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組織——統一戰線工作的新領域
張京
一、民間組織概念及其基本特徵
民間組織或叫非政府組織,英文全稱是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簡稱NGO),或Non-Profitable Organization(簡稱NPO),也叫Third sector(第三部門)。它指的是那些具有組織性、非政黨性、民間性、非營利性、志願性、自治性的致力於公益事業的社會中介組織,是介於政府組織與經濟組織之外的非政治組織形態。非政治組織是現代社會中一種有組織的社會羣體現象。我國官方把這一類組織稱爲“民間組織”,包括“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兩類社會組織。改革開放以後,我國的民間組織迅猛發展。截至2003年底,全國共登記社會團體14.2萬個,民辦非企業單位12.4萬個。除此之外,我國還存在着大量未經登記的民間組織。無論是正式登記的合法民間組織還是未經登記的非法民間組織,它們在自身實力不斷增強的同時,對社會政治穩定的影響越來越大。
1.民間組織基本特徵
學術界關於民間組織特徵的表述有多種,一般認爲,民間組織具有以下三個基本特徵:一是非營利性,不以營利爲目的,這是民間組織的最重要的特徵,也是其區別於企業組織的明顯特徵。二是民間性,這是民間組織區別於政府組織的重要特徵。民間組織不隸屬於政府,也不受政府支配。不具有政府所擁有的行政權力,其服務對象也不具有強制性,完全是出於自願、興趣和奉獻。三是自治性,民間組織作爲與政府、企業並列的一類社會組織,在憲法、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有獨立的決策能力,依照章程獨立開展活動,進行自我管理。
2.民間組織對我國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影響
第一,民間組織的發展有效促進了民主行政的建立。合法、正當的民間組織是社會政治穩定的保險機制。現代化建設離不開社會政治穩定。要保持社會的穩定,必須建立起一套有效的社會利益整合機制,而民間組織正是保持社會政治穩定、實現社會利益整合的重要機制之一。因爲社會集團的組織化程度越高,社會集團之間的對話成本就越低,相互之間妥協的可能性就越大。民間組織可以把分散的個人組織起來,政府與公民的對話成本就可以大大降低,公民的願望就容易通過秩序化的組織渠道得到表達,一些突發事件也可以得到緩衝和調解。政府在制定公共政策、進行社會利益
調整和分配的過程中,必然要考慮他們的利益要求,聽取他們的意見。民間組織的興起奠定了基層民主特別是社會自治的組織基礎。以直接選舉、村民自治和社區自治爲主要內容的基層民主的擴大,是中國改革開放以來最重要的政治發展。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分別是村民和市民的自治組織,它們由城鄉居民自願選舉產生,是非官方的第三部門。正是這兩個最廣泛的民間組織,正日益成爲基層民主最重要的載體。民間組織已成爲影響政府決策的重要因素和推動政府改革的強大動力源。越來越多的專業社團開始承擔起政府智囊團的角色,爲政府決策提供諮詢和參謀,從而對政府決策產生重要影響,推動了政府的決策民主化。因此,民間組織越來越成爲影響政府決策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二,合法、正當的民間組織是社會政治穩定的的控制機制。結社是一種社會行爲,其核心是以組織化的方式整合社會生活。它是社會控制的一種重要方式,較之政治、法律、道德、習俗等形式來說,更具有感情色彩,更有自願、自律和持久性,尤其對結社羣衆的思想和行爲更富有控制力,能起到其它社會形式所起不到的作用。
第三,民間組織是實現中國社會成功轉型、政府職能順利轉變不可或缺的重要條件。當前,中國正在經歷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的結構性變動。這種結構性變動涉及到政治、經濟、社會各領域的各個層面,其中一個核心的內容就是國家權力的轉移。國家權力從由原來滲透到政治領域以外的經濟領域和社會領域中有序地退出,還權於民,還權於企業、還權於社會。我國從1998年開始的政府機構改革就是要把那些本來不應該由政府管理的事情、那些不屬於政府的職能分離出去,交由相關的社會組織來承擔。而民間組織由於其本身所具有的自治性、代表性和服務性,使它自然而然地成爲政府和企業以及個人之間的隔離帶。在政府職能“歸位”的情況下,民間組織將會自然而然地成爲各會員的“家”,會員遇到問題需要解決時首先想到的是去找協會,而不是政府。因而,從一定意義上說,政府機構改革的深入依賴於民間組織的發育程度,民間組織的發育程度就是政府職能確定的一個重要參數,它在一定程度上制約着機構改革的深度與進程。
民間組織可以成爲溝通政府與公民的一座重要橋樑。一方面,民間組織及時把其成員對政府的要求、願望、建議、批評集中起來,轉達政府;另一方面,又把政府的政策意圖和對相關問題的處理意見轉達其成員。民間組織的發展將使服務理念成爲政府公共管理
的核心理念。隨着民間組織的興起併發揮作用,可以形成一種多元化的社會,從而推動以“小政府、大服務”、“小政府、大社會”爲趨向的行政改革。民間組織在這一利益表達和利益協調過程中,推動了政府與公民的合作,促進了善治。同時,由於它積極投身於社會公益事業,可以改善政府的形象,增強公民的政治認同感。發展公益事業是政府的責任,但是某些公益事業由政府直接出面組織實施可能達不到最好的效果,在這方面民間組織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例如,在賑災救災、扶貧濟困、幫助婦女兒童和老弱貧殘等方面,民間組織在幫助失學兒童、救濟災民和貧民的“希望工程”、“扶貧工程”中發揮了極大的作用。
第四,健康發展的民間組織能促進市場經濟高效有序地發展,客觀上也有利於社會政治穩定。社會團體作爲經濟和社會諸多領域的重要載體和中介組織,是凝聚社會力量的“粘合劑”,以其人才薈萃、信息靈通的優勢,採用諮詢、服務、科學論證、推廣成果、轉讓技術、交流信息、培訓人才、引進資金等各種形式,參與經濟建設、社會服務和行業管理,推動了科學技術、文化事業、社會福利事業等領域的發展,成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
民間組織的發展使承擔公共管理職能的主體多元化。市場經濟發展中,由於市場本身的缺陷和弊端,維護市場經濟、彌補市場失靈成爲政府的重要職能。當政府職能外移,民間組織承接政府剝離出的部分社會職能時,民間組織也開始履行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職能。具體表現在:一是通過促進市場的聯繫和溝通,溝通政府與企業、企業與企業、生產者與消費者之間的聯繫,促進市場交換關係的發展,保證市場交易的公平與公正,推動統一、有序的市場體系的形成;二是通過建立行業規章制度,實行行業自律,充分發揮其既是本行業利益的代言人,又是政府的助手這種政府直接管理難以企及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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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緩解國際衝突、促進國際合作。加入WTO後,我國的民間組織將作爲我國的非政府組織的代表,在國際交流與交往中發揮重要作用。如按照國際慣例,可以對國際決策過程施加影響,使我國的利益和願望能夠較多地體現在國際性的民間與官方的決策中,也可以通過與外國非政府組織進行合作,開發、引進和利用國外的知識、技術和資金,以及代表民間力量實施人道主義援助、參與生態保護等全球性事務。這些在客觀上對緩解國際衝突,淡化緊張氣氛,促進國際合作,維護社會政治穩定,都有一定的積極作用。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