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楓隨着陸教授走進會議室,在中間的位置坐下。整個會議室大約一百多個位置,陸續的有人進來,很快座無虛席。
略微喧譁的會場忽然靜了下來,姜楓擡頭向前望去,只見雲淑賢陪着一行七八人走向主席臺,走在最前面的赫然是經常在電視上露面的國務院副總理,而商貿銀行總行王行長的身影也出現在那七八人中。
會場一片安靜,雲淑賢站在發言臺前,介紹了出席會議的領導,除了國務院副總理外,其餘幾人都是金融界的巨頭,幾大銀行的總行行長。
會議首先由中央金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中國人民銀行行長講話,他對這次金融立法籌備工作進行了動員部署,並宣佈了籌備工作領導組織機構,姜楓這才知道原來雲淑賢還兼任着中央金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的職務。
國務院副總理最後發表了重要講話,分析了當前國內外金融形勢,闡述了金融立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意義……
姜楓對副總理提出的金融機構改革朝着分業經營、分業管理、有序競爭的方向穩步發展的觀點非常贊成。改革開放前,我國由於受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影響,金融業就是銀行業,比較單一,立法十分薄弱。而改革開放以後,我國的金融業伴隨着市場經濟的發展迅猛崛起,證券、保險、信託等新生金融業務快速發展,並呈現出持續擴展的勢頭,銀行機構統一經營這些新生業務,不但造成了金融秩序的混亂,制約了銀行本業的發展,而且限制了這些新生業務的快速發展。這都要求必須儘快規範完整的金融體系,確立起適應我國根本經濟利益的金融法制理念,並依此建立金融法制。
隨後的幾天裡,所有的專家學者進行了分組討論,主要圍繞副總理提出的建立“分業經營、分業管理、有序競爭”金融市場秩序這一中心展開。討論異常激烈,不同的觀點激烈碰撞。由於這之前專家學者們早已對此進行過不同程度的論述,分業經營、分業管理已成爲主流思潮,因此很快達成了共識,“分業經營、分業管理”勢在必行。
以後以雲淑賢爲主的核心組拋出了“構建以中國人民銀行爲領導,國家政策性銀行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爲主體的、多種金融機構並存、分工協作的金融體系”的總體構想。針對這一構思大會組織進行了又一輪的分組討論。
中國人民銀行從成立開始就賦予了國家銀行的職能;而幾家國有銀行經過這些年的發展,實力雄厚,已在發揮主體作用,在全部金融機構存、貸款中,國有銀行佔65%和64%,而且向商業銀行的轉化已經摸索了好幾年,已經有一些實踐經驗;國家開發銀行、農業發展銀行、進出口銀行三家銀行,成立的時候起其實已經在擔負起政策性的主導作用,在資金籌集和運用、內部管理和業務委託方面進行了有益的探索,已基本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運作機制。保證了國家重點建設和主導行業的資金需要,並促進了產業結構的調整。
因此對“以中國人民銀行爲領導,國家政策性銀行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爲主體的”金融體系,與會專家學者分歧不大。
討論主要在“多種金融機構並存、分工協作”展開。陸教授在討論會議上提出南部沿海城市改革開放比較早,可以考慮開展城市合作銀行試點的提案,城市合作銀行主要任務是融通資金,爲本地區經濟的發展,特別是城市中小企業的發展提供金融服務,城市合作銀行可在城市信用合作社的基礎上,由城市企業、居民和地方財政投資入股組成股份制商業銀行;按照分業經營的原則,有專家提出保險業務、信託業務、證券業務、財務業務與銀行脫鉤,改製爲獨立公司的提案。
與專家學者對“構建以中國人民銀行爲領導,國家政策性銀行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爲主體的、多種金融機構並存、分工協作的金融體系”的總體構想進行了充分討論,並進行了有益的補充完善,最後大會通過。
隨後核心組又提出了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的構想,並進行了分組籌備。
姜楓被分到了《商業銀行法》籌備組,這個組由陸教授擔任召集人,彙集了三十多名專家學者。
陸教授隨即組織召開了籌備組第一次會議,諸位專家學者已經習慣了姜楓的年輕,因爲在之前的分組討論中,姜楓已經顯示出淵博而前沿的金融知識,獨到新穎的見解和系統周密的表述能力。年齡不再成爲障礙。
陸教授望着大家說道:“各位同仁,這次我們受金融立法籌備領導小組的委託,負責《商業銀行法》的前期籌備工作,使命光榮、責任重大,希望大家精誠合作,密切協作,共同完成好這次任務。下面我強調一下這次籌備工作總的指導思想,根據中央、國務院關於金融體制改革的精神,我們在這次籌備工作中,要根據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結合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現狀及其發展方向,借鑑國際上的通行做法,制定一部真正符合我國國情的《商業銀行法》。
據此,在籌備起草過程中,要堅持兩條原則:一是要符合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金融體制改革決定提出的目標和要求,同時要照顧到新舊體制轉換時期、特別是專業銀行向商業銀行轉變過程中的實際情況;二是要借鑑、吸收國際上的成功經驗和做法,同時要立足於中國國情。
《商業銀行法》的調整對象是商業銀行,但是目前我國的銀行還正在向商業化經營轉變過程中。從這一實際情況出發,現在制定《商業銀行法》,即要使這部法律發揮對銀行的規範作用,也要發揮它對銀行業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運行的引導作用和對金融體制改革成果的保障作用。
在籌備起草過程中要力求體現上述精神,在關於銀行的經營自主權、銀行與客戶的關係、對銀行的監管、銀行與其分支機構的關係、現已設立的銀行如何適用《商業銀行法》等問題上,既要堅持改革的方向、原則,又要照顧到實際情況。
大家應該都清楚,出臺《商業銀行法》的核心目的是加強對商業銀行的監管,規範商業銀行的經營行爲,維護有序競爭的金融秩序。因此我們要對商業銀行法律地位、權利和義務、設立和終止的條件與程序、業務範圍與規則、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作出詳細的規定。所以我們首先要對如下幾個問題作出討論回答。下面我提出問題,請大家踊躍討論。”
陸教授掃了大家一眼,微微一笑,說道:“第一個問題,關於《商業銀行法》的調整範圍?”
有專家發言,“既然是《商業銀行法》,顧名思義,其規範的對象自然是各類商業銀行,按照大會確定的保險業、證券業、信託業和銀行業要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原則,我認爲應該包括國有商業銀行、合作銀行和其他銀行。”
另一名專家發言道:“我認爲要確定《商業銀行法》的調整範圍,必須先明確兩點,根據中央、國務院關於金融體制改革的精神,必須明確商業銀行的企業法人制度和商業化經營的原則。也就是說縣必須給商業銀行下個定義。大家都知道,國外商業銀行都是幹什麼的?吸收公衆存款、發放貸款、辦理匯兌結算業務等,我們是不是可以如此定義,商業銀行就是吸收公衆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等業務的企業法人,具有的獨立民事法律主體地位。其次,既然是企業法人,自然應該遵循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的原則。”
姜楓緊接着發言道:“綜合兩位前輩的發言,我認爲《商業銀行法》的調整對象應是各類商業銀行,即以吸收公衆存款、發放貸款、辦理匯兌結算業務爲主,以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動性爲經營原則的企業法人。
以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動性爲經營原則,這是在市場經濟環境下,實現從專業銀行向商業銀行的轉變,擺脫各種行政干預的關鍵所在,也是解決銀行缺乏效益意識、風險意識,效益低下、風險過度集中問題的重要保障。
既然是各類商業銀行,我認爲除了包括國有商業銀行、合作銀行和其他銀行外,自然也包括依照本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
至於融資租賃公司、財務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雖然也從事某些融資業務,但其性質、組織形式等與銀行有很大區別,對其資格要求也不同於銀行,以另行制定行政法規加以規範爲宜。”
其他專家學者也紛紛發言,大部分都贊成姜楓對《商業銀行法》的調整範圍的說法。
當然也有專家學者對他的部分觀點提出了異議,“國務院近期已經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已經對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作了專門規定,而且這銀行畢竟不同於我們國內的銀行,在監管上有很大的差異性,若《商業銀行法》的調整對象再包括這些銀行,豈不是在一部法律中出現兩種標準的問題了嗎?這樣太不嚴肅了。”
姜楓微微一笑,有條不紊的說道:“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總體經營範圍與國內銀行之間差別不大,而且《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並沒有系統的對這些銀行提出監管、規範這些商業銀行經營行爲的內容,讓這些銀行遊離於《商業銀行法》之外,必將對我國的金融秩序造成破壞。我們大可以在《商業銀行法》中規定出‘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另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這樣一來,《商業銀行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之間的關係就比較理順了。”
衆學者專家不由笑了,紛紛點頭,這方法應該是目前最穩妥的解決之道了,大家都明白《商業銀行法》的意義所在,若讓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遊離於《商業銀行法》的監管之外,這不符合金融立法的初衷,而且確如姜楓所言,會對金融秩序造成極大的破壞。
籌備組配備了專門的記錄員,將整個討論內容一一記錄在案。
又有專家提出了問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蓄並不是完全意義上的銀行,將它們納入《商業銀行法》的調整範圍是否穩妥?”
陸教授說道:“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企業雖然不是完全意義上的銀行,但其從事的業務大都是銀行業務,從對其監管的需要看,應當有條件地適用《商業銀行法》。可以在《商業銀行法》中規定‘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從事的銀行業務活動,適用本法有關規定。’‘郵政企業辦理的郵政儲蓄業務,適用本法有關規定。’,這樣就可以確保《商業銀行法》無遺漏的監管所有的調整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