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黨組應當認真履行政治領導責任,做好理論武裝和思想政治工作,負責學習、宣傳、貫徹執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貫徹落實黨中央和上級黨組織的決策部署,發揮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的重要作用。
第十條 黨組討論和決定本單位下列重大問題:
(一)需要向上級黨組織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下級單位黨組、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組織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
(二)內部機構設置、職責、人員編制等事項;
(三)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大額資金使用等事項;
(四)基層黨組織和黨員隊伍建設方面的重要事項;
(五)意識形態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方面的重要事項;
(六)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項;
(七)其他應當由黨組討論和決定的重大問題。
第十一條 黨組應當貫徹黨管幹部原則,按照信念堅定、爲民服務、勤政務實、敢於擔當、清正廉潔的好乾部標準,加強幹部隊伍建設,完善幹部培養選拔機制,加強幹部教育培訓,從嚴管理監督幹部。
黨組應當貫徹黨管人才原則,按照黨中央和上級黨組織關於人才工作重要決策部署,加強人才隊伍建設。
第十
二條 黨組應當加強對本單位統戰工作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羣團工作的領導,重視對黨外幹部、人才的培養使用,更好團結帶領黨外幹部和羣衆,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黨中央和上級黨組織交給的任務。
第十三條 黨組應當認真履行黨要管黨、從嚴治黨責任,加強對本單位黨的建設的領導,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黨組書記應當履行抓黨建第一責任人的職責,其他黨組成員根據分工抓好職責範圍內黨的建設工作。
黨組應當加強對本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組織工作的指導,支持黨的機關工作委員會履行對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組織工作的領導職責。
黨組應當認真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支持紀檢監察機構履行監督責任。
第十四條 黨組及其成員應當加強思想政治建設,堅定理想信念,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嚴肅黨內政治生活,按照規定召開民主生活會,開展嚴肅認真的批評和自我批評。嚴格落實中央關於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繫羣衆的各項規定,堅決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切實增強踐行“三嚴三實”要求的思想自覺和行動自覺。嚴格遵守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有關規定,自覺接受黨組織和黨員羣衆的監督。
第十五條 實行垂直管理或者實行雙重領導並以上級單位領導爲主的單位黨組,可以討論決定本系統工作規劃
部署、機構設置、幹部隊伍管理、黨風廉政建設等重要事項。
下屬單位設立分黨組的單位黨組,可以領導分黨組的工作。
國有企業黨組討論和決定重大事項時,應當與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法規相一致,並與公司章程相銜接。經營管理方面事項一般按照企業內部治理結構由董事會或者經理層決定,涉及國家宏觀調控、國家發展戰略、國家安全等重大經營管理事項應當經黨組研究討論後由董事會或者經理層作出決定。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機關黨組、政府機關黨組、政協機關黨組,必須服從批准其設立的黨組織領導,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還應當接受本級人大常委會黨組、政府黨組、政協黨組的領導。
實行垂直管理或者實行雙重領導的單位黨組,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除接受批准其設立的黨組織領導外,還應當向本系統上級單位黨組或者本級地方黨委請示報告黨的工作。
第十七條 黨組書記主持黨組全面工作,負責召集和主持黨組會議,組織黨組活動,簽發黨組文件。
黨組副書記協助黨組書記工作,受黨組書記委託履行相關職責。
黨組書記空缺時,上級黨組織可以指定黨組副書記或者其他黨組成員主持黨組日常工作。
黨組成員根據黨組決定,按照授權負責有關工作,行使相關職權。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