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厘金、鹽務正在被陳文強組合在一起,成爲既分離又互相配合、協作的大的工作團體。
警察既管清鄉,又管維護治安,還有厘金的收取;厘金局則有監督、覈算功能,督辦員坐鎮警察局、所之中,掌管收取上來的厘金;鹽務改革由警察的武力保證實施,而鹽務局的巡捕船又劃歸水警使用。
一種交叉、協作的模式,提高了工作效率,精簡了辦事機構,但核心的保障依然是不斷擴充的警察力量。武裝警察,治安警察,水上警察,巡警,利用西南戰場把廣東軍力抽調大半的情況下,陳文強把一個巡警總辦的權力發揮到了極致。
這些還只是官面上的體現,在立憲風潮不斷高漲的形勢下,陳文強作爲憲政會的中堅,與廣東的開明商紳還有一種緊密的聯繫。作爲之前內定的廣東諮議局議長,雖然陳文強讓出了這個位置,但在正緊鑼密鼓籌建的諮議局中的影響力卻還是很大。
從官場到民間,陳文強具有着軟硬兩方面的實力,特別是在廣東,因爲陸路提督是吳祿貞,水師提督李準又與他交好,勢力已經很難被撼動。況且,他還有着瓊州這個大基地,進可攻、退可守,即便是清廷,其實也奈何不了他。
而整個中國的形勢也在發生着急速的變化,革命軍在西南的屢番獲勝,立憲派的急迫催促,迫使清廷不得不加快了立憲的步伐。
從五大臣出國考察歸來,到一九零六年清廷正式宣佈預備立憲,再到一九零七年年初清廷批准將考察政治館改名爲憲政編查館,以使這個辦理憲政的機構更加名副其實,並開始加速推進憲政。時間過得很快。
在憲政編查館開展工作的同時,清廷再次派遣大臣出洋考察憲政。不過,這一次考察不是面面俱到,而是專門前往英國、德國和日本取經。
從某種意義上來說,載澤、端方等五大臣的第一次出洋考察促成了清廷宣佈預備立憲,而達壽、李家駒等人的第二次憲政考察則讓清廷決心以日本爲藍本。實行預備立憲。
而清廷之所以中意日本的憲政,一來是兩國有着類似的社會結構和民族心理,歷史上兩國也多有了解和交流,移植日本製度似乎相對可行;最重要的是,日本“立國之方,公議共之臣民,政柄操之君上,民無不通之隱,君有獨尊之權”。也就是說。日本的憲政絕不侵犯皇家特權,頒發法典事先也無需接收公衆的審評,皇帝公佈憲法時,還彷彿是恩賜一般。如此一來,清廷當然喜歡了。
一九零七年十月,清廷在革命黨的壓力和立憲派的不斷鼓譟中,終於頒佈了《欽定憲法大綱》以及《議院法選舉法要領》和《議院未開以前逐年籌備事宜清單》(後稱《籌備事宜清單》),並宣稱“上自朝廷。下至臣庶,均守欽定憲法。以期永遠率循,罔有逾越。”
朝廷正式頒佈憲法這種公開政治,這在中國歷史上是頭一遭。不過,這個《欽定憲法大綱》模仿日本憲法的痕跡太重,未免有失體面,它的第一、二條差不多是直接從日本明治憲法的第一條和第三條直接翻譯過來的。
而讓很多人無法接受的是。《欽定憲法大綱》一共也不過二十三條,其中正文十四條全是有關“君上大權”規定的,而關於國民權利的九條規定,只是可憐巴巴的附錄在後面。
不過,有總比沒有好。畢竟這是中國幾千年封建歷史上第一次以憲法性文件的形式規定了國民的基本權利義務。依照這些憲法文件,國民基本擁有了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財產限制,當時的世界通例)和言論、著作、出版、結社等基本權利,特別是“財產及居住無故不加侵擾”這條,與歐美各國憲法的“私人財產神聖不可侵犯”這條基本接近。而這些權利規定,在封建法典是不可想象的。
爲了以表誠意,清廷在《籌備事宜清單》中確定了預備立憲路線圖,將預備立憲期限定爲九年,並詳細開列了這九年要籌辦的大事和時間表。
客觀地講,如果要使這種仿日本的僞君主立憲制向英國的虛君制君主立憲發展,從而和平、平穩的建立符合世界潮流的民主制度,九年時間應該是遠遠不夠,甚至可以說是很倉促的。
但對於立憲急進派和革命黨人來說,九年則是過於漫長了。對於陳文強來說,倒逼清廷進行憲政改革的目的是有限度地達到了,頒佈城鎮鄉地方自治章程,一九零八年便舉行諮議局選舉,使憲政會在掌握地方權力的道路上又邁進了一大步。
就是在這樣的形勢下,在袁樹勳越來越急迫,越來越示弱的情形下,陳文強高調地返回了廣州。
所謂的高調,便是展示自己的實力和影響力,令袁樹勳等人從此擺正自己的位置。沒錯,表面上下官對上官的尊重可以有,甚至可以不斷地給予類似孝敬的好處。但你不能阻撓我的事業,阻擋我前進的步伐。
“執中”號爲木質船殼,排水量五百噸,裝備火炮六門;“緝西”號爲鐵肋木質船殼,排水量三百二十噸,裝備火炮六門;“海長清”號爲木質船殼,排水量三百二十噸,裝備火炮五門。陳文強率領兩百武裝警察乘坐着這三艘鹽務局最大的巡捕船,威風凜凜地在出現在廣州碼頭。
事先便有通告,碼頭上人頭攢動,有迎接的,有看熱鬧的。既然打的名義是在外面緝捕亂黨,陳文強自然有要有所表示。他帶着武裝警察奔襲了大塘鄉,一舉擊潰股匪,擊傷俘虜了著名盜匪李福林。
稍有些意外的是,陳文強不必把革黨的帽子扣在李福林頭上,因爲這個傢伙確實與革黨有聯繫,繳獲的贓物中有鷹球圖章、青天白日旗等證據。而且。陳文強還從俘虜的口供中得知原同盟會的朱執信,現在任教於廣東政法學堂,便是他在聯絡發動會黨、綠林,準備時機成熟後起義暴動。
對於朱執信,陳文強並不想緝捕,甚至牽連到朱執信的口供也被他銷燬。但他還是秘密派人對朱執信進行監視。以防在廣東給他添亂。
船一靠碼頭,李福林等盜匪便被押解上岸,交給廣州警察,遊街示衆後將被立即正法。
議論着、圍觀着、追看着,大批民衆漸漸離去,陳文強方纔棄船登岸,在袁樹勳的幕僚陪同下,率隊入城。
筆挺的制服,威武的行隊。閃亮的刀槍,兩百武裝警察都是精銳之士,精神十足,殺氣四溢。陳文強騎在馬上,在幾名騎馬警衛的保護下,昂然行入城門,在街道兩旁百姓的驚愕、震撼的目光注視中,走過大街。直至督署門前。
袁樹勳再不願意,也只能向陳文強低頭。也要擺出姿態,率領官吏至督署門前迎接。
畢竟陳文強向他提前作了通報,亂黨首領李福林被緝捕,部衆潰逃,殘存亂黨正在抓緊追拿,潛入廣東之亂黨已無興風作浪的可能。
換句話說。陳文強此番返回省城,那是帶有出征將軍凱旋而回的意味。率領着精兵強將,乘坐着巍然大艦,如此高調的行爲,就是要使這種意味更加濃厚。
“總督大人出迎。下官如此敢當啊?”陳文強遠遠看到臺階上的袁樹勳,便翻身下馬,大步上前,拱手一躬,嘴上說得客氣。
袁樹勳看着陳文強身後整齊、嚴整、裝備精良的隊伍,暗自嘆了口氣,把目光轉到陳文強身上,臉上已經露出了和熙的笑容,上前伸手虛扶,“陳大人剿平亂黨,還省城平安,勞苦功高啊,又有何不敢當呢?”
“這是下官份內之事,總督大人謬讚了。”陳文強直起了身子,伸手擺了擺,身後已有人送上一個大托盤,掀開蒙布,露出書信、鷹球印章、旗幟等物。
“大人請看,這便是下官剿滅亂黨的繳獲。”陳文強伸手指點着,給袁樹勳介紹道:“鷹球印章,據李福林所方,爲亂黨頭子孫文所頒賜,是爲作亂時鈴記所用;青天白日旗旗徽式樣,聽說乃是孫文所繪…….”
“好,好啊!”不管對陳文強的有多少怨懣,袁樹勳對陳文強的能力還是相當欽佩的,這些實打實的物證可是向朝廷邀功請賞的憑恃。
而且,名義上還是警察,但裝備、氣勢已經遠超過巡防營的武裝警察,令袁樹勳感到了莫大的威壓。也許直到現在,他才真正知道陳文強爲何如此強硬。
略微寒喧之後,袁樹勳和陳文強都是一臉輕鬆地走進了督署。裝樣子,這是在官場上混的基本功,即便恨得咬牙切齒,表面上也不可能帶出來。喜怒不形於色,城府甚深,那纔是一個合格官員的要求。
在廳堂落座,沒說幾句,袁樹勳便有些着急地提到了對西南餉糧的供應上。畢竟那邊催得越來越緊,形勢似乎也越來越嚴峻,吳祿貞的描述讓袁樹勳覺得士兵譁變是迫在眉睫。
“大人,如果鹽政改革能夠持續,官鹽的銷量能夠上升的話,糧餉還是有所保證的。”陳文強率先說到了鹽政的事情,就等着袁樹勳最後表態。
綱法得以推行的前提是鹽銷區的劃分與引額的分配。爲保專商引岸的推行,清代牢牢確立了鹽產區與鹽銷區的一一配套。按照規定,一旦鹽銷區劃定,產區與銷區之間就形成一種固定的關係,鹽商只能在規定的鹽場買鹽配運,按規定的路線轉輸,然後在規定的引地銷售。否則,即以私論,“凡將有引官鹽,不於拘該行鹽地面發賣,轉於別境犯界貨賣者,杖一百。知而買食者,杖六十”。這就是清代產鹽與銷鹽的基本態勢。
從食鹽的頒引、徵課到產運疏銷,鹽務衙門均有“分治其事”之權。還應指出,除鹽務衙門外,地方行政官員也有疏銷鹽引、覈定鹽價、緝查私鹽的責任。特別是在通商疏引方面,上自督撫,下至州縣衛所,責任更爲重大,所謂“徵課爲鹽官之專責,而疏引緝私,則地方有司亦與有責焉”。
爲與綱法體制相配合,鹽商組織對鹽務管理亦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各鹽區的鹽商組織稱謂不一,兩淮稱爲“鹽商公所”,山東稱爲“商司”,河東稱爲“商廳”。各鹽商組織的主事之人,兩淮、兩廣稱爲“總商”,兩浙稱爲“甲商”,山東稱爲“綱頭”、“綱首”,河東稱爲“綱總”、“值年”,一般由財力雄厚的大鹽商充當。儘管稱謂不一,其職能卻大致類似。
而清代的鹽商報效大致可分爲軍需報效、助賑報效、助工報效和備公報效幾種。經過承平時期的長年積累,鹽商資本迅速膨脹,得以更大規模地投入到報效中來。
在得到大量報效的情況下,清廷亦採取各種措施,來保障鹽商得到更多的實惠,如加斤、加價、豁免、緩徵等。但在大量報效、浮費加大、私鹽衝擊、鹽商夾帶及官吏貪污等方面因素的綜合作用下,鹽區的運鹽成本仍然穩步增加,導致即便在盛世時期,很多地方也開始出現官鹽滯銷、鹽引積壓的局面。
而由於受滯銷、浮費、走私等因素影響,導致政府、商人、民衆這三者的利益均受到不同程度損害。政府鹽課無着,商人紛紛倒閉,民衆違法食私,獲益者卻爲鹽梟與不法胥吏。又因私梟作爲一種有武裝、跨數省的販私集團,往往與綠林或會黨相結合,更成爲社會治安的巨大隱患。
正因爲如此,陳文強纔要排除阻力,改革鹽政。而很多官員也深悉其中積弊,包括前兩廣總督張人駿,把鹽務交給陳文強,也是希望他能一改鹽務敗壞之局,爲地方增加收入,爲西南提供糧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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