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實施細則_第五章 審計報告

第二十九條 審計機關實施經濟責任審計項目後,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出具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和審計結果報告。

第三十條 兩辦《規定》第二十七條所稱審計組的審計報告,是指審計組具體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後,向派出審計組的審計機關提交的審計報告。

第三十一條 審計組的審計報告按照規定程序審批後,應當以審計機關的名義書面徵求被審計領導幹部及其所在單位的意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徵求本級黨委、政府有關領導同志,以及本級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或者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有關成員單位的意見。

審計報告中涉及的重大經濟案件調查等特殊事項,經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不徵求被審計領導幹部及其所在單位的意見。

第三十二條 審計組應當針對被審計領導幹部及其所在單位提出的書面意見,進一步覈實情況,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作出必要的修改,連同被審計領導幹部及其所在單位的書面意見一併報送審計機關。

第三十三條 審計機關按照規定程序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進行審定,經審計機關負責人簽發後,向被審計領導幹部及其所在單位出具審計機關的經濟責任審計報告。

第三十四條 經濟責任審計報告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基本情況,包括審計依據、實施審計的基本情況、被審計領導幹部所任職地區(部門或者單位)的基本情況、被審計領導幹部的任職及分工情況等;

(二)被審計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的主要情況,其中包括以往審計決定執行情況和審計建議採納情況等;

(三)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和責任認定,其中包括審計發現問題的事實、定性、被審計領導幹部應當承擔的責任以及有關依據,審計期間被審計領導幹部、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發現問題已經整改的,可以包括有關整改情況;

(四)審計處理意見和建議;

(五)其他必要的內容。

審計發現的有關重大事項,可以直接報送本級黨委、政府或者相關部門,不在審計報告中反映。

第三十五條 兩辦《規定》第二十八條所稱審計結果報告,是指審計機關在經濟責任審計報告的基礎上,精簡提煉形成的提交幹部管理監督部門的反映審計結果的報告。審計結果報告重點反映被審計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的主要情況、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和責任認定、審計處理方式和建議。

審計機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參照本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確定審計結果報告的主要內容。

第三十六條 審計機關應當將審計結果報告等經濟責任審計結論性文書報送本級黨委、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提交委託審計的組織部門;抄送領導小組(聯席會議)有關成員單位;必要時,可以將涉及其他有關主管部門的情況抄送該部門。

(本章完)

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_第五章 預備黨員的教育、考察和轉正關於在教育實踐活動中學習弘揚焦裕祿精神、踐行“三嚴三實”要求的通知關於全面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關於加強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建設的意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_第八章 附 則關於在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中開展“三嚴三實”專題教育方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_第三章 公文格式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_第一章 總 則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_第三章 職 責中國共產黨章程_總綱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_第十一章 免職、辭職、降職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_第十一章 免職、辭職、降職第七章 組織領導和審計實施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_第二章 機構和人員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_第四章 組織原則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_第五章 管理職責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_第十二章 紀律和監督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_第七章 附 則關於領導幹部帶頭在公共場所禁菸有關事項的通知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_第二章 設 立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_第五章 考覈評價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實施細則_第六章 審計結果運用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_第六章 黨內監督和外部監督相結合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_第五章 黨的基層組織和黨員的監督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_第六章 教育培訓機構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_第七章 附 則第七章 組織領導和審計實施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_第二章 規劃與計劃關於在全國紀檢監察系統開展會員卡專項清退活動的通知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_第九章 宣傳教育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_第四章 審批與發佈關於加強和改進高校青年教師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_第二章 黨的中央組織的監督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_第八章 依法推薦、提名和民主協商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_第七章 附 則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_第五章 黨的基層組織和黨員的監督關於新形勢下軍隊政治工作若干問題的決定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_第二章 計劃和備案管理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試行)_第一章 總 則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_第三章 公文格式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_第二章 入黨積極分子的確定和培養教育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_第四章 會議費公示和年度報告制度中國共產黨章程_第五章 黨的基層組織關於新形勢下軍隊政治工作若干問題的決定關於加強基層服務型黨組織建設的意見關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堅決剎住中秋國慶期間公款送禮等不正之風的通知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_第二章 機構和人員關於做好處置不合格黨員工作的通知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_第八章 考覈與評估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_第八章 考覈與評估關於加強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建設的意見中國共產黨章程_第三章 黨的中央組織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_第十二章 紀律和監督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實施細則_第八章 附 則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_第二章 選拔任用條件深化黨的建設制度改革實施方案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_第五章 報銷結算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_第六章 監督檢查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試行)_第六章 宗教工作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_第五章 適用與解釋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_第五章 議事決策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_第三章 選拔任用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_第六章 監督檢查關於黨政機關停止新建樓堂館所和清理辦公用房的通知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_第三章 選拔任用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_第六章 報銷管理關於在全國紀檢監察系統開展會員卡專項清退活動的通知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_第三章 國內差旅和因公臨時出國(境)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_第九章 附 則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實施細則_第六章 審計結果運用關於深化“四風”整治、鞏固和拓展黨的羣衆路線教育實踐活動成果的指導意見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實施細則_第一章 總 則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_第一章 總 則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_第三章 公文格式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_第七章 附 則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_第一章 總 則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關於加強監督執紀問責確保務實節儉過節的通知關於認真學習宣傳貫徹黨的十八大精神的通知關於嚴禁元旦春節期間公款購買贈送煙花爆竹等年貨節禮的通知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爲處分規定監察機關特邀監察員工作辦法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_第三章 國內差旅和因公臨時出國(境)關於深化“四風”整治、鞏固和拓展黨的羣衆路線教育實踐活動成果的指導意見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_第八章 資源節約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_第一章 總 則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_第五章 黨的基層組織和黨員的監督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_第八章 資源節約關於嚴禁公款購買印製寄送賀年卡等物品的通知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_第十章 交流、迴避關於防止幹部“帶病提拔”的意見關於在第二批黨的羣衆路線教育實踐活動中進一步加強基層黨組織建設的通知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_第一章 總 則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_第七章 師資、課程、教材、經費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_第十二章 附 則關於務實節儉做好元旦春節期間有關工作的通知關於加強鄉鎮幹部隊伍建設的若干意見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_第三章 選拔任用關於在黨的羣衆路線教育實踐活動中嚴肅整治“會所中的歪風”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