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深化財稅與金融體制改革_四、堅持市場化方向,全面深化金融領域改革

四、堅持市場化方向,全面深化金融領域改革

新形勢下,要全面深化金融體制改革,健全促進宏觀經濟穩定、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的現代金融體系,加快發展多層次資本市場,穩步推進利率和匯率市場化改革,逐步實現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加快發展民營金融機構。完善金融監管,推進金融創新,提高銀行、證券、保險等行業競爭力,維護金融穩定。只有建成更加完善的金融服務體系、金融市場體系和金融監管體系,纔能有效配置社會經濟資源和分散金融風險,才能爲社會經濟的全面發展提供強有力的金融環境。

(一)當前金融領域存在的問題

第一,金融機構的結構較爲單一、國有銀行處於寡頭壟斷地位,區域分佈東、西部地區不平衡、呈現出較明顯的二元性特徵。隨着改革開放和經濟的飛速發展,以“大一統”銀行體系爲起點的中國金融在經歷30多年的制度變遷和發展之後,雖然發生了極爲深刻的結構性變化,已初步形成市場化的金融體系,但銀行業在金融結構中佔主體地位以及國有銀行所處寡頭壟斷地位,依然保留着“大一統”下的痕跡。近年,國有銀行已完成了產權改革和治理結構改革,市場主體意識和市場化經營理念得到強化,經營管理水平有所提升,但是我國銀行的整體經營效率仍有待改善和提高。在銀行業中,國有銀行的比重偏大,其他銀行比重較小。金融機構區域結構呈現比較明顯的二元性特徵。金融機構大多主要分佈於經濟較發達的東部地區和大中型城市,而在經濟欠發達的中西部地區和農村地區,金融機構的分佈密度則相對較低。

第二,金融原生市場相對發達,金融衍生市場則相對滯後,金融市場的地區分佈不合理,市場的梯度與層次較單調。我國金融市場取得了迅猛發展,逐漸形成了一個交易品種多樣化、交易場所多層次、交易機制多元化的金融市場體系。金融市場種類的擴大使市場交易的品種也逐漸豐富,金融市場的梯度和層級不斷增加,進而金融市場的資源配置能力也得到了增強。但是,金融市場內部結構依然不均衡,主要表現爲:一是規模結構不均衡。這主要表現爲我國金融原生市場相對發達,金融衍生市場相對滯後。二是空間分佈結構不合理。城鄉金融市場發展不協調,農村金融市場發展較滯後,成爲制約新農村經濟建設和發展的“瓶頸”。三是層次結構較單調。從整體上看,金融市場結構主要以原生金融市場爲主,衍生金融市場纔剛起步,市場的梯度與層次較爲單調。原生金融市場中各種金融子市場的要素結構也未形成明顯的梯度,層次結構單一。

第三,金融資產多以銀行存款的形式存在。雖然我國金融工具種類繁多,但實際應用的仍較單一,且以銀行存款爲主。貨幣市場上的工具相對不足,其中M2的增長速度快於M1、M0的增長速度。非貨幣性金融資產中主要是國債和股票,企業長期債券所佔比例較低,地方政府債券尚處於嘗試階段。保險類金融資產雖然呈現迅速增長之勢,但規模和佔比均不大。

第四,我國金融市場仍是一個“銀行主導型”的融資體系。我國金融資源都集中到銀行,在銀行系統內部,大銀行和中小銀行發展嚴重失衡,資源都向大銀行傾斜,基本都是按照“壘貸款→補充資本金→再壘貸款→再補充資本金”這樣惡性循環的方式進行,錢都壓到貸款裡,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缺乏有效配合。我國證券市場已經發展二十多年了,現在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的比重大致是9∶1的關係,銀行業和非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資產比是9∶1,中國金融體系的間接融資和直接融資結構上嚴重失衡。

第五,金融監管體系面臨挑戰。當前我國金融監管的法律框架雖已建立,但與金融監管的現實要求還有相當距離。主要表現在缺少與主體金融法律相配套的完整的實施細則。主體法律是綱目式的,對於履行金融監管職能的主體來說,更需要一套與金融法律相配套的實施細則,通過實現指標量化管理、風險量化監測,加強金融監管的可操作性。金融監管體系還有待完善。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各司其職,而對於金融機構業務交叉部分的監管分工不明,一方面容易由於監管責任不明確而造成監管重複,提高監管的成本;另一方面針對業務相互交叉的領域容易出現監管真空。2004年6月28日出臺的《三大金融監管機構金融監管分工合作備忘錄》,確定建立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共同參加的監管聯席會議機制和經常聯繫機制。但該機制的運作並沒有達到預期的效果,有效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並沒有真正建立。由於中央經濟計劃的歷史背景和政府長期在經濟中的主導作用,我國金融監管不是過少、過鬆,而是過多、過嚴。我國金融監管的行政化色彩依然濃厚,甚至出現“監管俘獲”、“監管套利”和“監管政策調控化”現象,突出表現在一些本應由市場規律主導的領域被“加強監管”、“統一監管”,從而出現“過度監管”。改變市場監管的理念與制度應該成爲中國未來五年到十年金融市場改革的重頭戲。

第六,金融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的體制障礙。改革開放30多年,中國的經濟體制早已從計劃經濟轉向市場經濟,企業也從國有集體經濟轉向了股份制經濟,但金融體制一直沒有實質意義上的改革,大型國有金融機構與最廣大的民營企業往往是貌合神離。打破壟斷,分利於民資,這是很多人的共識,而這背後恰恰是改革的最大阻力。爲在國際經濟競爭新格局中佔據有利位置,必須牢牢把握髮展實體經濟這一堅實基礎,進一步深化金融改革創新,抑制社會資本脫實向虛、以錢炒錢,防止虛擬經濟過度自我循環和膨脹,努力實現經濟持續平穩較快發展。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的真正含義是支持製造業、支持農業、支持現代服務業,支持有利於國民經濟商品生產、流通、分配,有利於這些循環的實際產業。2012年召開的第四次全國金融工作會議指出,要堅持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本質要求,確保資金投向實體經濟。從長遠看,解決融資難、融資貴,提高金融服務水平,還有待於切實解決金融領域存在的一些問題,主要是:隨着各類金融機構的大量設立和金融創新業務的不斷髮展,相關法律法規已落後於金融實踐,無法對相關金融行爲提供相應的司法解釋和法律保障;小銀行特別是城商行的跨區域發展受到嚴格限制;中央銀行在各地的分支機構仍堅持老式的行政管理做法,不考慮各地實體經濟的資金需求狀況,不考慮廣大中小銀行存款增長規模和可貸資金能力,用“拍腦門”的方式制定過於緊縮的貸款規模指標,嚴格限制廣大中小銀行的正常信貸擴張行爲等。

(二)建立健全金融組織體系

建立以現代企業制度爲核心,以市場化爲導向,以多元化爲特徵的金融組織體系是金融體制改革的重心。健全金融組織體系涉及金融業的各個領域,應當遵循統籌協調、突出重點、多元參與的原則穩步推進。

繼續深化金融企業改革。繼續深化已改制的國有控股商業銀行改革。完善公司治理,切實轉變經營機制,強化內部控制和風險防範機制,健全科學合理的激勵約束機制,創新經營機制。深化拓展分支機構和基層金融機構改革,適度加強對基層機構風險和內控的考覈管理,推進新體制、新機制在國有商業銀行各分支行有效運行。深化國有政策性銀行改革。推進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等政策性金融機構改革,釐清政策性業務和自營性業務的邊界。政策性銀行改革要做到:一是設立風險防範機制;二是加強控制機制;三是逐步引入商業業務,實現政策性和商業業務獨立運營,實現政策性目標和商業性目標的有機統一。政策性銀行改革要進一步向市場定位準確、產權明晰、資產負債透明的方向發展。做實商業銀行小企業金融服務專營機構,支持社區銀行等小型金融機

構發展。鼓勵各類金融機構開展適合小微企業需求的金融產品和信貸模式創新,完善財稅、擔保等政策支持體系和差異化監管措施。適度放鬆民營資本管制,鼓勵優良民間資本進入金融體系。加快民間金融機構合法化進程,探索通過放開對民間資本的管制來破解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的途徑。要擴大金融業對內對外開放,在加強監管前提下,允許具備條件的民間資本依法發起設立中小型銀行等金融機構,參與金融市場競爭。要規範民間資本運營,建立民間融資風險防範機制,發揮民間資本靈活多樣、及時便捷的特點,滿足小額信用貸款需求,幫助中小微型企業擺脫資金困境,積累資本,實現平穩發展。對民間資本成立的金融機構,要適當放寬進入門檻,但對其經營制度、風險預警機制和流動性監控等方面做出嚴格要求。大力發展貸款公司、村鎮銀行和資金互助社等小型金融機構。

(三)穩步推進利率、匯率市場化改革

完善金融體制,要加快利率市場化改革。利率市場化指通過市場的方式確定市場經營、融資等操作的利率水平。相較於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進程,利率市場化進程相對遲緩,加快推進利率市場化的改革,有助於提高我國金融市場的活性,降低利率水平,更好地實現供需對接,解決中小企業融資問題。通過利率市場化競爭,有效降低貸款利率,減輕企業還本付息負擔。發揮市場配置金融資源的決定性作用,把金融資源配置到最需要資金、效益最好、最有發展前景的企業上。

第一,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健全金融機構風險處置機制。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既要吸取國外的先進經驗,又要緊密聯繫我國實際,積極穩妥地推行。一是要採取強制模式。據統計,目前國際上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的國家,絕大部分實行強制性存款保險模式,若實行投保自願的存款保險制度,那麼只有那些經營風險較大的銀行纔會參加保險,進而導致保險基金數額小、保險範圍窄,很難保證在銀行資金髮生大量損失時對儲戶的有效賠償。二是要採取差額費率的方式,應根據各投保金融機構的信用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指標等來評估其風險大小並以此爲依據制定不同的保險費率,風險越高費率越高。三是要加強對銀行體系的監督和向民衆普及存款保險與風險意識方面的知識,從市場準入、業務範圍、資本金信息披露、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以及市場退出等進行持續性監督。在存款保險制度建立的同時,要加快出臺配套措施。

第二,加快培育市場基準利率體系,不斷提高上海銀行間同業拆放利率(Shanghai Interbank Offered Rate,簡稱Shibor)的基準性。從短期基準利率建設來看,要進一步完善Shibor利率體系。首先,要完善Shibor的報價機制,克服當前Shibor報價行同質性較強的缺陷,建立分層次的Shibor體系:第一層是保留當前報價行的設計機制,主要代表市場上大型金融機構以及市場資金融出方的意願;第二層是中小銀行以及非銀行同業機構間的報價,更多地代表市場資金融入方。第二層的報價可以作爲第一層的補充,使得Shibor報價能夠更客觀、更真實地反映市場資金供求狀況。其次,通過衍生產品的創新,增強Shibor利率的基準性,進一步做實其報價的合理性,同時,積極穩妥地擴大Shibor的基準利率地位,積極推動各金融機構發行、承銷和投資以Shibor爲基準的浮息產品,在內部資金轉移、同業存款、票據融資、利率衍生品以及理財產品等產品定價時,積極使用Shibor作爲基準利率。積極引導金融機構開發新型衍生產品,豐富Shibor產品品種,加大市場深度。最後,逐步將Shibor與法定存款利率相掛鉤。一是可以參照美、日等國利率市場化經驗,以發行NCDs爲突破口,並以Shibor爲基準利率;二是將Shibor與貸款利率進行掛鉤試點,對客戶貸款實行雙軌制報價,待順利實施後再逐步推廣;三是簡化利率結構,僅保留基礎性利率期限和檔次,其他期限利率以Shibor作爲報價基礎。從長期基準利率建設來看,應選取國債回購利率作爲基準利率。加快推進利率市場化,健全反映市場供求關係的國債收益率曲線。一是要改變國債市場的分割局面,逐步形成統一的國債市場;二是要減少憑證式國債的發行,改變國債的儲蓄化傾向;三是要加大國債發行的計劃性和透明度,促進國債發行方式的市場化和制度化;四是注重國債品種的創新,實現品種多元化。

第三,按照主動性、可控性、漸進性原則,繼續完善以市場供求爲基礎、參考一籃子貨幣進行調節、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擴大匯率雙向浮動區間,保持人民幣匯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穩定。推動資本市場雙向開放,有序提高跨境資本和金融交易可兌換程度,建立健全宏觀審慎管理框架下的外債和資本流動管理體系,推進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在貨幣互換中建立一定比例的人民幣轉換爲我國外匯儲備中比較充足的其他國際貨幣的兌換機制。減少我國對外資產中的儲備資產,增加對外直接投資、貸款以及實體經濟領域的戰略性物資儲備等,通過貨幣輸出促進人民幣國際使用。鼓勵企業先從邊境貿易、與毗鄰國家和地區貿易、與周邊發展中國家貿易以及其他願意以人民幣交易的能源、原材料進出口貿易交易中,以人民幣作爲出口計價單位和支付手段。

(四)加強監管體制建設

美國金融危機強化了各國的金融安全意識,我國也應在加強金融監管方面下大功夫。健全的金融體系是多層次的金融體系相結合的,而多層次的金融體系需要同樣多元化的監管部門來進行監督管理。強化地方政府在小型金融機構監管方面的責任,創新監管方式,可以有效保證我國金融體系的平衡發展。《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要落實金融監管改革措施和穩健標準,完善監管協調機制,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監管職責和風險處置責任。建立宏觀審慎監管的框架已經寫入了我國金融改革的重要議程。金融監管改革要進一步加強和完善金融宏觀審慎的監管體系,增強宏觀審慎監管的有效性,豐富金融宏觀審慎的有效的工具,切實有效地防範金融的系統性風險。宏觀金融審慎監管的有效工具包括要實施逆週期的資本的監管、逆週期的風險準備金的監管、逆週期的資本槓桿的監管,同時要進一步加強監管政策和貨幣政策的有效的協調,切實防範金融風險的跨行業、跨市場、跨國界、跨區界的傳染和蔓延。純粹的宏觀審慎工具並不多,絕大部分是通過對設計和校準的調整而爲宏觀審慎目標服務的審慎工具。有必要通過信息共享和評估互通,對使用各種工具進行協調。這種協調需要明確責任與義務分工的管理機制加以支持,強化監管政策和貨幣政策、財政政策的協調配合,才能提高宏觀審慎監管政策的有效性。加強宏觀審慎監管,構建宏觀審慎與微觀審慎有機結合的金融監管體系,是全球金融危機之後國際社會的共識。宏觀審慎監管只是維護金融穩定的一項手段,並不等同於金融穩定和防範系統性風險的所有制度安排。維護金融穩定、防範系統性風險不僅需要宏觀和微觀審慎監管,還需具備穩健且可持續的宏觀經濟政策、良好的宏觀經濟環境、穩健的金融機構、有序的金融市場、完善的金融基礎設施和有效的危機處理機制等。

從長遠來看,中國應逐步推進金融監管機構的“大部制”改革,設立一個新的機構來平衡協調各監管機構的功能和紛爭。比如,可先在更高的層次上建立中國金融監管協調委員會,在條件成熟後建立中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通過其下屬機構銀監會、保監會和證監會對金融進行統一管理。在中國金監會下設立三個委員會:

成立金融審慎監管委員會,負責單個金融機構的微觀審慎性監管和宏觀審慎性監管;成立投資者保護委員會,負責業務運作與投資者保護;成立金融穩定委員會(將中國人民銀行的金融穩定局合併進該委員會),負責維護金融體系的整體穩定性。

(五)建立金融協調機制

我國經濟屬於典型的二元結構經濟,城鄉經濟發展水平有着較大差距。近年來,城鄉金融發展不協調呈現出加劇之勢,農村金融市場嚴重萎縮,甚至出現了“空洞化”現象。矯正城鄉金融的結構性偏差,改善我國金融二元結構特徵,已成爲協調金融發展的重點。政府應該從農村經濟戰略的大局出發,從金融改革和金融發展的目標出發,儘快制定農村金融改革發展戰略,並大力推動中西部金融市場的發展,實現城鄉金融和區域金融的協調發展。

我國“一行三會”監管框架和美國以美聯儲爲中心的“傘形”監管框架相類似,共同的問題就是缺乏監管部門的有效協調。目前,我國金融監管部門在監管協調方面雖然建立了“聯席會議”制度,但尚未建立起長期有效的跨部門監管協調機制,監管的效果還不盡如人意。短期內,我國金融監管應努力嘗試建立中央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財政部等相關部門之間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以適應金融業混業經營發展趨勢的需要。加快金融監管信息系統的網絡化建設,建立信息監管共享平臺。實現從機構型監管模式到功能型監管模式的轉變,充分適應國際和國內金融市場的混業經營局面。改變監管理念,實行“內控”和“外控”相結合的原則。

重視對外資金融機構的監管,加強與國際及地區金融監管當局合作交流。隨着經濟發展和金融體系的進一步開放,尤其是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的推進,中國也將面臨更大程度的傳染性系統性風險,對於這些風險的防範與處置也將越來越多地依賴於國際金融監管的協調與合作。我國應加強本國監管當局與他國監管當局合作,在國際範圍內尋求金融“操縱”的聯合監管,加強監管者之間的信息交流和信息共享,協調政策、措施的制定與實施,對重大交易共同進行監督,在突發事件下加強合作,防止國際金融風險的擴散傳播,共同維護全球金融體系的穩定。更爲重要的是,目前國際金融監管合作仍然處於醞釀和起步階段,中國的及早參與有助於爭取主動,確立規則,最大程度地維護自身利益。

(六)深化金融結構調整:顯著提高直接融資比重

實體經濟發展有賴於有效的投資和充足的資源,而深化金融結構調整爲優化實體經濟資源配置效率提供了有力支持。爲促進金融結構與實體經濟協調發展,需進一步深化金融結構調整及優化經濟資源配置,促使金融有效發揮經濟資源配置對實體經濟發展的積極效應,最大限度地降低由於金融結構不合理導致的經濟資源配置失衡,對實體經濟運行造成的不利影響。

一方面,培養多元化金融產業主體就是要培養符合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改變目前由於金融組織體系形式單一無法充分有效地滿足各類經濟部門多樣化和多層次的金融服務需求而產生的金融抑制局面,建立健全金融體系,形成全方位、多層次、立體化、滲透到各個實體經濟領域的金融發展服務體系,以滿足那些極具發展潛力的非國有經濟主體的資金需求。

另一方面,充分發揮直接融資與間接融資的作用。證券市場是直接金融發展的產物,對實體經濟發展的作用主要體現爲將潛在儲蓄轉化爲生產性投資,拓寬融資渠道;引導資金向收益高且具發展前景的領域;增強產業結構的自我糾偏能力,提高產業結構的內在質量。《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要健全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推進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多渠道推動股權融資,發展並規範債券市場,提高直接融資比重。加快發展直接融資,特別是股票市場和債券市場,不僅能夠分散銀行金融風險,還能爲實體經濟的發展提供資金保障,通過資金配置的市場機制,優化實體經濟的結構,促進經濟增長。

(七)強化金融創新:積極穩妥推進金融業綜合經營試點

當前我國中小企業面臨着前所未有的生存困境,特別是小型、微型企業的狀況,比2008年金融危機時期更爲艱難。近年來,對中小企業信貸總量佔比、信貸增速雖有所上升,但並未使其融資成本相應降低,反而呈現持續攀升之勢,甚至出現大實體經濟與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銀行結盟聯手“盤剝”中小企業的現象。這雖與中小企業固定資產佔比少、現金流不穩定以及銀行短期謀利衝動有一定關係,但更深層次的原因是我國金融過度壟斷、創新不足和扶持政策的落實不到位,金融機構經營方式總體粗放,農村金融和中小金融機構發展相對滯後,信貸政策與產業政策結合得還不夠緊密,對實體經濟的支持還不夠及時有力。

通過構建競爭性的農村金融體系來提高其服務水平,推動農村金融業務的不斷創新。進一步引導農村信用社做實資本和提高資本質量;增強經營管理能力;完善法人治理結構,逐步實現農村信用社發展再上臺階。健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立以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爲主、以商業性農業保險公司爲輔的組織體系,還可考慮引入外資保險公司,不但可以增強農民防禦風險的能力,還可以化解農村金融機構的信貸風險。鼓勵農村融資形式的創新,如降低村鎮銀行設立門檻,通過各地政府建立擔保基金或擔保機構等辦法,解決農戶和農村中小企業貸款抵押擔保難問題,發展農村小型金融組織和小額信貸,通過培育由自然人、企業法人或社團法人發起的小額貸款組織,鼓勵農戶發展資金互助組織。

針對中小企業生存困境和實業空心化風險加劇問題,2011年10月,國務院常務會議研究確定了支持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的金融財稅政策措施。在12月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上進一步明確提出,要牢牢把握髮展實體經濟這一堅實基礎,努力營造鼓勵腳踏實地、勤勞創業、實業致富的社會氛圍。強化金融創新,對實體經濟特別是對中小企業的金融服務創新應當是現階段金融創新的重點。2012年1月全國金融工作會議在提及金融創新時,指出要“堅持創新與監管相協調的發展理念,支持金融組織創新、產品和服務模式創新,提高金融市場發展的深度和廣度,防止以規避監管爲目的和脫離經濟發展需要的‘創新’”。2013年11月12日,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明確指出“鼓勵金融創新,豐富金融市場層次和產品”。

金融創新應該符合實體經濟和中小企業發展的需求。通過創新金融服務的理念、方式與方法,加大扶持中小企業的力度,釋放中小企業發展活力,讓金融成爲一池活水,更好地澆灌小微企業、“三農”等實體經濟之樹。例如,通過深化金融體制改革大力發展小型金融機構,構建與企業構成相匹配的多層次融資體系,形成大中小金融機構合理分工、滿足不同規模企業金融需要的佈局,明確小型金融機構主要爲中小企業服務的市場定位,大力支持小型、區域金融機構發展,滿足中小企業金融需求,爲中小企業構建穩健可持續的融資渠道。又如,進一步完善針對中小企業的正規金融體系和政府公共金融服務,鼓勵民間資本參與建立城市社區中小銀行,通過信貸優惠政策支持小額貸款公司等小型金融機構發展,建立專門面向中小企業服務的政策性銀行,構建多層次的“金字塔式”的資本市場,擴大全國性的“新三板”市場,構建以天使投資、風險投資和股權投資爲主體的多層次股權投資體系,構建以政策信用擔保體系爲支撐的多層次擔保體系,通過稅收槓桿調動大型商業銀行面向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服務的積極性。

(本章完)

第十六章 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續的社會保障制度_二、推進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則第十六章 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續的社會保障制度_一、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歷程一、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第四章 推動國有企業完善現代企業制度_五、推動國有企業更好履行社會責任二、使市場在價格形成中起基礎性作用第四章 推動國有企業完善現代企業制度_三、堅持市場化方向,深化國企治理改革第十五章 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_一、我國收入分配差距的現狀與改革難點四、堅持黨的羣衆路線,發揮羣衆的改革主體作用三、新時期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重點任務三、新時期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重點任務第十二章 推進文化體制機制創新_五、提高文化開放水平三、新時期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重點任務第十章 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_一、堅決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第二章 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立足點和寶貴經驗_四、全面深化改革應遵循的寶貴經驗第十八章 創新社會治理體制_一、從社會管理轉向社會治理第十六章 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續的社會保障制度_二、推進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則第十八章 創新社會治理體制_一、從社會管理轉向社會治理第十七章 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_三、進一步明確深化醫改的重點任務第十五章 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_二、收入分配差距過大的影響三、充分發揮人民政協作爲協商民主的重要渠道作用第二章 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立足點和寶貴經驗_二、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第十四章 全面促進就業與創業_一、促進以高校畢業生爲重點的青年就業三、充分發揮人民政協作爲協商民主的重要渠道作用第十八章 創新社會治理體制_一、從社會管理轉向社會治理第十七章 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_二、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重要原則第十章 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_一、堅決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第五章 在轉變職能中建設服務型政府_一、行政管理體制滯後的影響第九章 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_一、我國的協商民主發展歷程與特點第十二章 推進文化體制機制創新_五、提高文化開放水平第十五章 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_三、深化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重點第十一章 強化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_三、健全反腐倡廉法規制度體系第四章 推動國有企業完善現代企業制度_三、堅持市場化方向,深化國企治理改革第十三章 深化教育領域綜合改革_三、深化教育領域綜合改革的關鍵環節三、充分發揮人民政協作爲協商民主的重要渠道作用第十九章 加快生態文明制度建設_四、建立健全生態環境保護體制機制一、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四、加強協調配合,發揮好政府和市場“兩隻手”的作用第六章 深化財稅與金融體制改革_二、建設科學、公平、統一的稅收制度體系二、準確界定不同國企功能,調整國有經濟戰略佈局五、堅定不移反對腐敗,爲全面改革營造風清氣正的環境第十一章 強化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_一、對權力進行制約:歷程、意義與問題第十一章 強化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_一、對權力進行制約:歷程、意義與問題第十五章 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_二、收入分配差距過大的影響第一章 在全面深化改革中實現中國夢_一、實現民族復興中國夢的“階段性成果”第四章 推動國有企業完善現代企業制度_三、堅持市場化方向,深化國企治理改革四、加強協調配合,發揮好政府和市場“兩隻手”的作用第五章 在轉變職能中建設服務型政府_一、行政管理體制滯後的影響第十四章 全面促進就業與創業_三、完善扶持創業的優惠政策第二章 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立足點和寶貴經驗_三、全面深化改革的立足點第七章 統籌城鄉,走中國特色新型城鎮化道路_三、積極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第七章 統籌城鄉,走中國特色新型城鎮化道路_三、積極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三、新時期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重點任務第十三章 深化教育領域綜合改革_三、深化教育領域綜合改革的關鍵環節第十四章 全面促進就業與創業_二、以體制機制建設保障充分就業第十八章 創新社會治理體制_三、激發社會組織活力三、新時期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重點任務第一章 在全面深化改革中實現中國夢_四、在深化改革中不斷豐富中國夢的內涵第十章 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_二、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第十章 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_三、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第十二章 推進文化體制機制創新_五、提高文化開放水平第十三章 深化教育領域綜合改革_二、深化教育領域綜合改革的基本原則第十四章 全面促進就業與創業_三、完善扶持創業的優惠政策第二章 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立足點和寶貴經驗_四、全面深化改革應遵循的寶貴經驗第十三章 深化教育領域綜合改革_三、深化教育領域綜合改革的關鍵環節第五章 在轉變職能中建設服務型政府_二、優化政府組織結構第二章 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立足點和寶貴經驗_三、全面深化改革的立足點第七章 統籌城鄉,走中國特色新型城鎮化道路_三、積極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第十一章 強化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_一、對權力進行制約:歷程、意義與問題第十一章 強化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_一、對權力進行制約:歷程、意義與問題第十二章 推進文化體制機制創新_一、我國文化體制改革的現狀、問題與基本原則第十八章 創新社會治理體制_三、激發社會組織活力一、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第十章 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_一、堅決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第五章 在轉變職能中建設服務型政府_一、行政管理體制滯後的影響第十五章 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_一、我國收入分配差距的現狀與改革難點第十章 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_二、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第十八章 創新社會治理體制_四、加快戶籍制度改革第十一章 強化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_四、健全改進作風常態化制度第二章 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立足點和寶貴經驗_三、全面深化改革的立足點第八章 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_一、我國對外開放面臨的新形勢和新要求第十一章 強化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_三、健全反腐倡廉法規制度體系第一章 在全面深化改革中實現中國夢_四、在深化改革中不斷豐富中國夢的內涵第十三章 深化教育領域綜合改革_二、深化教育領域綜合改革的基本原則第十二章 推進文化體制機制創新_一、我國文化體制改革的現狀、問題與基本原則四、解決土地流轉問題,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第十章 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_一、堅決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第六章 深化財稅與金融體制改革_二、建設科學、公平、統一的稅收制度體系第十二章 推進文化體制機制創新_二、完善文化管理體制第七章 統籌城鄉,走中國特色新型城鎮化道路_二、新形勢下統籌城鄉發展的基本思路二、使市場在價格形成中起基礎性作用第十六章 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續的社會保障制度_二、推進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則第二章 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立足點和寶貴經驗_四、全面深化改革應遵循的寶貴經驗一、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三、充分發揮人民政協作爲協商民主的重要渠道作用第十章 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_三、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第十二章 推進文化體制機制創新_四、構建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第二章 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立足點和寶貴經驗_一、全面深化改革的指導思想第七章 統籌城鄉,走中國特色新型城鎮化道路_三、積極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第十一章 強化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_四、健全改進作風常態化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