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一一章 荒謬

新時代的奴隸制,究竟向何處去,經由對聯邦社會的觀察,漸漸的,方然發現了一條至關重要的線索。

藉由科學技術的發展,聯邦、乃至世界面貌的極大改變,尤其是生產體系的空前龐大而複雜,統治階層、有產者的權力,從未像今天這樣充滿了不確定性,充滿了被挑戰、甚至被剝奪的極大可能性。

頂層與奴隸,在遙遠的舊時代,是一對矛盾尖銳的對立體。

但在那遙遠的奴隸制度中,頂層,掌控社會的極少數人,即便被揭竿而起的奴隸推翻了統治,被憤怒的矛槍釘上歷史的恥辱柱,每一次反抗,卻無法終結那萬惡的奴隸制度,而註定會陷入舊制度的輪迴。

究其原因,用今天的視角去觀察,本質上是因爲奴隸羣體的落後性。

換言之,用一句海因裡希主義者的慣用語,奴隸,雖然遭遇悲慘、令人同情,卻並不掌控先進的生產力。

再怎樣強壯、堅韌的奴隸羣體,受限於那一時代的科學技術水平,在脫離奴隸制度的組織框架下,也沒辦法組織起高效率的生產活動,沒辦法積聚足夠的力量,與周邊的其他奴隸制國家相抗衡。

社會的運動、發展規律,是客觀規律的一部分,並不以人的一切主觀意志爲轉移。

正由於這種時代的侷限性,讓歷史上的奴隸制,出奇的穩定。

但,今時不同往日,新時代奴隸制中的底層,信息技術領域埋頭苦幹的數百萬IT工作者,則切實掌握着驚人的力量,事實上,正是這數百萬技術人才,一磚一瓦的搭建起聯邦社會的龐大無人化、智能化生產與生活體系。

這一體系,即便名義上並不屬於IT勞動者,而歸於投資方,事實上的控制權卻是一個很微妙的話題。

聯邦的龐大生產體系,從礦山到工廠,從企業到機構,放眼四顧的這一切全都名下有主,以各種冠冕堂皇的合同,協議,規則乃至法-律確定其所有者。

而創造了這一切的勞動者,則僅有菲薄的工資,並不佔有其它任何一部分。

至多以所謂股票的形式,形式上取得一部分煞有介事的所謂“所有權”,其實呢,也根本無法行使這所有權對應的權利。

這種規則,這種現狀,哪怕再多御用專家搖脣鼓舌,鼓吹其多麼合理,

終究也不過是一種荒誕無恥的醜行。

有產者的鷹犬,喉舌,是怎樣爲主子們辯護呢,藉口,要多少就有多少,圍繞“私有財產神聖不可XX”的莫名其妙說教而展開,一大批西裝革履,油頭粉面的吹鼓手們,大可以從創世光一直講到審判日,玩-弄種種看似無懈可擊的邏輯,爲捍衛這“有產者掌控一切,勞動者一無所有”的殘酷現實,昧着良心慷慨陳詞。

然而再多華麗的辭藻,再多狡詐的詭辯,也終究無法自圓其說的解釋清楚:

爲什麼,一大羣人晝夜辛勞,一小撮人坐享其成,待到清算時,前一羣體非但所得寥寥,甚至還可能身負鉅額債務,後一羣體則賺的盆滿鉢滿,甚至還會掌控全世界。

勞動者,非但一無所有,甚至還倒欠不勞而獲者許多錢,世上還有比這更荒謬的事嗎。

面對如此鋒利的批判,御用文人們,仍然會閉着眼說瞎話:

“工場主、統治者也一樣在殫精竭慮,他們的勞動,比普通工人的勞動價值高得多,理應有更豐厚的報酬”。

是的,想到這裡,方然也的確要承認,聯邦的有產者們,並非一羣窩在沙發裡嚼薯片的混吃等死廢物,在生產過程中,甚至還會十分活躍,從談判桌前到噴氣機上,到處都可以見到他們的身影。

但他們這樣的忙碌,動機又是什麼,他們真的在勞動嗎;

如果是,那是不是也可以說,小偷、強盜不辭辛勞,才弄到些金銀財寶,憑本事弄來、就合情合理,乾脆也都不用坐牢了呢。

有產者,不管再怎樣忙碌,

也不過是在貪婪的巧取豪奪,費盡心思壓榨勞動者,僅此而已。

脣槍舌劍的商業談判,險中求勝的投資決策,表面上看,的確是相當一部分有產者、工場主擅長的活動,這些活動,似乎也的確在經濟循環中發揮了一些作用,甚至還是十分關鍵的作用。

這一切,未免令人心生疑慮,懷疑有產者們是否真的不事生產,從不工作。

然而換一個角度,倘若這世界上根本沒有什麼“有產者”,而是勞動者們各司其職、各盡所能,協調起來組織生產、並滿足人類的生產生活需要,又哪裡需要什麼“爾虞我詐的商業談判”,哪裡需要“賭徒一般冒險的決策”呢。

不論商業談判,還是投資決策,都是資產主義特有的經濟活動。

本質上,是有產者間的彼此傾軋。

在這其中樂此不疲,並不意味着有產者們真的在工作,真的創造了財富和價值,而只不過是反映了一種紅桃皇后般的叢林態勢。

生命中每一刻都殫精竭慮,爲資本增殖而效盡犬馬,這,絕不是勞動,而是在犯罪。

然而憑藉這罪行,從古至今,有產者們畢竟近乎於掌控了一切。

這種態勢,在新時代的奴隸制,也同樣體現於聯邦的社會運行之上,然而這一次,統治者掌控生產體系,進而掌控一切的基石,卻是如此搖搖欲墜,不出意外,很快就會遭遇奴隸階層的強勢反擊。

這種反擊,與歷史上的奴隸暴動完全不同,其動機絕非宣泄怒火、改朝換代,用換湯不換藥的新*奴隸制取代前一箇舊體制,而是勞動者對有產者的大反擊,將一切憑空施加在生產體系之上、並非以切實掌控爲依據的脆弱產權聲明徹底砸爛。

取而代之的,則是一幅迥然不同的景象:

只有體系的創造者,切實把握這體系的管理員,纔有能力、因而也纔有資格聲稱其所有權。

而其他一切無力而蒼白的所有權聲明,不管依據如何,是資產,是法-律,是政令,還是暴力,都沒有用,而必將被徹底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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