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應當免職:
(一)達到任職年齡界限或者退休年齡界限的;
(二)年度考覈、任期考覈被確定爲不合格的,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覈被確定爲基本合格的;
(三)受到責任追究應當免職的;
(四)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應當免職的。
第三十五條 實行事業單位領導人員辭職制度。辭職包括因公辭職、自願辭職、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辭職程序參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退休,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本章完)
第三十四條 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應當免職:
(一)達到任職年齡界限或者退休年齡界限的;
(二)年度考覈、任期考覈被確定爲不合格的,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覈被確定爲基本合格的;
(三)受到責任追究應當免職的;
(四)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應當免職的。
第三十五條 實行事業單位領導人員辭職制度。辭職包括因公辭職、自願辭職、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辭職程序參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退休,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