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長暈了,“請你說明白一點兒!”
“就這麼說吧,我給你錢打仗。打仗嗎,肯定毀了不少東西。毀了東西就要重建,重建的錢從哪裡來?還要貸款,你的優先從我這裡貸款。我們賺利息。就是優先讓我們賺錢的意思!”
議長笑了,“呵呵呵,我隨便說說不就行了,說是優先從你那裡貸款,我不幹呢?你能怎麼樣?”
“議長先生,你把問題想簡單了,你看見這麼後一摞文件了嗎?裡面全都是細則。如果你簽了,按照細則走,人家肯定是優先的”。
原來是這樣。“可是,我們不在本文明打仗,不一定有重建貸款呀!”。
“所以,這個抵押物對我們來說不成立”
抵押物是指債務人(抵押人)爲擔保某項義務的履行而移轉給債權人(抵押權人)的擔保物。可以是有形財產,也可爲登記無形財產如地上權、政府公債、人壽保險等。在一些國文明爲動產抵押物和不動產抵押物。前者爲可移動之物,包括流通票據和所有權憑證。後者如土地、建築物。中國不分抵押權與質權。根據《聯邦道德細則》的規定,凡提供財產作擔保的,不論爲不動產、動產或有價證券,也不論是否轉移佔有,該財產均稱爲抵押物。
關於抵押物的範圍各個文明規定不一。有些文明僅允許以不動產爲抵押物。抵押物須有可讓與性,其通常由抵押權人保管,抵押權人有妥善保管物的義務,不得擅自使用。因其過錯造成物毀損滅失的,抵押權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爲了便於保管和發揮其效用,依法或依雙方當事人約定亦可由抵押人保管,但抵押人不得就同一擔保價值再度抵押,如遇抵押物被扣押、滅失等情形時應告知抵押權人。其與典物、質物近似但有區別。區別主要在於抵押物的佔有可以轉移,也可以不轉移;而典物和質物一般都要轉移佔有。
抵押物是指抵押人爲擔保債務的履行和債權的實現而提供的、用於設定抵押權的特定財產。由於抵押權以不轉移抵押物的佔有爲特徵,爲保證抵押權人利益,聯邦各文明法律均規定了抵押登記制度。
在物權法中,因爲物權具有不同於債權的絕對性、優先性。因此一個物之上物權的存在關係到笫三人乃至一般公衆的利益,這樣爲確保社會一般公衆能知道某個物之上物權的存在而避免自己的利益因該物權的法律效力受到影響,在物權法中就產生了物權公示主義原則。
依照該原則,任何一個物權的存在均應該有使社會公衆得以認識的標誌和方式。這種公示方式隨社會交易經驗的發展,漸漸形成了不動產物權以登記爲公示方式,動產物權則以佔有作爲公示方式。
而隨着各個文明工商業的發達,一些動產的價值遠遠超過不動產的價值,加之抵押權的和作用僅以抵押物的交換價值來實現優先受償權,不影響抵押人對抵押物的繼續利用,這樣一些動產財產逐漸獲得抵押的資格,那麼以佔有的方式來作爲動產抵押權的公示方式顯然是不可能的,這樣也就只能藉助於登記制度了。
法定抵押權是依據法律的直接規定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抵押權。一般抵押權均屬於約定擔保物權,但在特殊情況下,也可由法律規定而發生特殊的抵押權,例如,世界各國民法一般都規定在承攬合同中,承攬的工作物如建築物的修建或修繕時,承攬人就承攬關係所發生的債權,對定作人就該建築物有抵押權。
對於法定抵押權,瑞士民法將其分爲公法性質的法定抵押權和私法性質的法定抵押權。前者的成立無須登記,而後者的成立則須登記。在法國民法,法定抵押權範圍較廣,妻子對丈夫的財產,未成年人及禁治產人對其監護人財產,以及國家、公共團體、公營造物對於收款人及會計人員的財產,均有法定抵押權。
議長聽到這,心裡一涼,難道這件事兒就要涼了?“那他們有沒有建議其他的抵押方式?”。
“議長先生,還真有”。
“你說幾個來聽聽!”
聯邦內,啥東西都能成爲抵押物,只要雙方認就好。
“例如,阿古整個軍隊的半年使用權!”
這個,這個,難道他們還要發動戰爭不成?“這個不行,再說其他的!”
“用阿古文明等值的建築物做抵押!”。
“這個行倒是行,只是我們政府部門太亂乎了,能統計清楚自己有多少產權幾乎是不可能的事情。我們又不能強徵民房!”
“阿古文明某一級行政區域的稅收權作爲抵押!”
“這個,好像也不大方便。再說其他的”
“阿古文明的權利象徵的東西。例如,曾經有文明抵押皇帝的權杖。這權杖是他們文明權利的象徵,權利至高無上!”。
“國務卿,我們文明是無神論,不搞什麼權利的象徵,我們文明沒這東西呀,咋抵押?”
“那阿古文明發行的債券呢?能用發行的債券做抵押不?”
國務卿,開始滔滔不絕的將,各種抵押物,那真是千奇百怪,啥都有。甚至還建議你們阿古,將世面上流通的聯邦幣收集一部分,取出抵押物,給我們,那就最好。等你們換了貸款,我們還給你們,你們在發行相應的聯邦幣。
聯邦真是有金融人才,只有你想不到的,沒有他們不敢想的。可是聽來聽去,議長都覺得自己好像損失很大。廢話,人家真金白銀的拿出來,你自己不出點兒血,白給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