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
一般認爲,協商民主是以承認利益多元爲前提,以公共協商爲中心,通過協調各方利益,達到謀求社會和諧目的的民主政治實現形式。早在2006年2月,《中共中央關於加強人民政協工作的意見》就明確指出:“人民通過選舉、投票行使權利和人民內部各方面在重大決策之前進行充分協商,儘可能就共同性問題取得一致意見,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的兩種重要形式。”十八大報告將推行協商民主作爲深化政治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進一步提出:“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是我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要完善協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機制,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這充分表明我們黨對社會主義民主政治認識的不斷深化,以及對社會主義協商民主重要作用的明確定位。十八大之後,各地積極推進協商民主建設,完善協商制度,創新協商內容和形式,進一步豐富了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理論和實踐。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對發展社會主義協商民主作出進一步部署,集中體現了中國共產黨人在中國民主政治制度選擇上的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和制度自信,具有里程碑意義。我們要按照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的部署,堅持從我國國情出發,弘揚中華民族優秀文化傳統,同時借鑑人類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推進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
一、我國的協商民主發展歷程與特點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指出:“協商民主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獨特優勢,是黨的羣衆路線在政治領域的重要體現。在黨的領導下,以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問題和涉及羣衆切身利益的實際問題爲內容,在全社會開展廣泛協商,堅持協商於決策之前和決策實施之中。”這段論述集中闡明瞭我國協商民主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性質,闡明瞭我國協商民主是在中國革命、建設和改革的長期實踐中發展起來的,是歷史的必然選擇,具有鮮明中國特色。
(一)我國協商民主的發展歷程
第一個階段,從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的“三三制”民主政權到1949年的新中國成立,是協商民主制度在我國的產生形成期。1949年9月,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在北平舉行,標誌着協商民主開始在全國範圍內實施。
第二個階段,從新中國成立到1954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召開,人民政協代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職權,完成創建新中國的歷史使命,這是協商民主制度較快發展的時期。
第三個階段,從1954年到1966年,人民政協作爲社會主義民主的重要形式,繼續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發揮重要作用,初步形成了我國選舉民主和協商民主相輔相成的格局。
第四個階段,從1978年至今,人民政協歷史作用和現實作用的科學表述載入憲法,協商民主作爲我國社會主義民主兩種重要形式之一,得到確立、發展和完善。2012年11月,中共十八大報告提出,健全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以此爲標誌,“協商民主”概念確立。十八大之後,各地積極推進協商民主建設,完善協商制度,創新協商內容和形式。
(二)我國協商民主的特點
第一,與西方協商民主發展的歷史進程不同。我國協商民主是從我國政治生活的邏輯中發展起來的,它與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緊密聯繫,在新中國的形成發展中發揮了重要作用。隨着中國人民革命取得
全面勝利,1948年4月30日,中共中央發出紀念“五一”勞動節口號,立即得到各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各人民團體和各族各界人士響應和擁護,成爲建立新中國的動員令。1949年9月,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召開,宣告新中國成立,標誌着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正式確立。1954年,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建立後,毛澤東同志指出:“通過政協容納許多人來商量事情很需要”,明確人民政協繼續存在的必要性。改革開放以來,鄧小平同志指出人民政協是我國政治體制中發揚社會主義民主和實行互相監督的重要形式。黨的十三大提出建立社會協商對話機制,側重於建立黨、政府與羣衆之間的協商機制。1991年,江澤民同志把投票選舉與協商相聯繫,首次提出社會主義民主兩種重要形式。1993年,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作爲一項基本政治制度,莊嚴地寫入憲法。以胡錦濤同志爲總書記的中共中央先後出臺了《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建設的意見》《關於加強人民政協工作的意見》等一系列重要文件,首次以正式文件形式確立了我國兩種重要民主形式,提出協商民主概念,推進了協商民主的制度建設。與此同時,黨委、人大、政府、基層等方面的協商實踐也在不斷豐富。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出“健全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把協商民主從一種民主形式上升爲一種制度形式,成爲國家政治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由此可以看出,我國協商實踐從政黨之間、政府與社會之間逐漸擴展到社會團體、公民之間,形成了國家層面的政治協商、國家與社會之間的社會協商和社會層面公民協商的中國特色的協商民主體系。
第二,與西方協商民主興起的現實背景不同。當代西方協商民主概念的提出,有着深刻的文化背景。西方社會長期以來深刻的社會宗教、種族以及階級衝突,不僅僅是利益的衝突,而且是原則與觀念的衝突,這種衝突造成西方社會的政治文化困境,以及政治共同體的分裂。在這種衝突的背景下,迫切需要在政治層面加強社會團體與公民間的合作與對話,消除分歧,推進政治共識。我國協商民主研究的興起與西方協商民主理論的引入有相關性。當前,我國改革發展進入關鍵時期,經濟體制深刻變革、社會結構深刻變動、利益格局深刻調整、思想觀念深刻變化,人民羣衆多元性、平等性和包容性政治參與需要日益高漲,這是協商民主興起的深刻的經濟社會基礎。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和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的發展,以及各領域、各層面的協商民主活動,爲協商民主的興起提供了制度和實踐支撐。我國協商民主致力於擴大人民有序政治參與、促進決策科學化和民主化、平衡協調各方面利益、凝聚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最大共識,在國家的政治生活中發揮着獨特的作用。
第三,我國協商民主主體的廣泛性。社會主義民主從根本上是最廣大人民羣衆享有民主權利的政治制度,這一本質要求理所當然地貫穿於各項民主機制當中。早在創建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制度之初,我國就已經建立起了一系列涵蓋國家與社會、政府與羣衆、人民團體與羣衆、羣衆與羣衆、執政黨與參政黨、中央與地方等全方位、多領域的民主協商機制。與西方國家的協商民主不同的是,我國政治生活中參與民主協商的主體更爲廣泛,囊括了來自各階級階層、各類政治活動主體的力量,因而也就能夠在最大限度上抑制西
方式協商民主可能存在的過分依靠社會組織、特別是利益集團主體所必然導致的精英化色彩過濃的問題。協商民主的本質特徵之一就是應當擁有來源廣泛、權利平等的參與主體。當代中國的實踐證明,要保證協商民主始終沿着捍衛民主政治實質性參與的軌道健康發展,而不至於迷失自我,蛻變成一種西方代議制民主的簡單衍生物。同時,協商主體的廣泛性又爲進一步確保主體具有平等權利和使協商結果合法化提供了前提條件,這從根本上是符合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則,也爲協商民主在中國的發展創造了牢固的民意基礎。
第四,與西方協商民主的性質、地位和運行機制不同。在西方,協商民主建立在三權分立、多黨競爭的資本主義民主基礎上,是競爭性選舉民主的補充。我國協商民主與西方協商民主的本質區別在於,以社會主義制度爲基礎,從領導力量、經濟制度、政治制度等方面確保協商決策指向最廣大人民羣衆的根本利益。作爲國家基本政治制度之一的政治協商制度,體現了鮮明的中國社會主義民主特色。實際上我國協商民主政治實踐的範圍已經遠遠超出政治協商機構,而成爲黨中央、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及各級政府決策的一個基本模式。這也是中國的協商民主與西方的協商民主根本區別的一個重要方面。
總起來講,我國的協商民主具有以下優越性:既關注決策的結果,又關注決策的過程,從而拓寬了民主的深度。協商民主既關注多數人的意見,又關注少數人的意見,從而拓寬了民主的廣度;我國在建設社會主義民主政治過程中將選舉民主與協商民主這兩種民主形式創造性地結合,在保障人民行使投票權利的同時,運用協商民主,堅持求同存異,追求和諧相處,經過充分的協商,既尊重了多數人的意願,又照顧了少數人的合理要求,最大限度地實現人民民主,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協商民主概念簡潔、清晰、柔和,充滿了中國傳統哲學中的“人同此心,心同此理”的理念。協商民主強調協調、商量、和諧,體現了中國共產黨和中國人民的政治智慧和思想開明,不僅是中國對人類民主追求和政治文明的重要貢獻,同時也爲中國借鑑當代世界政治文明成果、置身當代世界民主潮流搭建了溝通和理解的橋樑。
因此,發展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協商民主,是我國政治體制改革和推進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內在要求。協商民主在我國不僅有深厚的社會制度基礎,同時有多年來行之有效的廣泛而深入的政治實踐基礎。發展協商民主,就要對我國行之有效的協商民主政治進行理性的審視,把它提升到一個理性的高度,將其歸納總結,使其程序化和制度化而堅持下去,建立協商民主的長效機制。同時,要擴展協商民主的範圍,拓展協商民主的領域。協商民主不僅關涉到政治經濟等重大政治事務,而且應關注百姓的日常社會生活,即一切與公共利益相關的公共事務,與人民羣衆的切身利益相關的領域都是協商對話討論的範圍。發展社會主義的協商民主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然訴求。改革開放以來,隨着我國經濟改革的深入發展,社會利益訴求多元分化,利益矛盾時有激化。爲求得不同利益之間的協調,進行協商對話或民主對話、“民主懇談”,是實現和諧、化解矛盾與衝突的可尋求的通途。在充分知情或信息充分平等的前提下,相互尊重對方,充分關注對方的利益訴求,爲各自的利益進行多層次、多方位、經常性的協商溝通,可致達成廣泛的社會共識與團結。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