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完善各類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和健全國有資本合理流動機制
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強調要完善各類國有資產管理體制,以管資本爲主加強國有資產監管,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並且要健全國有資本合理流動機制,推進國有資本佈局戰略性調整,引導國有資本更多投向關係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堅定不移把國有企業做強做優做大,更好服務於國家戰略目標。
第一,以管資本爲主推進國有資產監管機構職能轉變。國有資產監管機構要準確把握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定位,科學界定國有資產出資人監管的邊界,建立監管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實現以管企業爲主向以管資本爲主的轉變。該管的要科學管理、決不缺位,重點管好國有資本佈局、規範資本運作、提高資本回報、維護資本安全;不該管的要依法放權、決不越位,將依法應由企業自主經營決策的事項歸位於企業,將延伸到子企業的管理事項原則上歸位於一級企業,將配合承擔的公共管理職能歸位於相關政府部門和單位。大力推進依法監管,着力創新監管方式和手段,改變行政化管理方式,改進考覈體系和辦法,提高監管的科學性、有效性。
第二,以管資本爲主改革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改組組建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探索有效的運營模式,通過開展投資融資、產業培育、資本整合,推動產業集聚和轉型升級,優化國有資本佈局結構;通過股權運作、價值管理、有序進退,促進國有資本合理流動,實現保值增值。科學界定國有資本所有權和經營權的邊界,國有資產監管機構依法對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和其他直接監管的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並授權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對授權範圍內的國有資本履行出資人職責。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作爲國有資本市場化運作的專業平臺,依法自主開展國有資本運作,對所出資企業行使股東職責,按照責權對應原則切實承擔起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開展政府直接授權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履行出資人職責的試點。
第三,以管資本爲主推動國有資本合理流動優化配置。堅持以市場爲導向、以企業爲主體,有進有退、有所爲有所不爲,優化國有資本佈局結構,增強國有經濟整體功能和效率。緊緊圍繞服務國家戰略,落實國家產業政策和重點產
業佈局調整總體要求,優化國有資本重點投資方向和領域,推動國有資本向關係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和國計民生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重點基礎設施集中,向前瞻性戰略性產業集中,向具有核心競爭力的優勢企業集中。發揮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的作用,清理退出一批、重組整合一批、創新發展一批國有企業。建立健全優勝劣汰市場化退出機制,充分發揮失業救濟和再就業培訓等的作用,解決好職工安置問題,切實保障退出企業依法實現關閉或破產,加快處置低效無效資產,淘汰落後產能。支持企業依法合規通過證券交易、產權交易等資本市場,以市場公允價格處置企業資產,實現國有資本形態轉換,變現的國有資本用於更需要的領域和行業。推動國有企業加快管理創新、商業模式創新,合理限定法人層級,有效壓縮管理層級。發揮國有企業在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和製造強國戰略中的骨幹和表率作用,強化企業在技術創新中的主體地位,重視培養科研人才和高技能人才。支持國有企業開展國際化經營,鼓勵國有企業之間以及與其他所有制企業以資本爲紐帶,強強聯合、優勢互補,加快培育一批具有世界一流水平的跨國公司。
第四,以管資本爲主推進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穩步將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所屬企業的國有資本納入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體系,具備條件的進入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加強國有資產基礎管理,按照統一制度規範、統一工作體系的原則,抓緊制定企業國有資產基礎管理條例。建立覆蓋全部國有企業、分級管理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制度,提高國有資本收益上繳公共財政比例,2020年提高到30%,更多用於保障和改善民生。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會保障基金。
第五,加強內外部監督。一是強化企業內部監督。完善企業內部監督體系,明確監事會、審計、紀檢監察、巡視以及法律、財務等部門的監督職責,完善監督制度,增強制度執行力。強化對權力集中、資金密集、資源富集、資產聚集的部門和崗位的監督,實行分事行權、分崗設權、分級授權,定期輪崗,強化內部流程控制,防止權力濫用。建立審計部門向董事會負責的工作機制。落實企業內部監事會對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監督。進一步發揮企業總法律顧問在經營管理中的法
律審覈把關作用,推進企業依法經營、合規管理。集團公司要依法依規、盡職盡責加強對子企業的管理和監督。大力推進廠務公開,健全以職工代表大會爲基本形式的企業民主管理制度,加強企業職工民主監督。二是建立健全高效協同的外部監督機制。強化出資人監督,加快國有企業行爲規範法律法規制度建設,加強對企業關鍵業務、改革重點領域、國有資本運營重要環節以及境外國有資產的監督,規範操作流程,強化專業檢查,開展總會計師由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委派的試點。加強和改進外派監事會制度,明確職責定位,強化與有關專業監督機構的協作,加強當期和事中監督,強化監督成果運用,建立健全覈查、移交和整改機制。健全國有資本審計監督體系和制度,實行企業國有資產審計監督全覆蓋,建立對企業國有資本的經常性審計制度。加強紀檢監察監督和巡視工作,強化對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行使權力等的監督,加大大案要案查處力度,狠抓對存在問題的整改落實。整合出資人監管、外派監事會監督和審計、紀檢監察、巡視等監督力量,建立監督工作會商機制,加強統籌,創新方式,共享資源,減少重複檢查,提高監督效能。建立健全監督意見反饋整改機制,形成監督工作的閉環。
第六,加強社會監督和責任追究。一是實施信息公開加強社會監督。完善國有資產和國有企業信息公開制度,設立統一的信息公開網絡平臺,依法依規、及時準確披露國有資本整體運營和監管、國有企業公司治理以及管理架構、經營情況、財務狀況、關聯交易、企業負責人薪酬等信息,建設陽光國企。認真處理人民羣衆關於國有資產流失等問題的來信、來訪和檢舉,及時迴應社會關切。充分發揮媒體輿論監督作用,有效保障社會公衆對企業國有資產運營的知情權和監督權。二是嚴格責任追究。建立健全國有企業重大決策失誤和失職、瀆職責任追究倒查機制,建立和完善重大決策評估、決策事項履職記錄、決策過錯認定標準等配套制度,嚴厲查處侵吞、貪污、輸送、揮霍國有資產和逃廢金融債務的行爲。建立健全企業國有資產的監督問責機制,對企業重大違法違紀問題敷衍不追、隱匿不報、查處不力的,嚴格追究有關人員失職瀆職責任,視不同情形給予紀律處分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