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百八十三章相州案
蔡確上前:“陛下,此風萬不可長。”
“南海遠隔萬里,難於節度,所謂鞭長莫及者也。縱然得利,其利也轉運煩困,難入中國。”
“再者,如邊臣紛紛效仿,交趾之事,若發生在雄州,延安,渭州,則當如何?”
“陛下,聖人全謀而遠計,不當視一時所得失。故臣認爲,不當重賞。”
吳充最近正在被御史臺黑整,這時候聞言出列:“陛下,朝廷制度,重罪之官,最遠逐貶至澹耳。而蘇油,李舜舉,王韶,皆朝中一時之重,可謂國之幹翰。”
“爲了皇宋的安泰,三人橫滄海,赴絕域,折衝萬里,方開創出此番局面。”
“按事以來,三司未與其一文支持,而前後交趾輸貢來易,不下數千萬貫。拓地萬里,振興海貿,恩威並重,四境仰崇。”
“巨億之舟,蟻行於海,貢進之書,絡結於途,豈可以擅興邊事喻之?”
“冶州之鐵,入國用三分;廣源之金,過都下泰半。其餘銀,錫,珍珠,玉貝,香木蛟皮,犀象玳瑁之屬,不計其數。”
“湄洲之利,蠻夷所不能及,而我大宋可笑而收之。”
“其地廣方千里,一季三熟。於今不過數月,已得漊港圩田兩萬餘畝,收穫兩季,蓄米數萬石,且兼利魚鹽,海貿,是我大宋又有一兩浙路也。”
“此戰乃應諸國所請,因時局而生,大宋乃是爲了護佑諸國蕃船而戰。”
“這哪裡是興邊事而啓戰端呢?這明明是自衛啊,難道強盜殺至身前,我大宋還要開門而揖之?”
“大宋處處佔理,從諸國的國書,陳述,皆可一目瞭然,蘇明潤,李舜舉處置政務,可謂細緻周祥,在這件事情上,大宋哪裡有一點瑕疵?”
“王全斌平西蜀,未見此功;曹魯王滅南唐,差獲其利。”
“蘇明潤此舉,乃宰執才度,所見者自非一時,而利足萬世!”
“御史臺風聞奏事,固然是其事權。然一旦交趾有事,就以爲必定是邊臣構釁,頗加臆想揣測之後,深構彈章,詆譭重臣。我朝臺諫,自歐陽文忠公後,日漸驕橫,此非朝廷設御史臺,糾核制衡羣臣之衷!”
首相直接向御史臺開炮,殿中頓時大譁,吳充是不想當這個宰相了?!
事情的起因,是蔡確操作的一起大案。
韓琦判相州時,有三個盜賊在鄉里打家劫舍,其後被他們的鄰居趕出了居住的地方。
團伙老大很生氣,認爲打劫不成,主要是被保甲們聯合起來打亂了搶劫步驟,於是老大給倆徒弟下了一個指令:“今後劫人,有救者先殺之!”
過了一段時間,這個劫盜團伙又去搶劫另一戶人家。那戶主是一位單身的老嫗,三劫盜將她縛起來,“榜棰求貨”,嚴刑拷打,逼她交出財物。
老嫗哀號,鄰居聽到哀號之聲,心中不忍,便過去勸說劫盜:“這老人家也沒什麼財產,你們這麼將她打死了也沒有用。”
盜魁的徒弟牢記師父的命令,轉身先將這位“多管閒事”的鄰居,幾刀刺死了。
官府很快就將三名劫盜抓獲,籤書相州判官陳安民,相州法司官員潘開,按《宋刑統·賊盜律》的規定:“強盜不得財,徒二年;……傷人者,絞;殺人者,斬;殺傷奴婢亦同;雖非財主,但因盜殺傷,皆是。”判三名劫盜死罪。
經河北西路提刑司覈准,死刑被執行。
好像很簡單,然而就在三年之後,去年,這案子又被翻了出來。
行中書刑房堂後官事周清,對此案的判決提出質疑,認爲適用的法律條款,存在瑕疵。
因爲按照熙寧間修訂的新法,“凡殺人,雖已死,其爲從者被執,雖考掠,若能先引服,皆從按問,欲舉律減一等”。
周清認爲,如果根據這條條文,那麼在本案中,通過之前團伙老大對徒弟“有救者先殺之”的教唆,可以斷定,這個團伙裡,老大才是首領,是這個殺人案的主犯。
而動手殺人的兩個徒弟,只是執行團伙老大的命令,應屬從犯。
另外他們被捕後,三人“至獄先引服”,這就屬於自首。
因此依照熙寧新法,使用新法的減刑條款。
而相州當地的地方法院,卻判他們死刑,之後刑部也沒有駁正,是存在瑕疵的,這屬於“皆爲失入死罪之錯判。”
失入死罪,就是官府錯判,殺了不該殺的人,這屬於重大失職!
周清之所以這麼上心,是因爲王安石變法的時候,搞了一個激勵措施。
“若刑房能較審刑院、大理寺、刑部斷獄違法得當者,一事遷一官。”
周清原爲江寧府的司法官,很有才幹。
王安石一直很欣賞他,做了宰相之後,便提拔他拔進了中書刑房。專門負責抽查往年的刑事判決檔案,檢查是否有錯判、誤判或者疑點,提出反駁。
在一事遷一官的激勵下,周清“吹毛以求其失”,四年內升遷至供備庫使、行中書刑房堂後官事。
這不是什麼毛病,因爲從律法上來說,只要周清的質疑是站得住腳的,那就會起到糾正枉法的良好作用。
所以趙頊便將案子交給大理寺複覈。
負責複覈的大理評事竇平、周孝恭認爲,盜魁固然交待過徒弟“有救者先殺之”,但這裡的“救者”,顯然是指“執兵仗來鬥者也”。
而本案中,被殺死的鄰人只是“以好言勸之”,因此並不能算作盜魁前提中的“救者”。
也就是說,盜魁教唆這個前提,在此案中並不成立。
因此盜徒出手將他殺死,是此案的主犯,不可認定爲從犯,依律當然應該判處死刑。相州的判決沒什麼差錯。
兩人商議之後,又去請示周清的上司、中書刑房檢正公事劉奉世。
劉奉世聽取了兩人的解釋,問道:“你二人是法官,自己拿好主意,回覆陛下就可以了,何必來告訴我?”
竇週二人又說:“然則此案,實不可認定爲‘失入死罪’。”
劉奉世說:“那你們就當堅持判斷,從來沒有人指示過,此案必須裁定爲‘失入死罪’。”
於是大理寺作出對相州案的複覈裁決——相州案不存在“失入死罪”的錯判,周清的請求予以駁回。
周清不服,堅持相州案判決不當,要求再議。
於是趙頊又將案子交刑部審議。
刑部的法官最後卻認爲,周清的質疑有道理,相州案的判決有失誤。
大理寺對此裁定當然不服,就在大理寺,刑部,中書刑房對此案展開大辯論之時,皇城司一封報告,讓事件徹底改變了走向——“相州法司潘開,齎貨詣大理行財枉法”,“齎三千餘緡,賂大理寺”!
賄賂法司,妨礙司法公正,敗壞大宋法度。趙頊當然不能容忍,勃然大怒,立即指示開封府,詳查潘開行賄一事。
案情重大,事關朝廷司法,開封府領命之後立即審訊了相州現任法官潘開及相關證人。
到此,相州劫盜案,性質發生了徹底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