研究制定社會組織黨建工作規劃和年度計劃,實行目標管理,加強督促檢查,推動工作落實。制定完善社會組織黨建工作考覈評價辦法,明確獎懲措施,強化結果運用。尊重基層首創精神,不斷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總結推廣經驗,培育宣傳社會組織黨組織、黨員和社會組織負責人先進典型,營造社會組織黨建工作良好氛圍。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可結合實際,制定貫徹落實本意見的具體實施辦法。

(本章完)

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_第三章 發展對象的確定和考察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_第四章 任期和任期目標責任關於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意見關於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深入推進教育實踐活動的通知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_第六章 監督和追責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_第三章 職 責關於堅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的實施意見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_第九章 附 則關於進一步規範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中國共產黨章程_第九章 黨 組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_第一章 總 則關於在教育實踐活動中學習弘揚焦裕祿精神、踐行“三嚴三實”要求的通知中國共產黨章程_第八章 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_第四章 教育培訓內容關於在教育實踐活動中學習弘揚焦裕祿精神、踐行“三嚴三實”要求的通知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_第五章 管理職責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_第四章 審批與發佈2013—2017年全國幹部教育培訓規劃關於加強新形勢下發展黨員和黨員管理工作的意見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_第六章 討論決定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_第七章 師資、課程、教材、經費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若干規定(試行)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_第八章 附 則關於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_第三章 巡視範圍和內容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_第十三章 附 則中國共產黨章程_第一章 黨 員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_第四章 教育培訓內容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_第十一章 免職、辭職、降職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_第七章 監督問責中國共產黨章程_第十一章 黨徽黨旗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_第三章 動 議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_第七章 整改和保障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_第八章 退出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_第三章 黨委(黨組)的監督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_第八章 考覈與評估中國共產黨章程_第十章 黨和共產主義青年團的關係2014—2018年全國黨員教育培訓工作規劃關於在黨的羣衆路線教育實踐活動中嚴肅整治“會所中的歪風”的通知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_第四章 組織原則關於加強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建設的意見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_第三章 發展對象的確定和考察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_第六章 黨內監督和外部監督相結合中國共產黨章程_第四章 黨的地方組織關於做好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公務員考試錄用工作的意見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_第六章 監督檢查關於進一步整治“會所中的歪風”的通知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_第一章 總 則關於完善黨員幹部直接聯繫羣衆制度的意見中國共產黨章程_第三章 黨的中央組織關於創新羣衆工作方法解決信訪突出問題的意見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_第八章 附 則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_第五章 管理職責關於領導幹部帶頭在公共場所禁菸有關事項的通知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_第六章 職業發展和激勵保障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_第四章 培訓組織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_第一章 總 則關於在教育實踐活動中學習弘揚焦裕祿精神、踐行“三嚴三實”要求的通知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_第五章 預備黨員的教育、考察和轉正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試行)_第八章 港澳臺海外統一戰線工作關於領導幹部帶頭在公共場所禁菸有關事項的通知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_第二章 經費管理關於黨政機關停止新建樓堂館所和清理辦公用房的通知關於務實節儉做好元旦春節期間有關工作的通知中國共產黨章程_第五章 黨的基層組織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_第四章 組織原則關於推行地方各級政府工作部門權力清單制度的指導意見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_第三章 發展對象的確定和考察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_第二章 經費管理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_第五章 議事決策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_第五章 管理職責關於在教育實踐活動中認真解決黨政機關黨建方面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_黨員廉潔自律規範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備案規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_第六章 討論決定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試行)_第九章 黨外代表人士隊伍建設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_第一章 總 則關於完善黨員幹部直接聯繫羣衆制度的意見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_黨員廉潔自律規範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_第五章 黨的基層組織和黨員的監督中央黨內法規制定工作五年規劃綱要(2013—2017年)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_第十章 交流、迴避中央國家機關貫徹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實施方案關於加強和改進黨的羣團工作的意見關於加強鄉鎮幹部隊伍建設的若干意見中央國家機關貫徹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實施方案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_第八章 考覈與評估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_第十章 交流、迴避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_第七章 監督約束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_第七章 公文管理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_第三章 教育培訓對象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_第三章 職 責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實施細則_第六章 審計結果運用中國共產黨章程_第四章 黨的地方組織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試行)_第三章 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工作關於加強和改進高校青年教師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見關於進一步做好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工作的通知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_第四章 組織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