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_三、深化司法體制改革

三、深化司法體制改革

我國社會主義司法制度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司法保障。進一步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深化司法體制改革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關鍵舉措;是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必然要求;是滿足人民羣衆日益增長的司法需求、維護人民羣衆根本利益的迫切需要。

(一)確保審判權檢察權依法獨立公正行使

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是憲法確立的一項重要原則。當前,中國社會正處於轉型期,各種利益衝突日益增多,各種社會矛盾複雜多變,觸點多、燃點低,處理不好極易引發嚴重社會問題。而在各類社會治理手段中,運用司法方式調處糾紛、化解矛盾,可以使社會變革階段的利益衝突在國家法治總體框架內得到有效控制和防範。因此,切實保證司法權依法獨立公正行使,維護司法公信力和權威性,對於推進國家法治建設進程、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意義重大。司法職權行使過程中的“依法”、“獨立”,是憲法對人民法院、檢察院司法權力運行的基本要求,也是其獲得公正性、權威性的根本保障。沒有司法權的獨立行使,就不可能有現代意義上的司法制度,更不可能有定紛止爭和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法治保障。

在我國,司法權的依法獨立行使是指審判權、檢察權在行使過程不受外界(其他組織或者個人)的非法干擾和影響。具體到法院系統,就是要強調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根據我國訴訟法規定,所謂“審判獨立”,不僅是指作爲審判機關的各級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必須獨立於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進行依法審判,不受其干擾和影響,而且還包括上下級法院之間在案件裁判上,也應該是相對獨立的。上下級法院之間不是行政隸屬關係,而是一種業務指導和審案監督關係,必須通過對一審案件上訴審或者對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提起再審的方式,實現指導和監督。惟有這樣,才能體現各級法院審判活動職權的依法獨立行使,才能真正發揮上級法院第二審或者再審功能。在我國,司法權還具有終局性、權威性特點。司法的權威性與司法活動本身的透明度、公正性密不可分,只有獨立纔有公正,只有公開纔有公正,只有公正纔有權威。因此,如何進一步深化確保司法權獨立行使的體制、機制以及經費、人事保障等方面的改革,真正排除各種法外干擾,就成爲當前深化司法體制改革亟待研究解決的問題。

維護社會公平正義,離不開司法的強大、權威、有力。確保審判權、檢察權依法獨立公正行使,應做好以下兩個方面的工作:

一是推動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我國是單一制國家,司法職權是中央事權。考慮到我國將長期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國情,將司法機關的人財物完全由中央統一管理,尚有一定困難。應該本着循序漸進的原則,逐步改革司法管理體制,先將省以下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人財物由省一級統一管理。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經費由省級財政統籌,中央財政保障部分經費。

二是探索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制度。司法管轄包括司法機關的地域管轄和案件管轄。司法機關按行政區劃設立,管轄所屬行政區劃內的案件,容易受到地方保護主義的干擾。同時,我國地區間發展不平衡,各地司法機關承擔的業務量也有較大差距,一些地方司法資源閒置。應該從現行憲法框架內着手,探索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制度。通過提級管轄、集中管轄,審理行政案件或者跨地區民商事、環境保護案件。

(二)建立符合職業特點的司法人員管理制度

我國在司法人員的招錄、遴選、培養、任用等方面,實行與普通公務員相同的模式。我國80%的案件在基層,80%的司法人員也在基層,加之司法隊伍人數較多,導致基層司法機關人多職數少,基層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職級低、待遇差、發展空間有限,不利於提升專業素質,不利於保證辦案質量。爲此,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要求,建立符合職業特點的司法人員管理制度。

一要推進司法人員分類管理改革。突出法官、檢察官的辦案主體地位,健全有別於普通公務員的法官、檢察官專業職務(或技術職稱)序列,完善執法勤務機構警員職務序列和警務技術職務序列,健全書記員、專業技術人員等司法輔助人員的管理制度,制定司法輔助人員的職數比例等配套措施,進一步提升司法隊伍職業化水平。

二要完善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選任招錄製度。建立初任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統一招錄、集中培訓、基層任職、有序流動、逐級遴選的機制。建立預備法官、檢察官訓練制度,將完成預備法官、檢察官職業訓練並考覈合格作爲法官、檢察官的法定任職條件。建立選拔律師、法律學者等專業法律人才擔任法官、檢察官的制度機制。針對不同審級法院的法官、不同級別檢察院的檢察官,設置不同的任職條件,實行法官、檢察官逐級遴選制度。進一步改革人民警察招錄培養制度,加大警察院校畢業生入警的比例。

三要完善法官、

檢察官任免、懲戒制度。建立科學合理、客觀公正的業績評價體系和考覈晉升機制。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成立吸收社會有關人員參與的法官、檢察官選任委員會、懲戒委員會,制定公開、公正的選任、懲戒程序,確保政治素質高、職業操守好、業務能力強的優秀法律人才進入法官、檢察官隊伍,確保法官、檢察官的違法違紀行爲及時得到應有懲戒。

四要強化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的職業保障制度。從職業特點看,法官、檢察官既要精通法律專業知識,又要有一定的工作經驗和社會閱歷,只有通過國家司法資格考試和公務員考試,並從事一段時間的法律工作,才能被任命;從職業風險看,當前我國正處於社會矛盾凸顯期,矛盾的對抗性、敏感性增強,司法人員特別是人民警察的職業風險增大。現有的司法人員保障制度沒有體現其職業特點和職業風險,不利於推動司法隊伍的專業化、職業化、正規化建設。按照責權利相統一的原則,在嚴格司法人員任職條件,強化司法人員辦案責任的同時,要爲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依法公正履職提供必要的職業保障。

(三)健全司法權力運行機制

加強司法權力制約和監督,構建符合中國國情、符合法治國家要求的司法權力運行機制,是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確保正確行使司法權的客觀需要,也是實現司法民主的必要形式、司法公正的基本保障、司法公信的重要途徑、司法廉潔的有效手段。

優化司法職權配置,健全司法權力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機制,加強和規範對司法活動的法律監督和社會監督。對公安部門、檢察院、法院、司法部門等職責權限以及相互關係進行必要的調整,構建職能明確、分工合理、制約有效的司法權力運行機制,使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時切實做到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規範司法用權行爲,全面實行“立審分立、審執分立、審監分立”。構建科學合理的監督機制,拓展監督渠道,主動接受黨的監督、人大的監督、社團的監督、輿論的監督、公民個人的監督。

改革審判委員會制度,完善主審法官、合議庭辦案責任制。賦予獨任法官裁判權,尊重合議庭評議案件形成的多數意見,切實做到“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審判職能由主審法官和合議庭行使,如果出現了錯案,相應的責任也由主審法官承擔,加強主審法官的責任心,促進法官業務水平的提高。既充分考慮當前法官隊伍素質良莠不齊的現狀,肯定院長、庭長對裁判過程和裁判文書予以把關的積極意義,明確院長、庭長在具體案件裁判中的管理權限,明確審判委員會的職責,又必須突出法官的裁判主體地位,對院長、庭長以及審判委員會的參與行爲作出明確的限定,避免把“審覈”衍變爲“審批”, “要求複議”衍變爲“強制性變更”。

明確各級法院職能定位,規範上下級法院審級監督關係。針對不問層級司法部門之間的行政化管理傾向,以及一些地方出現的下級法院向上級法院請示報告案件處理等現象,明確上下級法院之間是監督與被監督關係,不是行政隸屬關係,不同層級的司法部門之間要逐步迴歸原本意義上的審級關係,解決行政權制約審判權、審判不獨立問題。

推進審判公開、檢務公開,增強法律文書說理性,嚴格規範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程序,廣泛實行人民陪審員、人民監督員制度。積極探索司法公開的有效形式和途徑,充分保障人民羣衆對司法審判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更好地約束和規範司法行爲。人民法院實行六項公開,將立案、庭審、執行、聽證、文書、審務向社會公開。推進陽光司法工程,加強審判流程、裁判文書、執行信息三大公開平臺建設,錄製並保留全程庭審資料,讓審判流程看得見、摸得着、聽得到。推動公開法院生效裁判文書,接受公衆的檢閱,倒逼裁判文書做到事實清、依據足、說理透。人民檢察院實行檢務公開,對不起訴案件、刑事申訴案件依法實行公開審查、公開聽證、公開答覆。公安機關實行警務公開,推出刑事案件立案和破案回告、消防事故責任公開認定、交通事故公開處理等制度。針對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等審理程序透明度不夠高、“重罪多減、輕罪少減”規定不符合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等問題,建立減刑、假釋審理程序公開制度,嚴格重大刑事罪犯減刑、假釋的適用條件,完善刑罰執行監督機制,使刑罰的執行具有更高公信力。針對一些地方人民陪審員“陪而不審”、“合而不議”,人民監督員民意代表性不足和檢察機關過度主導等問題,進一步深化改革、創新機制,真正使之成爲司法機關吸收普通民衆參與和監督司法活動的重要舉措,更好地直接體現司法民主。

(四)深化司法公開

“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深化司法公開,讓司法權力在陽光下運行,有利於保障公衆對司法工作的知情權,增強有效監督,促進司法公正,提高司法能力,樹立司法公信,提高人民羣衆對司法工作的滿意度。

要着力推進審判公開。一是立案公開。公開立案條件、立案流程、訴訟費用標準和風險提示等內容,積極提供上門諮詢、電話查詢、電腦觸摸屏自查等方式的服務,方便當事人及時瞭解案件基本情況和信息。二是庭審公開。嚴格遵守法律規定的公開審理的條件,依法保障公民的旁

聽權,建立健全有序開放、有效管理的旁聽和報道庭審的規則,積極創造條件消除公衆和媒體知情監督的障礙。三是執行公開。將執行的依據、標準、規範、程序以及執行全過程向社會和當事人公開;健全和完善執行信息查詢系統,及時將執行措施、重點環節和重要事項告知當事人。四是聽證公開。對開庭審理程序之外的涉及當事人或者案外人重大權益的案件實行聽證的,應當公開進行,並向社會發布聽證公告。五是文書公開。除涉及國家秘密、未成年人犯罪、個人隱私以及其他不適宜公開的案件和調解結案的案件外,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可以在互聯網上公開發布,並通過跟蹤、收集、彙總、分析網絡輿情,不斷改進法院工作。六是審務公開。要探索建立各類案件運轉流程的網絡查詢系統,方便當事人及時查詢案件進展情況;及時向社會公開關於法院工作的方針政策、各種規範性文件和審判指導意見以及非涉密司法統計數據及分析報告等。

要大力推進檢務公開。建立不立案、不逮捕、不起訴、不予提起抗訴決定書等檢察機關終結性法律文書公開制度,增強法律文書說理性。實現當事人通過網絡實時查詢舉報、控告、申訴的受理、流轉和辦案流程信息。健全公開審查、公開答覆制度,對於在案件事實、適用法律方面存在較大爭議或在當地有較大社會影響的擬作不起訴、不服檢察機關處理決定的申訴案件,檢察機關主動或依申請組織開展公開審查、公開答覆。

要不斷推進警務公開、獄務公開。進一步完善公開機制,創新公開方式,暢通公開渠道,依託現代信息手段確保各項公開措施得到落實,實現以公開促公正。

(五)改革人民陪審員制度,健全人民監督員制度

人民陪審員制度是人民羣衆依法參與和監督司法的最重要、最直接的形式。人民陪審員來自羣衆、代表羣衆,具有通民情、知民意的優勢,有助於與職業法官形成思維和知識上的優勢互補,有效調處矛盾糾紛;有助於增強裁判透明度,促進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長期以來,人民陪審員制度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駐庭陪審”、“編外法官”、“陪而不審”、“審而不議”等現象依然不同程度存在,需要進一步完善制度設計。要擴大人民陪審員數量和來源,建立隨機抽選的機制,保障人民陪審員參審權利,提高陪審案件比例,切實發揮人民陪審員制度的作用。

人民監督員制度是從羣衆最關注、監督較薄弱的查辦職務犯罪工作入手,爲確保檢察權特別是職務犯罪偵查權的正確行使而建立的社會監督機制,是人民羣衆參與司法的一種重要形式。2003年正式啓動人民監督員制度試點,目前已在全國檢察機關全面推行。要進一步健全人民監督員制度,推進人民監督員制度規範化,科學設置人民監督員選任方式,拓展監督案件範圍,規範和完善監督程序,增強監督實效,促進檢察工作科學發展。

(六)嚴格規範減刑假釋保外就醫

爲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2014年初,中央政法委出臺關於嚴格規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切實防止司法腐敗的指導意見,要求在刑法、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框架內,對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主要指保外就醫)充分體現從嚴精神,從嚴規定實體條件,從嚴規範程序,從重追究違法違規辦理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法律、紀律責任。

近年來,職務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等罪犯中,違法違規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相對突出。爲了從嚴把握上述三類罪犯減刑、假釋的實體條件,指導意見在要求從嚴把握法律規定的“立功表現”“重大立功表現”標準的同時,針對“確有悔改表現”這一刑法規定的減刑、假釋的關鍵條件,明確規定,嚴格對三類罪犯“確有悔改表現”的認定,要求除考察所有罪犯減刑都必須具備的一般條件外,應着重考察三類罪犯是否通過主動退贓、積極協助追繳境外贓款贓物、主動賠償損失等方式,積極消除犯罪行爲所產生的社會影響。並強調,對服刑期間利用個人影響力和社會關係等不正當手段,企圖獲得減刑、假釋機會的,即使客觀上具備減刑、假釋的條件,也不得認定其“確有悔改表現”。

針對三類罪犯中有的減刑次數多、兩次減刑之間間隔時間短等問題,指導意見明確規定,對依法可以減刑的三類罪犯,適當延長減刑的起始時間、間隔時間,從嚴把握減刑幅度。

針對保外就醫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指導意見明確規定,從嚴把握三類罪犯適用保外就醫的嚴重疾病範圍和條件。司法部將根據指導意見,正在修訂《保外就醫嚴重疾病範圍》。指導意見還規定,雖然患有疾病,但不積極配合刑罰執行機關安排的治療的,或者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一律不得保外就醫。

爲了強化責任、從嚴懲處腐敗,指導意見明確規定,對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各個環節的承辦人、批准人,實行“誰承辦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誰簽字誰負責”的執法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對執法司法人員在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中捏造事實、僞造材料、收受財物或者接受吃請的,一律清除出執法司法隊伍;徇私舞弊、權錢交易、失職瀆職構成犯罪的,一律依法從重追究刑事責任,而且原則上不適用緩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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