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堅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的實施意見

關於堅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的實施意見

(中共中央辦公廳,2014年10月)

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是中國共產黨對國家舉辦的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等學校”)領導的根本制度,是高等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的重要保證,必須毫不動搖、長期堅持並不斷完善。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高等學校實際,現就進一步堅持和完善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黨委統一領導學校工作

1.高等學校黨的委員會是學校的領導核心,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爲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

(1)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2)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3)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權限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覈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4)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優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5)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6)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7)加強對學校院(系)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8)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9)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羣衆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10)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2.黨委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堅持民主集中制,集體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履行職責。

3.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負責組織黨委重要活動,協調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黨委決議貫徹落實,主動協調黨委與校長之間的工作關係,支持校長開展工作。

二、校長主持學校行政工作

4.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1)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劃。

(2)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3)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劃。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4)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5)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

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6)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7)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8)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議,接受社會捐贈。

(9)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羣衆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10)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三、健全黨委與行政議事決策制度

5.高等學校應按期召開黨員大會(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黨的委員會。黨的委員會對黨員大會(黨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經上級黨組織批准,規模較大、黨員人數較多的高等學校黨的委員會可設立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設常委會的黨委一般設委員15至31人,委員中除校級領導幹部外,還應有院(系)、黨政工作部門負責人及師生員工代表;常委會一般設委員7至11人,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是黨員的,一般應進入常委會。不設常委會的黨委,一般設委員7至11人,委員中除校級領導幹部外,還可有院(系)和黨政工作部門負責人代表。

6.學校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以下簡稱“全委會”)在黨員大會(黨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學校工作,主要對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師生員工切身利益及黨的建設等全局性重大問題作出決策,聽取和審議常委會工作報告、紀委工作報告。會議由常委會召集,議題由常委會確定。全委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委員人數的半數同意爲通過。

7.常委會主持黨委經常工作,主要對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及黨的建設等方面的重要事項作出決定,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和有關程序推薦、提名、決定任免幹部。常委會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黨委書記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常委到會方能召開;討論決定幹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常委人數的半數同意爲通過。不是黨委常委的行政領導班子成員可列席會議。

不設常委會的黨委,其會議制度和議事規則參照常委會會議有關規定執行。

8.校長辦公會議或校務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會議成員一般爲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校長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校長應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等可視議題情況參加會議。

9.黨委會議和校長辦公會議(校務會議)要堅持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防止個人或少數人專斷和議而不決、決而不行。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應在調查研究基礎上提出建議方案,經領導班子成員溝通醞釀且無重大分歧後提交會議討論決定。對幹部任免建議方案,在提交黨委會議討論決定前,應在黨委書記、校長、分管組織工作的副書記、紀委書記等範圍內進行充分醞釀。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要事項,應經過專家評估及技術、政策、法律諮詢。對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應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方式,廣泛聽取師生員工的意見建議。對會議決定的事項如需變更、調整,應根據決策程序進行復議。

高等學校要結合實際,制定全委會、常委會、校長辦公會議(校務會議)的會議制度和議事規則。

四、完善協調運行機制

10.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有機整體,必須堅持黨委的領導核心地位,保證校長依法行使職權,建立健全黨委統一領導、黨政分工合作、協調運行的工作機制。要合理確定領導班子成員分工,明

確工作職責。領導班子成員要認真執行集體決定,按照分工積極主動開展工作。

11.黨委書記和校長要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相互信任,加強團結。建立定期溝通制度,及時交流工作情況。黨委會議有關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議題,應在會前聽取校長意見;校長辦公會議(校務會議)的重要議題,應在會前聽取黨委書記意見。意見不一致的議題暫緩上會,待進一步交換意見、取得共識後再提交會議討論。集體決定重大事項前,黨委書記、校長和有關領導班子成員要個別醞釀、充分溝通。

12.學校領導班子應經常溝通情況、協調工作。黨委書記、校長要發揚民主,充分聽取和尊重班子成員的意見,支持他們的工作。領導班子成員要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對職責分工交叉的工作,要注意協調配合。

13.堅持領導幹部雙重組織生活會制度,提高組織生活質量。認真開好民主生活會,正確運用批評和自我批評的武器,開展積極健康的思想鬥爭。落實談心談話制度,黨委書記和校長要定期相互談心,定期同其他領導班子成員談心,對在思想、作風、廉潔自律等方面出現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要早提醒、早糾正;領導班子成員之間要經常交流思想、交換意見,努力營造團結共事的和諧氛圍。

14.加強學術組織建設,健全以學術委員會爲核心的學術管理體系與組織架構,合理確定學術組織人員構成,制定學術組織章程,保障學術組織依照章程行使職權,充分發揮其在學科建設、學術評價、學術發展和學風建設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積極探索教授治學的有效途徑。

15.發揮教職工代表大會及羣衆組織作用,健全師生員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工作機制。實行黨務公開和校務公開,及時向師生員工、羣衆團體、民主黨派、離退休老同志等通報學校重大決策及實施情況。推行高等學校黨員代表大會代表任期制和提案制,健全學校黨委常委會向全委會報告工作並接受監督等制度。

五、加強組織領導

16.按照社會主義政治家、教育家目標要求,選好配強高等學校領導班子特別是黨委書記和校長。加強領導班子思想政治建設和作風建設,加大教育培訓力度,不斷提高領導幹部思想政治素質和辦學治校能力。進一步完善高等學校領導幹部培養選拔機制,加強管理和監督。高等學校領導幹部要認真履職盡責,正確處理領導管理工作和個人學術研究的關係,確保有足夠的時間和主要精力投入學校管理工作,黨委書記和校長一般不擔任科研項目主要負責人。

17.加強學校基層黨組織建設,完善院(系)黨政聯席會議制度,集體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完善教職工黨支部和學生黨支部設置形式,創新黨支部活動方式。提高發展黨員質量,加強黨員教育管理。大力創建基層服務型黨組織,不斷提高基層黨組織的創造力凝聚力戰鬥力,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學校各項決定的貫徹落實。

18.加強和改進思想政治工作,深入開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和中國夢宣傳教育,引導師生員工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深入開展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的教育,進一步深化師生員工對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的理解和認同,增強堅持和完善這一制度的自覺性和堅定性。

19.學校黨委要加強對領導班子成員貫徹執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情況的監督,發現問題及時糾正。上級黨委和有關部門要加強對高等學校貫徹執行這一制度情況的檢查,將其作爲巡視工作及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考覈評價的重要內容,巡視和考覈結果作爲學校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和獎懲的重要依據。對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不執行黨委決議,或因班子內部不團結而嚴重影響工作的,應根據具體情況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必要時對班子進行調整。

20.上級黨委和有關部門要通過教育培訓、經驗交流等方式,加強對高等學校貫徹執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的工作指導。注意宣傳和推廣好經驗好做法,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支持高等學校探索創新,不斷提高貫徹執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的水平。

各地區各高等學校應根據本實施意見,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本章完)

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_第一章 總 則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_第六章 教育培訓機構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_第五章 考 察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_第三章 職 責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試行)_第六章 宗教工作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_第三章 職 責關於進一步整治“會所中的歪風”的通知關於全面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_第六章 發展黨員工作的領導和紀律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_第二章 管理體制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_第三章 動 議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_第三章 職 責關於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試行)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_第二章 城市間交通費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_第七章 附 則關於加強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的意見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_第五章 市內交通費關於領導幹部帶頭在公共場所禁菸有關事項的通知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若干規定(試行)關於制止豪華鋪張、提倡節儉辦晚會的通知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_第五章 議事決策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_第五章 議事決策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試行)_第二章 組織領導與職責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_第六章 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_第七章 監督約束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_第六章 監督和追責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_第三章 教育培訓對象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_第三編 附 則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_第一章 總 則關於黨政機關停止新建樓堂館所和清理辦公用房的通知中國共產黨章程_第八章 黨的紀律檢查機關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_第三章 公文格式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_第十三章 附 則監察機關特邀監察員工作辦法中央黨內法規制定工作五年規劃綱要(2013—2017年)開展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試點方案關於防止幹部“帶病提拔”的意見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_第四章 組織原則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2013—2017年工作規劃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_第五章 工作程序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_第五章 公文擬製關於制止豪華鋪張、提倡節儉辦晚會的通知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試行)_第九章 黨外代表人士隊伍建設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_第一章 總 則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關於加強基層服務型黨組織建設的意見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試行)_第八章 港澳臺海外統一戰線工作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若干規定(試行)關於領導幹部帶頭在公共場所禁菸有關事項的通知關於嚴禁元旦春節期間公款購買贈送煙花爆竹等年貨節禮的通知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_第十章 交流、迴避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_第二章 經費管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_第三編 附 則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_第二章 城市間交通費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_第五章 工作程序關於加強監督執紀問責確保務實節儉過節的通知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_第一章 總 則中國共產黨章程_第四章 黨的地方組織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_第五章 管理職責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_第五章 議事決策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_第十章 監督檢查中國共產黨章程_第二章 黨的組織制度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試行)_第九章 黨外代表人士隊伍建設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實施細則_第二章 審計對象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_第十一章 免職、辭職、降職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_第八章 附 則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_第四章 預備黨員的接收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_第三章 住宿費關於在幹部教育培訓中進一步加強學員管理的規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_第五章 考 察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_第二章 城市間交通費關於在深化國有企業改革中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的若干意見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_第四章 組織原則中國共產黨章程_第十一章 黨徽黨旗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_第四章 任期和任期目標責任中國共產黨章程_第六章 黨的幹部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_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權限關於全面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關於繁榮發展社會主義文藝的意見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_第一章 總 則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_黨員廉潔自律規範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_第五章 適用與解釋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_第六章 職業發展和激勵保障2014—2018年全國黨員教育培訓工作規劃關於在第二批黨的羣衆路線教育實踐活動中進一步加強基層黨組織建設的通知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_第六章 教育培訓機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_第一章 總 則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_第七章 國家工作部門黨委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_第五章 考覈評價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_第二章 機構和人員關於在黨的羣衆路線教育實踐活動中全面清理整治奢華浪費建設的通知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_第六章 責任追究關於加強基層服務型黨組織建設的意見關於嚴禁黨政機關到風景名勝區開會的通知關於做好處置不合格黨員工作的通知監察機關特邀監察員工作辦法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_第七章 任 職關於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深入推進教育實踐活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