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超後續又交待了具體的分析過程,還有逃跑的整個過程。
根據張超交代,他當天晚上殺完人之後就把人給肢解了,肢解的過程雖然不長,但是他處理現場的時間很長。
一直到凌晨三四點鐘的時候,他才整個把勢力全處理完,把家裡面收拾。乾淨,然後就把分解過的屍體裝在了黑色的行李箱裡面。
“屍體現在在哪?”
王兆凱追問。
“在北山公園。”
張超帶着行李箱離開之後徒步走出了大概有不到2公里的樣子,然後打了一輛出租車返回了自己的出租屋。
第2天晚上的時候他才把行李箱帶到北山公園那邊找了一個偏僻的地方給埋了。
之後張超就沒帶回出租屋,而是以張權的身份在外面租了賓館去住。
現在天還沒黑屍體的去向,既然已經找到了,王兆凱這邊決定帶着張超去北山公園,先把屍體給挖出來。
雖然現在破案來講,張超是兇手的邏輯關係,已經理順了殺人動機兇器以及整個殺人過程已經都摸清楚了,但是最終還是要找到屍體才行。
至於張超在審訊過程當中沒有說實話的那一部分倒也無所謂,慢慢審終究會審出來的。
北山公園位於海州市的東北方是一個靠近郊區的公園,平時來的人也並不多。
這裡面基礎設施不太完善,但是樹林比較茂密,植被比較豐盛。
三四輛警車帶着張超,還有陸川和王兆凱等人全都過來了,指認屍體的過程需要全程記錄。
“就在進門左手邊往裡邊走,大概一兩百米的地方,有兩棵槐樹就埋在那個槐樹下邊了。”
按照張超所指示的方位,幾名刑偵拿着鍬鎬等工具開始挖掘。
張超埋屍的這個位置比較特殊,因爲這附近就兩棵槐樹,其他的都是楊樹和樺樹。
碰。
吃完了,大概不到半米深一名刑警的鐵鍬就碰到了來自於紡織物的東西。
泥土扒開一看,正是一個黑色的行李箱。
隨着逐漸的清理惡臭味撲面而來。
雖然屍體埋在了地下,但是現在天氣炎熱過去了七八天的時間屍體肯定已經腐爛了。
找到了行李箱之後,剩下的按事情就交給現勘刑警來做了。
還有法醫。
根據張超的描述,屍體被切割劈砍成幾塊塞到了行李箱裡面,並沒有缺少的部分。
這個案子辦到現在,基本上就算已經是終結了。
犯罪嫌疑人張超對自己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雖然在審訊過程當中還發現有一些對方撒謊的可能。
不過陸川發現對方在撒謊的時候,眼角會有神經性跳動。這爲後期繼續審訊,以尋求當時的真實的真相提供了一個很不錯的辨別點。
絕大多數人連續撒謊的話,其中很多細節是沒有辦法記住的,除非事先已經演練過或者是背誦過。
所以一旦面臨警方審訊的話,前後很容易出現不一致的情況,多次審批下來之後,慢慢的就會把真相梳理出來。
因爲在審訊過程當中嫌疑人說的每一個字都會被記錄下來,然後多次審訊之後對筆錄進行挨個的比對。
很容易就發現對方在哪些細節上出現了模糊或者是不準確或者說是截然相反的描述。
而對於張超而言,這個人的眼角在撒謊的時候有神經性的抖動辨別他是否說謊,相對來說更容易一些。
雖然這傢伙是個老油條,撒謊的時候面不改色心不跳,但是這種神經性的抽動有可能張超自己都不知道。
很多人都不知道自己有一些下意識的習慣,比如說有的人說謊話的時候眼神會閃爍。
有的人不自覺的手腳會有一些下意識的小動作。
出現這種情況的原因是因爲人在說謊的時候大腦會高度集中,整個注意力都會集中在語言的組織上。
所以,潛意識的一些植物神經的控制就會稍弱。
而不受大腦完全控制的植物神經會導致身體出現一些潛意識的,或者說是下意識的反應這種反應一旦時間長了就會形成一種習慣。
而且這種反應並不會引起人們自身的重視或者說是感受,所以如果沒有經過刻意的訓練,基本上是很難戒除掉這種反應的。
另外關於南州那邊的情況,關於三年前的搶劫案件也需要進行跟進。
那邊的警方已經跟王兆凱他們這邊取得了聯繫,因爲張超在海州市這邊犯的是殺人罪,而且已經定罪了,這樣一來的話就不可能將張超要送去那邊。
對於殺人犯來講,在案發地審訊一般情況下不會轉移,除非有其他重大案情。
比如說同樣是殺人犯,需要對方過去指針現場配合調查等等,這纔有可能轉移殺人犯。
而張超在蘭州那邊犯的只是一般的搶劫罪,雖然判的時間比較長,但是畢竟從案件的性質來說,不如這邊的殺人案惡劣。
所以那邊會派人過來對張超進行審訊,關於當時的一些搶劫案的細節,王兆凱他們並沒有過多的詢問。
說實話,以王兆凱等人來看,那個案子辦的並不漂亮。
從理論上來講,張超和張權兄弟兩人只是長得一樣,但是無論是dna還是足跡或者是指紋肯定是有區別的。
雖然兩個人是在一開始被抓的時候就調換了身份,但是盜竊案現場的一些證據不應該隨意就不進行比對吧?
畢竟那邊的警方能夠找到張超,就意味着張超在盜竊案現場肯定是留下了一些痕跡。
抓人的時候都不見明正身,出事了吧。
而且張超和張權兄弟兩個人是孿生的,那邊的警方難道就一點不知道嗎?當地派出所不瞭解這個情況?
所以說這個過程當中肯定是有疏忽的環節,否則的話想要頂罪,現在來說真的是很困難。
嫌疑人被抓之後有一些流程看似很繁瑣,沒有必要,但是這些流程都是以前學的經驗和教訓總結出來的。
爲什麼看電視劇或者是電影的時候在審訊過程當中警方明知道嫌疑人叫什麼,明知道對方是男是女,爲什麼還要仔細詢問對方的基礎信息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