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強法治,規範人與自然的關係
法律制度是指運用法律規範來調整各種社會關係時所形成的各種制度。生態文明制度建設,必須由法律制度實現對生態文明制度的根本保障。生態文明法律制度的建立,應在完善生態立法、規範生態執法、嚴格生態司法、完善公衆參與制度等方面,形成重大突破。新中國成立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在制定和實施節約和環保的法律法規方面已經做了一系列工作:頒佈實施了一系列有關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法律法規;初步建立符合中國國情的綜合經濟與環境覈算(綠色GDP)體系框架;逐步開始對有關資源環境的財政金融稅收政策、法律規定進行調整等。這些法律法規,對保護資源環境、建設生態文明發揮了重大作用。但現有的法規制度還不能完全適應當前經濟社會發展的需求,有許多法規制度還需要進一步建立和完善。
第一,要進一步加強立法工作,依據世情國情變化和現實需求,及時研究制定適應時代發展要求的新的法律法規,及時做好現有法律法規的“修、改、廢”工作,形成較爲完備的生態文明建設法規體系。要針對環境資源中的新問題,加快環境與資源立法的國際合作與交流,引進環境與資源保護的新理念和新的立法手段。要抓緊制定有關土壤污染、化學物質污染、生態保護、遺傳資源、生物安全、臭氧層保護、核安全、環境損害賠償和環境監測等方面的法律法規草案。逐漸完善我國的環境法律法規,對違法行爲要加大處罰力度。對於現有的環境技術規範和標準體系,應該根據實際情況,適當進行修訂,使環境標準與環境保護目標能夠做到相互銜接。
第二,要儘快把實踐中形成的生態環保經驗上升爲法規制度,建立國土空間開發保護制度,完善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水資源管理制度、環境保護制度。完善主要工業耗能設備、家用電器、照明器具、機動車等能效標準,制定主要耗能行業節能設計規範、建築節能標準、建築物製冷採暖溫度控制標準等,加大對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的保護力度。
第三,要建立科學、合理、有效的執法機制。各級環保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形成內部互動、上下聯動的整體執法機制;環保、工商、公安、安監和各經濟主管部門之間要加強協調,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和聯合執法機制。加強人大監督,開展輿論監督,發動羣衆監督,健全資源環境執法監督機制。堅持依法行政,克服並糾正環境執法中的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遏制行政干預執法的現象,打擊權法交易、錢法交易行爲,維護環境法治的統一和尊嚴。加強資源環境執法隊伍建設,改善執法裝備,切實提高執法能力。
第四,要建立公正的司法體系。要嚴懲生態環境違法犯罪行爲,堅決維護生態安全。要嚴厲懲治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行爲。要完善環境公益訴訟,推進環境公益訴訟,維護人民羣衆環境基本權益。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