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百二十章 利弊

第六百二十章利弊

“市易之法有三:結保賒請,一也;契書金銀抵擋,二也;貿遷物貨,三也。”

第一條“結保賒請”,就是貸款給沒有抵當財產的賒貸者。

“市易法,聽人賒錢。無抵當者,三人相保則給之,皆出息十分之二。過期不輸息外,每月更罰錢百分之二。”

如是皇族宗室,則不需抵當,只要“三人以上同保”,經大宗正司出具身份證明,就可獲得貸款,賒貸額爲“並息不得過兩月料錢之數”。

普通民戶,賒貸額更低。

第二條“契書金銀抵當”,是市易法最重要的條款。

大宋的典賣、抵當要有保人,故此法也稱爲“抵保賒請”法。

契書金銀抵當的對象分爲三類,一是充當市易務的官吏的大商人,二是在京諸行鋪牙人,三是普通民戶。

市易法規定:市易務提舉官由朝廷委派,監官與勾當官募大商人充任,三者“以地產爲抵,官貸之錢”。

又規定“許召在京諸行鋪牙人充本務行人、牙人,內行人令供通已所有,或借他人產業金銀充抵當,五人以上充一保。”

非市易務的普通民戶,“以抵當物力多少,許令均分賒請”,賒請額不得超過抵當價值。

第三條,貿遷物貨,其含意則是市易務親自參與是買賣物貨,使物貨通流,物價穩定,初衷與常平倉法平抑糧價類似。

說白了,市易務就是先從外地商人們手上購入商品,然後將商品賒貸給承包市易務的京中大商人,大商人轉包給小商人,小商人賣完東西后償還。除了手續費,另加收白費之二十的年利息,逾期不還,則再每月加收百分之二的罰息。

其實這就是一種強行借貸,然後還要加上國家市場壟斷,還要加上官商勾結既當裁判又當球員。

王安石任命呂嘉問提舉此事,呂嘉問是呂氏“家賊”,到後來《宋史》都將他與呂公著呂公弼等呂氏高官單獨分開列傳的,想得到家族政治庇佑提攜絕不可能,沒有一點前途,得此機會,當然踊躍報效。

呂嘉問整理市易法條文後上書,其建議中有重要一條:“兼併之家較固取利,令市易務覺察,申三司,按置以法。”

趙頊認爲這條讓市易司權力過重,將之削去。御史劉孝孫言:“於此見陛下寬仁愛民之至。”

安石曰:“孝孫稱頌此事,以爲聖政,臣愚竊謂此乃聖政之闕也。”

意思是這一條的取消,讓兼併之家沒有了約束,會削弱市易法的效果。

由於這法是打着陝西沿邊市易得利,官民漢蕃盡皆稱便的旗號開的頭,而且呂嘉問更是其心可誅,不是針對的四通商號那才見了鬼了!

所以蘇油堅決拒絕背鍋,立即上章表示強烈反對。

首先,是不是所有商品,都必須先入市易務後才能買賣?如果不限制商品種類,百姓從市易務貸出,先交一筆手續費,賣完之後還要交兩分利息,那他的年利潤,起碼得在三成以上。

要是差價巨大的商品還好,要是普通小商品,能有這麼高的利潤嗎?那老百姓賣完東西還完貸款之後,不是虧本嗎?

如果發生這種現象,市易務怎麼解決?其一隻能是壓低進價,這不是違背了保護進京商人的初衷嗎?其二就是提高賣價,這不是讓汴京小老百姓消費者吃虧嗎?

如果朝廷的目的是保護商業抑制兼併促進流通,其實非常簡單。

如果目的是打破大商人壟斷不讓外地商人吃虧,方法也不是隻有官府替代一途。

讓行會執事制度化,多元化,引入中小層商賈加入其中,分配戶數定額,逢大事集體表決,過三分之二通過,讓行會不是兼併之家的一言堂,再加上官府監督,不就搞定了?

入京商人的貨物,實行公開競標,打破准入門檻,任何人都可以參與,價格交給市場,不就搞定了?

至於無本的小戶,沒有償還能力的那些,那屬於扶持對象,不是生產對象。

要扶持,就別收利息,將他們排除於官員績效之外,不要讓煎迫他們的實施人,從大商賈變成官員,那樣會爲禍更烈!

永遠記住那句話,貸款是有風險的,要靠貸款盈利,首先就得防範風險。

想吃利息,先得提防損失本金!

不是要逼迫人家典房當屋,而是把事情做在前面,做在起點,壓根不讓這種事情發生!

商賈和農人一樣,本錢就是他們的地,收益就是種出的糧食,商稅就是他們對國家的貢獻。

政府應該做的,是培養出更多有地可種,有水可澆,有糧可存的人,才說得到讓他們做貢獻上來。

否則只能導致百姓難以立業,逃散拋荒,對商業來說,就是從事商務的人口減少,市井蕭條,流通不暢,進而工坊凋敝,物價昂貴,初衷和結果,會南轅北轍!

隨便說說目前這法存在的問題:

其一,有的商品季節差價不大,“物價增減,難以定期,而一州、一縣價所增減,相去亦必不甚遠,則貨或積而難售”,行戶賒貸之後,一年內賺不到三成,就有賠錢之虞。怎麼解決?

其二,官府是以一個放貸者的身份介入商品流通,然而市易息錢和市例錢有固定比率,所以市易官吏爲擴大政績,就必須依靠“罰息”。

隨着罰息的增加,市易法,會不會淪爲盤剝百姓的的高利貸?

其三,罰息必將導致商戶虧欠市易本息越來越多,無法收回,導致貸款民戶破產,導致賒請法難以爲繼,怎麼解決?

其四,市易務權力過重,市易務從事商品批零的收入不歸國家財政,而由市易務官吏支配。

這其實是讓市易務官吏捷足先登,動用市易務本錢,從外地客商那裡“賤買”物貨,再批發“貴賣”給本地商人零售。

在此過程中,本應由“賤買”物貸的市易務官吏承擔的賒貸本息,卻全部轉嫁到零售商戶身上。

市易務官吏爲了獲取批零差價,擴大賒貸額,轉嫁賒貸本息,必定會強迫商戶“必買於市易”,使市易務成爲“挾官府而爲兼併”的市場壟斷機構。怎麼避免?怎麼解決?

其五,由於市易務以收息多寡爲賞罰標準,市易務爲提高政績,以多收息錢爲能事,如何保證不會有強迫、引誘民戶賒貸的事件發生?

其六,市易錢本應貸給經商之人,官員們爲提高政績,必然爲多收息而不分對象發放的非商業貸款,必然演變爲純粹的高利貸。怎麼解決?

其七,市易務賒貸的物貨,或因質價不符,“物貨損惡”,或因脫離市場需求,“滯而不售”,或因市易務官吏擡高價格,“賤買貴賣”,如果發生此類現象,必會給賒買者造成損失,需不需要監督?如何避免其發生?

其八,中書說市易法遇價賤增價買進,價貴則低價賣出。所謂“賤以買,貴以賣”,但是官員爲了獲利,會不會“不賤而賤以買,不貴而貴以賣”?如何避免?如何監督?

其九,會不會有官吏違規操作?比如即假借他人之名從市易務賒買;比如讓沒有賒買的人白出息錢;比如勒令商販不得往他郡,多爲留難;比如操縱價格,倍獲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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