檀心深深望了她一眼,沒有再多說,而是徑直往四層走去。與此同時,紅髮女人走向通道外,往上層走去,兩人的身形彼此錯開。
檀心來到四層的路口,他看了眼早已空無一物的右側,那是0號實驗室的所在地……
然後,他轉身向左側走去。
穿過一條通往地底的幽暗道路之後,檀心最終站在一扇厚重的金屬門前,他輸入一串密令,推門走入其中。
門後是一片封閉的地下空間,毫無裝飾的灰色承重柱矗立其中,在這枯燥的毛坯房間內,一個身影正拿着乒乓球拍,對着牆面不斷拍動着。
“領袖。”檀心平靜開口。
“你來了?”
領袖看了他一眼,就是這短暫的分神,乒乓拍錯開了掉落的乒乓球,後者叮叮噹噹的落在地面。
“外面的事情,我已經知道了。”領袖一邊撿球,一邊緩緩開口,“寒災導致極光城內損失慘重,一些靈魂已經從身體中飄出,逐漸消散了……可供極光君吸收的靈魂正在越來越少,‘重現’計劃必須儘快啓動,否則成功率只會更低。”
“今天來,就是找您商議這件事的。”
“哦?”
檀心深吸一口氣,“我不同意‘重現’計劃。”
領袖的動作微微一頓,他略顯詫異的看着檀心,聲音依舊平和,“爲什麼?”
“輸了就是輸了。”檀心沉聲開口,“這三百多年,極光基地幾乎沒有取得任何成果,‘重現’計劃的提出,也沒有任何成功的可能……我們沒能爲人類找到出路,也沒能維繫住極光界域,我們是失敗的。”
“所以呢?”
“失敗,就該及時止損。我認爲‘重現’計劃毫無實行的必要,它不過是極光基地爲了掩飾自身失敗的一塊遮羞布罷了。”
領袖注視他許久,長嘆一口氣,“所以,你還是沒有放棄‘救贖之手’計劃。”
“至少,它能讓極光城的三百多萬人‘活着’,極光界域不會徹底消失……我們做不到的事情,也許其他界域能做到,如果他們找到了挽回一切的辦法,至少極光城還有重現的可能……但如果現在執行‘重現’計劃失敗,我們就什麼都沒了。”
領袖沒有回答,他沉默的走到房間的牆邊,看着那扇用彩色粉筆畫上去的窗外雪景,緩緩開口:
“檀心,你還記得……當年我是怎麼教你的嗎?”
“人類命運,永遠凌駕於一切個人之上。”
“當年的那批孩子裡,你的性格最果決,最冷毅……所有人都認爲你是最佳的種子,但我心裡很清楚,你的內心比所有人都綿軟。”領袖回頭看向他,“我本以爲你長大後當上這個副總長,能有所長進,現在看來……你還是跟小時候一樣。
你太感情用事了。”
“我從未感情用事,我知道我在做什麼……是你無法接受極光基地的失敗,是你的方法偏激了。”
“極光君意味着什麼,你應該比我清楚,只有他活着極光界域纔能有重現的可能,我們才能繼續研究他,從他身上找到人類翻盤的希望……他所代表的,就是人類的未來!
站在人類的立場上,只要能讓他活下去,無論犧牲多少人都是值得的,哪怕成功的概率再渺茫……
但你……你卻想犧牲極光君?”
“我們花了三百年都沒有從他身上得到任何成果,就算再給三百年,三千年!等科技回到石器時代,難道我們就能有收穫了嗎?不,我們什麼都收穫不到!”檀心深吸一口氣,一字一頓的開口,
“極光君不是人類的未來,所有人類纔是。”
領袖望着檀心,檀心也毫不畏懼的望着他,空氣突然陷入一片死寂。
“看來,我們的理念出現了衝突。”領袖緩緩開口,“不過你應該知道,我纔是代表極光基地,掌舵人類命運的那個人……你檀心身爲基地外派到地表的秩序維護者,按照極光基地初始001號條款,並沒有參與涉及人類命運最終決策的資格。”
“我知道。”
“那麼……我以極光基地唯一領袖的身份,否決‘救贖之手’計劃。”
檀心靜靜的看着他,似乎對這個結果並不意外……他眼眸深處閃過一抹複雜之後,一隻手從風衣中緩緩擡起。
一隻漆黑的槍口,對準了領袖的眉心。
“那麼……我,背叛極光基地。”
砰——!
面對曾一手培養他長大的領袖,檀心沒有絲毫猶豫的扣動扳機,一束火光迸濺,子彈瞬間便洞穿領袖的眉心!
領袖怔怔的看着他,似乎沒有意料到檀心會背叛極光基地,踉蹌的撞到身後牆壁後,緩緩癱下……最終倒在了那扇粉筆畫上的窗戶之前。
猩紅的鮮血在灰白色的地面流淌,蔓延到檀心的腳下,幾乎同時,一聲輕響從燈泡內傳來!
啪——
極光基地的電路再度癱瘓,房間陷入一片黑暗死寂。
檀心看着倒在黑暗中的領袖身影,有些不忍的閉上眼眸,一秒後便緩緩睜開,重新恢復了冷靜與理智,轉身向上層走去。
就在他離開半分鐘後,這間封閉房間的角落,一扇完美無縫的門戶,被緩緩推開……
在極光基地內,沒有人知道,在領袖房間內,竟然還藏着一個暗室,與一個不知在其中生活了多少年的蒼老身影。
那身影蓬頭垢面,頭髮雜亂無比,他面無表情的看了眼檀心離去的方向,甚至都沒有低頭看那具“領袖”的屍體,便轉身回到狹窄暗室中……
暗室中,只有三件物品:
馬桶,牀,與一隻最古老的傳聲銅管。
那身影走到傳聲銅管前,揭開生鏽的蓋子,平靜到沒有一絲波動的聲音響起:
“執法官副總長檀心,違反001號條款,背叛極光基地,列爲界域第一通緝目標……全員無論手段,不限代價襲殺,三小時內奪回‘重現’計劃炸藥引爆器,
凡有私放者,與之同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