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 民國二十年(1931年)(一)(6)

客:這個說做這好,那個說做那好,我不知究竟怎樣好,所以覺著亂的很。

答:定則不亂,不能定是不知止的緣故。欲定當從知止上用力。言之體當止於和,言之用必適於當。和則不傷人之情,當則不激人之辯。傷情激辯均不若不言。人不傷我之情我易以和處,人不激我之辯我易以默處,人傷我之情我仍能和,激我之辯我仍能默,則是知行合一。不知止有不知止的實際,不能止有不能止的實際,知止有知止的實際,能止有能止的實際,成不了這個實際,就不是這個實際,學問是內裡的,不是口頭的,這知止能止纔是知行合一。

三月二十四日

仍覺自己道理的力量小,非道理的力量大,如何能使小者大,大者小。

以公道處事,以恕道處人,以謙道自處,守此標準,可使小者大,大者小。如何能公、能恕、能謙?同聲相應,同性相補,理之當然。自己的公不足,應以他人之公來補。自己的恕不足,應以他人的恕來補。自己的謙不足,應以他人的謙來補。不怕不足,只怕不補。言公、言恕、言謙是智,人皆能之。行公、行恕、行謙是德,非有德者不能。智可以益智,德始能補德,藉補貴智而尤貴德。

恆其爲自成之階乎,一次不足則十次,百次不足則千次,只要不已,一定可以補足。

恆之基在先立不易之方,而後恆之不已。人一己百,人十己千,何患不成。唯當恆之以漸,始不可求深。恆當其事,功不可圖大。深與大皆不當也,終亦無成而已矣。

三月二十五日

勿做頤中物,頤中之物,必爲人所除。勿見義而避,見義而避,必爲世所棄。頤中物乎,義之任乎,辨別甚難,但辨別不可不清,一混則大錯矣。

正乘乘是大加盈,正加加是小加盈,正除除是大減盈,正減減是小減盈。負乘乘是大加虧,負加加是小加虧,負除除是大減虧,負減減是小減虧。正加正乘是益,正減正除是損。負減負除是益,負加負乘是損。正號是盈,負號是虧。

三月二十六日

不爲威迫易,不爲情迫難。不爲利誘易,不爲善誘難。此次錯成德之良機,失做事之勢利,非迫於威利,乃動於情善。不錯良機,可以爲君子。不失勢利,可以做豪傑。

三月二十七日

心之有所,其如官之有衙乎,徵之心不在焉,視而不見,聽而不聞之事實,可以說心不在視所,則視而不見,心不在聽所,則聽而不聞。儒家亦云,之其所而闢焉,明言心有其所。釋家言,有五十一心所,以無所住而生其心爲學佛之結論。儒家亦以不之其所爲不闢,以意必固我爲當無意必固我所也。無意必固我亦即無所住而生心之義,亦即不之其所之義。心之於所,其爲學問之關鍵乎。心之於所之所以爲關鍵,其爲學問之事實乎。儒家言所略而不詳,釋雖詳言,但何以之善所,何以之惡所,亦未言其究竟,是做人學問尚無科學之途徑也。

三月二十八日

問:孔子說:智者過之,愚者不及也,賢者過之,不肖者不及也,什麼是智者賢者的過?

答:佛是智者過之,耶是賢者過之。智者過之是智離開仁,是撂了愛人。賢者過之,是仁離開本,是撂了親親。

問:佛大慈大悲,豈能曰不愛。

答:但是愛人之理,不是愛人之情,是盡力於人之死,不是盡力於人之生。生死相合乃是人生的那一回事,情理相乘乃是人生的那一個果。撂了一半,就敢說便宜話,敢做便宜事。比方走路,若定了往而不返,一定要走下坡路,以省其力,正所以顯其智也,故智者以利爲本。智者是寓義於利,以爲合義始能利,是爲利而行義也。仁者是寓義於理,以爲合義始盡理,是爲安而行義也。前所言以謙道自處,猶不若易之以忠道自處。謙道是益己的,忠道是盡己的。謙道是順人的,忠道是直人的。理寓於情,故理亦蔽於情。佛認情是理之障礙,故滅情而成佛,情滅盡而佛成。儒認情爲理之寄託,故盡情而成聖,情儘儘而聖成,滅情成佛而清高,盡情成聖而中正。清高是智,中正是仁。情包住理,始成了個人。但盡情後之理與未包住前之理,質異而效同。未包住以前之理,充滿於無量,盡情以後之理,唯我是具。以其效同於充滿無量,故其效亦等於充滿無量。人生之意義其在斯,人生之結果其亦在斯。

三月二十九日

論事理不可含有喻人之意,更不可帶矜昔之形。一有喻人之意及矜昔之形,是自己已與現事離開,則聞之者亦必離開所論事理以拒喻與拂矜。此時兩方之言詞雖仍在題上,然神已乖其實矣。離者固錯,以離應離者亦錯。以錯駁錯,事理焉能明乎。

人之生也,當盡其性,並盡物之性。盡其性全其生也,盡物性顯其用也。有理性者,固吾之同類也,有情者亦吾之同情也。有生者吾同生也,有成者吾同成也。同理者願與之合其理,同情者願與之盡其情,同生者願與之享其生,同成者願與之共其成。人固吾之同類也,無生物也、有生物也、動物也、植物也、亦皆與吾人有所同也。均足以愉吾人之情,興吾人之趣,喻吾人之理,樂吾人之性也。皆助我者,非羸我者,皆我之與,非我之敵也。

同其理,人與我無間。同其情,動物與我無間。同其生,植物與我無間。同其成,無生物與我無間。無間則人與我同其理,動物與我同其情,植物與我同其生,無生物與我同其成。既同之也傷則共傷,全則共全。傷物之成,即傷己之成,傷物之生,即傷己之生,傷物之情,即傷己之情,傷人之理,即傷己之理。全物之成,即全己之成,全物之生,即全己之生,全物之情,即全己之情,全人之理,即全己之理。傷則共傷,全則共全也。

如是,則不動一土,不賤一草,不殺一禽爲宜耶,非然也?理之生貴於情之生,有情之生貴於無情之生,生貴於無生,以賤養貴,是用之也,非傷之也。植物吸收無生物是發揮無生物的精華,動物吸收植物是發揮植物的精華,人吸收動物是發揮動物的精華,因用而傷之,正所以成其用也。然過量之用,則傷用,傷用則傷其同也,傷同即是傷己。成之傷之,間不容髮,成其用則己同成,傷其用則己同傷,成之傷之,當細辨之。

佛學易於成也在滅情,乖於道也亦在滅情,既滅情也則不重生可矣。滅情而重生,則視人等於禽蟲矣。努力於禽蟲之放生,乃忌側身政治,是置強殺弱、衆滅寡之人道痛苦於度外,而念念於禽蟲之被危,是反視人而不若禽蟲矣,其亦錯之至者也。人是人也,不當離開人道而成佛。儒則入於國家社會家庭之中,不泥於情,不背於理。其負責也,人溺己溺,人飢己飢,一夫失所其責在己,棲棲皇皇,盡力於義之所當爲,由親親而仁民,仁民而愛物,必至物各得其所而後已。真是入世。其爲學也,毋意毋必毋固毋我,朝聞道而始可以夕死,並無遺於出世,盡忠於內,樂在其中,誠於中,推恕於外,萬物一體形於外,其生也樂,其用也宏,其結果也誠。較之拋情出世、離人拒物以求生外之結果者,其於人道之順背爲何如哉。

復張鶴峰函

鶴峰(培梅)如晤:

一別三閱月,兩地睽違,殊想念也。二月初三日之手函及封面所書均悉。勞資合一隻到個各人做下是各人的之公道程度,尚未到貨惡其棄於地不必藏於己力惡其不出於身不必爲己之大同程度也。以制度而言,公道正爲恰當。以聖人所期望於人者而言,大同方爲滿意也。來信所謂恐不合乎我國人之心理者,想係指世俗之人心而言,非指古聖賢之心而言也。至封面所云:借錢者亦有人格,此非借錢人出利與否之問題,乃是制度之問題。井田時代農夫,未有將所獲無故分出三分之二與人者,今之佃農則必須分所獲三分之二與地主。古之農夫不與,無礙於人格。今之佃農不與,非特有礙人格,且有礙於法律。此無他,私產製度有以致之也。古之農,養八口之家,尚有餘。今之佃,養四口之家而不足,其勞苦古今未嘗有異也。古之農,今之佃,勞苦同而所得不同。古之農八口之家可以全生。今之農僅憑佃而養家者,果有八口之家,必須制死四口,餘四口始能不飢不寒而生。故今之純佃,過四口之家,則不易生,此無他,養不足也,亦即私產製度繼續的普遍的盜去佃農家家三分之二粟,亦即繼續的普遍的殺死佃農家家之四口人。

人盜人盜也,制度盜人亦盜也。人殺人殺人犯也,制度殺人亦殺人犯也。人盜人其盜也小,制度盜人其盜也大。人殺人被殺者少,制度殺人被殺者多。人盜人怕皆欲除之,制度盜人反護之。殺人之人人皆欲去之,殺人之制度人反欲存之。此無他,人羣欲之政治勢力使然也。實則人盜當除,制度盜更當除;殺人之人當去,殺人之制度更當去。果有聖人出焉,其於殺人之制度,必不能一日容也。謂爲尚非其時而不必言則可,謂爲不合乎我國人之心理則不然也。

惟此理在中國埋沒將三千年矣,若於埋沒此理以後之歷史中求此理不可得也。即於現在私產製度下之社會中求此理更屬爲難。只好從吾人心頭求之。餘到大連以來,身心俱好,惟憶及偕馮公出洋之志未能遂,是失自身社會國家之一良機耳,此外無動心者。

特復。山手

再若以地主雖獲三分之二,其養牲畜、補農具、儲籽種、制肥料、所費不貲,更加之以負擔過重之今日地主並無大益爲此,則不當也。負擔重爲偶然之現象,非制度之事實。至其開支亦正爲資本,井田時之農人亦均會養牲畜補農具儲籽種制肥料,且其爲種田地之開支與國家之負擔,按之光緒年間,亦不過僅合全收穫之三分之一,故今之佃農,以所得三分之一可養四口之家。井田時之農及私產製下之自耕農盡其一人之能力,亦只能使八口之家不飢不寒也。此正所以證明全收穫之三分之一爲農田之開支與負擔,爲平常之事實。

山又及

三月三十日

昨游龍王塘之蓄水池,問其船主曰船可乘否,此念之動,貪之過也。水有我遊多之何,水無我遊少之何。我遊之於水我多之何,我不遊之於水我少之何。何不順而乘,順而不乘。問之念即貪乘之念也,故說是錯。

宇宙有我多什麼,宇宙無我少什麼,我生忙什麼,我死短什麼。忙的盡是短的,就是道。忙的不是短的,就是癡。

問:“寂然不動感而遂通”是什麼景象?

答曰:這是去了動的說不動的。動時勞什麼,休時息什麼,這勞的息的均是自己的,不是大家的,是動的。動時不勞休時不息的那個是靜的,纔是大家的,纔是寶貴的。動是自己的,不動是大家的。只要你沒有自己的全是大家的,自然感而遂通。

三月三十一日

星期原爲養息人之身心,乃反縱情玩樂作踐人之身心,世事中目的與結果相乖,若是之人者比比皆是。模仿人者當知所警戒。

逞智而得中討厭,逞智而不中取辱。逞能而得中招忌,逞能而不中惹羞。

四月一日

第40章 民國二十六年(1937年)(5)第40章 民國二十六年(1937年)(5)第59章 一九五〇年(一)(1)第47章 民國三十年(1941年)(1)第50章 民國三十一年(1942年)(1)第57章 民國三十八年(1949年)(1)第56章 民國三十七年(1948年)第53章 民國三十二年(1943年)第13章 民國二十一年(1932年)(1)第69章 一九五〇年(二)(5)第61章 一九五〇年(一)(3)第34章 民國二十五年(1936年)(4)第28章 民國二十四年(1935年)(4)第56章 民國三十七年(1948年)第64章 一九五〇年(一)(6)第28章 民國二十四年(1935年)(4)第56章 民國三十七年(1948年)第12章 民國二十年(1931年)(二)(4)第30章 民國二十四年(1935年)(6)第41章 民國二十七年(1938年)(1)第7章 民國二十年(1931年)(一)(6)第37章 民國二十六年(1937年)(2)第64章 一九五〇年(一)(6)第57章 民國三十八年(1949年)(1)第37章 民國二十六年(1937年)(2)第33章 民國二十五年(1936年)(3)第59章 一九五〇年(一)(1)第61章 一九五〇年(一)(3)第50章 民國三十一年(1942年)(1)第15章 民國二十一年(1932年)(3)第55章 民國三十六年(1947年)第68章 一九五〇年(二)(4)第44章 民國二十七年(1938年)(4)第58章 民國三十八年(1949年)(2)第26章 民國二十四年(1935年)(2)第52章 民國三十一年(1942年)(3)第39章 民國二十六年(1937年)(4)第28章 民國二十四年(1935年)(4)第6章 民國二十年(1931年)(一)(5)第29章 民國二十四年(1935年)(5)第67章 一九五〇年(二)(3)第41章 民國二十七年(1938年)(1)第61章 一九五〇年(一)(3)第30章 民國二十四年(1935年)(6)第65章 一九五〇年(二)(1)第14章 民國二十一年(1932年)(2)第55章 民國三十六年(1947年)第42章 民國二十七年(1938年)(2)第54章 民國三十三年(1944年)第69章 一九五〇年(二)(5)第50章 民國三十一年(1942年)(1)第66章 一九五〇年(二)(2)第1章 出版說明第19章 民國二十二年(1933年)(2)第38章 民國二十六年(1937年)(3)第63章 一九五〇年(一)(5)第2章 民國二十年(1931年)(一)(1)第15章 民國二十一年(1932年)(3)第9章 民國二十年(1931年)(二)(1)第32章 民國二十五年(1936年)(2)第28章 民國二十四年(1935年)(4)第66章 一九五〇年(二)(2)第24章 民國二十三年(1934年)(3)第46章 民國二十九年(1940年)(2)第50章 民國三十一年(1942年)(1)第58章 民國三十八年(1949年)(2)第68章 一九五〇年(二)(4)第18章 民國二十二年(1933年)(1)第55章 民國三十六年(1947年)第4章 民國二十年(1931年)(一)(3)第2章 民國二十年(1931年)(一)(1)第8章 民國二十年(1931年)(一)(7)第24章 民國二十三年(1934年)(3)第49章 民國三十年(1941年)(3)第57章 民國三十八年(1949年)(1)第26章 民國二十四年(1935年)(2)第58章 民國三十八年(1949年)(2)第38章 民國二十六年(1937年)(3)第15章 民國二十一年(1932年)(3)第7章 民國二十年(1931年)(一)(6)第32章 民國二十五年(1936年)(2)第14章 民國二十一年(1932年)(2)第23章 民國二十三年(1934年)(2)第34章 民國二十五年(1936年)(4)第9章 民國二十年(1931年)(二)(1)第4章 民國二十年(1931年)(一)(3)第39章 民國二十六年(1937年)(4)第59章 一九五〇年(一)(1)第58章 民國三十八年(1949年)(2)第12章 民國二十年(1931年)(二)(4)第2章 民國二十年(1931年)(一)(1)第53章 民國三十二年(1943年)第55章 民國三十六年(1947年)第49章 民國三十年(1941年)(3)第37章 民國二十六年(1937年)(2)第60章 一九五〇年(一)(2)第14章 民國二十一年(1932年)(2)第28章 民國二十四年(1935年)(4)第48章 民國三十年(1941年)(2)第38章 民國二十六年(1937年)(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