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57章 堂下何人狀告本官(一)

第1057章 堂下何人狀告本官(一)

正所謂,人的名,樹的影。

劉鈺來淮南不是巡查墾荒,而是來查辦私鹽案的消息,一經傳出,和墾荒公司有爭執的場商,頓時就慌了。

因爲……阜寧也在黃河南邊,距離這邊並不遠。

他們知道劉鈺是真敢殺人的,而且會“網羅罪名”去殺人。

雖然那些煮鹽的竈戶、竈丁還在外面鬥爭,而這些場商卻已經準備投降了。

只要他們投降,剩下的事就好辦了。

或者說,剩下的事,至少理論上可以算作“依法辦案”了。

也就是說,只要這些場商選擇了投降,那麼劉鈺理論上就可以出動軍隊了。

這裡面的糾葛,就要從大宋建炎二年扒黃河大堤開始,再到朱元璋建立大明建立了嚴苛的竈戶制度,再到商品經濟發展這種嚴苛的人身控制制度撐不住了說起了。

范仲淹修范公堤,不會閒着沒事幹,在距離大海百餘里的地方修。

黃河南遷,海岸線不斷東移,這是整個的地理大背景。

然後還需要知道兩個背景。

第一:淮南煮鹽,不是用海水,而是用淤泥地的鹽。靠的是大海海潮上漲,鹽潤土地,再把土地裡的鹽用草灰富集,用水溶化再煮。

第二:這些草蕩,不是耕地,所有竈戶都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

這兩個背景之下,有些事的出現幾乎就是必然的。

明朝前期,控制力還算不錯,竈戶作爲國家的“佃戶”,煮鹽。

每個竈戶都有自己的草場——他們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這和耕地不一樣,這些煮鹽地的所有權是歸屬朝廷的。

海岸線不斷東移,能夠煮鹽的淤土也不斷東移,浸潤泥灘的海潮,在明朝開國時候使使勁兒能衝到范公堤,而現在除非有風暴潮天災,否則得多大的勁兒能衝一百多裡?

所以,明朝的竈戶體制下,不談什麼小生產者是生產力低下之類,只說最基本的東西。

海岸不斷東遷,需要一個強力的政府,每隔一段時間考察海岸東遷的情況,然後將竈戶也一併東遷,重新劃分煮鹽的燃料草場。

比如說,甲這個竈戶,這幾年發現,自己場內的淤土已經沒辦法煮鹽了。而海岸不斷東遷,東邊也長出來荒草蘆葦地了。

要注意,如果這時候,甲這個竈戶不經朝廷允許,就去東邊煮鹽,這叫“私煎”,是私鹽,是犯罪。

那麼,這就需要一個非常強力的中央政府、以及一個非常強力的基層官僚機構,通過每隔幾年一次的統計,由朝廷的核算部門重新劃定每一個鹽戶的遷徙。

所以……所以,這一套東西,是必然要崩的。

大明要是有這樣的行政能力,別說一個薩爾滸了,二十場薩爾滸也打得起。

因爲沒有這樣的行政能力,而鹽又是國家運轉所必須維持的。

這種情況下,商人階層就會必然出現,由商人組織鹽的生產。

換句話說,就是由商人的資本,消滅小鹽戶小生產製度,雖然生產力上沒有革新技術,但調整後的生產關係是可以維繫鹽的產量的。

由商人的逐利性,戰勝了朝廷統計和分配的滯後性。

由此,也就產生了一個“其實不合法、但實際上大家都默認其合法”的特殊羣體。

比如說,海岸東移,在朝廷鹽戶草蕩範圍之外的一些草場,這裡其實比被海岸線甩在身後的原來鹽場更適合煮鹽。

那麼,商人出資,承包這一片草蕩,然後他們煮鹽生產。

每隔一段時間,朝廷這邊考察鹽場,需要“升蕩”——也就是,將原本非鹽戶草蕩而無主草蕩,升格爲有煮鹽價值、並且課稅價值的草蕩——的時候,鹽商會非常主動的繳稅。

因爲,如果他們不交稅,那麼他們就是搞私鹽。

而如果他們交了稅……要搞私鹽,一定不能全搞私鹽,那是沒事找事作死。必須要有官鹽生產許可,至於私下裡搞多少私煎,這就叫摻在一起渾水摸魚,最是難查。

這種事,其實地方官和上面都已經默許了。

因爲小鹽戶太容易破產了,生產能力也真的太低下了,年年有逃亡的,年年還得到處找人來補。

一方面,是天災。

另一方面,是鹽引制導致鹽商對這些小戶的壓榨。

最後就是朝廷的不作爲,理論上,朝廷有義務爲這些鹽戶提供生產物資、提供貸款的。但是,萬里四十五年的鹽引制改革後,實際上連煮鹽的盤鐵,都是商人在搞……

有些東西,就是這樣,一旦開了口子,後續幾乎就是崩塌式的潰爛。

這種模式,基本上可以理解爲鹽引製出現的翻版:

原來的運輸模式,是朝廷——一個個小鹽商。原來的生產模式,是朝廷——一個個小鹽戶。

而伴隨着鹽引製出現的,是朝廷——壟斷特權大承包商。商人介入的生產模式,是朝廷——鹽業運輸銷售承包商——生產商——生產商下轄的僱工或者依附他們的原鹽戶小生產者。

可以理解爲朝廷的行政能力的嚴重退化,也可以理解爲朝廷的基層控制力在逐漸瓦解。

當然也可以理解爲工商業的發展。

比如,現在正在和墾荒公司對抗的那些女人、竈戶後面的真正組織者,現在已經怕劉鈺殺人而準備投降的這個場主,就非常典型。

豪商。有錢。

朝廷升蕩,招不到鹽戶,他主動包場,納稅,產鹽。

如果,按照大明和大順的正規法度,這是違法的,是不允許的。

但是,又因爲所有人都知道原本的竈戶模式已經崩了,所以這是上下默許的。

地方官已經無法管控了。

不準商人入場,鹽直接崩掉,可能退化成萬曆四十五年時候,有引無鹽的情況。

准許商人入場,誰都知道,下一步必然是兼併草蕩,放貸竈戶,製造事實上的人身依附關係。

其實,早在劉鈺動鹽政之前,朝廷內部因爲鹽業生產的問題,已經吵了不知道多少次了。

嚴禁商人入場派、准許商人入場派,天天吵、日日吵,也不是啥新聞。

劉鈺是大力飛磚的技術碾壓派,因爲他就知道,只要生產力還是淋滷煮鹽這一套,那爭吵就是扯王八犢子,毫無意義。

大型曬鹽法是降維打擊。

而在這個降維打擊之前,官員是以淮南現有的生產力水平在論事,不管是商人入場派、還是商人不得入場派,他們都有自己的道理。

後世最像這事的,就是俄國的1861農奴改革。

民粹派、傳統派反對改革,因爲【村社的土地所有權被破壞,個人的自私自利因素佔了首要地位,私有和土地買賣之下,地主開始兼併土地,富農形式的粗暴利己主義興盛起來】。

【農民獲得了土地買賣的人身自由,成爲了‘自由人’,但是土地使用權沒了,淪爲佃戶、赤貧僱工了……】

這種反動思潮的生命力之頑強,直到俄羅斯的良心索爾仁尼琴都還在堅持這一套,並且上書蘇共,希望放棄工業發展,恢復村社田園鄉村之仁美,找回真正的俄羅斯,村社配聖君,保持傳統。

這邊類似的思潮,也差毬不多,生命力極其頑強。

而就具體的鹽政問題,僅從經濟上來講,是很類似的,只是因爲這是副業不是農本,少了點井田聖王的幻想。

僅從經濟上講,和俄國農奴解放的情況有點類似,草蕩,鹽戶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所以不存在被兼併的可能,理論上兼併是不合法的。

鹽戶其實就是大明的國家農奴。前期也是由朝廷劃定草蕩,發給生產工具,鹽戶不能遷徙,要在領取生產工具後履行在規定場地賣鹽的義務且不得外出私賣。

大順這邊放鬆了人身控制之後,也是一樣的狀態:鹽戶有自由了,但是他媽的草蕩沒了。

這戶典型的場商,入場之後就是老三樣。

鹽戶撐不住的時候,他放貸,然後鹽戶還不起錢了,他把鹽戶的草蕩收了:稅我出,你依附於我,你生產的鹽把租子交給我。

鹽戶不想繼續幹這一行了,就逃亡、脫籍,去那些無主荒地割草,賣給場商煮鹽。

顯然,按照朝廷的計劃,是一戶鹽戶配幾百畝的草蕩,每年煮多少鹽都是有數的可以控制的,那麼這些無主荒地的草割來賣給場商,是煮計劃外的私鹽的。商人是樂於買草煮私鹽的。

理論上,僅僅是理論上,這些草蕩,鹽戶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是無法出售的,也沒資格出售的。

但,這就和後世農村基層土地確權時候的問題一樣。之前土地也不讓賣呢,但私下裡賣的可多了去了,在給農業補貼之後,每年去圍各地基層政府討說法的人有的是。

之前不是沒有地方官、鹽政官,尤其是反對商人入場派的鹽政官希望解決此事。

但怎麼解決?

所有契約,一概不認,暴力機器迫使場商把兼併的草蕩退還?

劉鈺或許敢這麼玩,是因爲他已經一人之下萬人之上了,而且皇帝是支持的。小小地方官敢這麼玩,敢直接不認契約,這不是作死嗎?

再說,小鹽戶那一套,朝廷根本玩不轉,鹽業不想崩,就只能默許商人入場。

這戶典型的場商,在入場後,通過放貸、行賄等等方式,拿到了大量的“不合法”但朝廷承認的草蕩。

但是,鹽戶和場商又不是純粹的僱傭關係,甚至也不完全是租佃關係。

這就又有點像是英國圈地運動的一種特殊形態:地主把地租給開價更高的資本家,佃戶咋辦?

英國那邊,是資本家開高價地租,地主主動賣地。

這邊是場商辦私鹽,墾荒公司開不起價,人家一年辦私鹽賺多少錢?你得開出多高的價,才肯把地賣出去?況且,墾荒公司圈佔的無主地,就是在斷他們煎私鹽的根本,這個價,是無論如何開不起的。

劉鈺則是魔法對魔法,你不是不賣嗎?好,咱不談契約問題,咱談私鹽問題。你既知我名頭,亦當知我最善於網羅罪名,你覺得你之前辦私鹽的事,我能給你定個多大的罪?你認識地方官?你覺得地方官是向着你還是向着我?

理論上,其實根本不用這麼麻煩。

草蕩地法理上所有權在朝廷,鹽戶從來都是隻有使用權,甚至私下賣草蕩都是違法的。

這也是爲什麼會有官員反對商人入場,會提出讓場商退還鹽戶草蕩的法理。

理論上,這也算是土地國有化,真要能依法辦事,那倒簡單了:依法辦事,拍賣土地使用權,墾荒公司拿到。鹽戶的鍋碗瓢盆、鹽坑房屋、再按照每年納稅的稅額反推煎鹽數給補償,滾蛋。

但,這隻能是理論上。

劉鈺這個國公,也不敢這麼玩,也完全不敢不認這些契約。

所以,場商怕了,只要把契約交出來,那麼劉鈺理論上就可以直接動暴力手段了。

契約是堵天下悠悠之口的。或者說,是給皇帝留面子的,找臺階的。不然,從地方官到節度使再到劉鈺再到皇帝,是要被人噴死的。

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小農小生產時代的道德、是非標準,以及空想的制民恆產,是無法兼容工業時代的,哪怕剛起步的這幾步,都是此時道德下的罪惡髒髒且吃人的惡行。

這件事的根本矛盾,不是圈地不圈地,而是淮北大鹽場生產模式和淮南小生產模式的鬥爭。

劉鈺不圈地,這些鹽戶也得失業,只要淮北大鹽場模式不被拆掉。

圈地,只是這種鬥爭的附屬品,區別只在於劉鈺要搶時間,等不及這些鹽戶自己破產的過程。

因爲劉鈺可以明確的說,淮北鹽加上稅,也能把淮南鹽逼死,那麼這些小鹽戶的命運在海州鹽場建起的那一刻就已經註定。

這些小鹽戶、小資產者的鬥爭方向都搞錯了。

他們不應該在這邊和圈地的鬧,而是應該直接武裝起義,衝向海州,搗毀蒸汽機、毀滅大鹽場。

這也是除了自然條件、雨熱條件、海水濃度條件、煤產區條件之外,劉鈺堅決反對把大鹽場建在淮南的原因之一。

他怕,這些小生產者,真的找對了最符合他們利益的鬥爭方向,去拆機器、砸煙囪。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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