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堅持制度治黨_一、搞好制度配套銜接

堅持制度治黨

制度帶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和長期性。制度治黨是全面從嚴治黨的根本保障。習近平指出:“堅持思想建黨和制度治黨緊密結合。從嚴治黨靠教育,也靠制度,二者一柔一剛,要同向發力、同時發力。”堅持制度治黨,要讓制度建黨思想深入人心,把制度建設貫穿於從嚴治黨工作的各個環節、各個方面,搞好制度的配套銜接,增加制度認同,增強制度執行力,真正形成用制度規範行爲、按制度辦事、靠制度管人的良好機制,不斷提高黨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的能力和水平,推動從嚴治黨取得新實效。

一、搞好制度配套銜接

在制度建設中,光有制度還不行,還要注意制度與制度之間的配套銜接,做到彼此呼應,形成制度合力,增強制度的整體功能,有效提高制度的預防性、系統性和可操作性。

經過多年努力,我們黨已經形成了一套比較完善的制度,但也存在着一些問題。主要有:

一是制度建設缺乏整體規劃。在制定從嚴治黨相關制度的實踐中,缺乏整體的規劃,存在一些過於注重實體性、忽視程序性,過於注重單體性、忽視系統性,過於注重原則性、忽視操作性等問題。有時因某一方面、某個環節出了問題,就出臺了相應的制度予以規範約束,這一方面說明了黨內製度制定的及時,另一方面,由於不是按照事先規劃有序進行制定,而是某個部門針對某一方面的問題而研究制定的,從表面上看針對性很強,措施也比較得力,但從全局來看容易造成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結果,致使少數制定的制度前瞻性不強,一些制定的制度理想主義色彩較濃,對黨員幹部的約束往往超越了實際情況,導致在現實中難以執行;此外,一些制度的規定過於籠統、原則,彈性空間較大,操作起來困難,比如關於領導幹部個人財產、收入申報的問題,通常都規定得較爲原則,缺乏量化的、具體的、剛性的規定,各地的執行力度不一,給制度的執行帶來了困難。還有一些制度的某些內容規定缺乏全面性,存在片面強調製度的制裁懲罰功能的傾向,而忽視了制度的指引、評價、協調和預測等功能。

二是制度體系仍不健全。當前,我國以黨章爲核心,以各準則、條例、規定等爲主體的黨內法規制度體系已基本建立,但從總體上看仍需完善。相關制度就其制定的量來說是比較龐大的,然而就其系統的科學性而言,還存在許多不足。相比我國已經形成的以憲法爲根本、以各部門法爲保障的完整的法律體系,我國的黨內法規制度還有較長的路要走。當前,在從嚴治

黨方面制定出臺的制度很多都是出於特定時期特定階段工作的需要,但形勢在經常發生變化,尤其是市場經濟條件下,黨所面臨的內外部環境已經發生了深刻的變化,因此,就迫切需要制定制度的機構要適時對現存制度進行清理,並根據清理情況及時對相關制度作出廢止、失效或者予以修改等處理,調整那些不適應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的制度並補充完善新的制度,以更好落實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近年來,全國各地相繼在從嚴治黨制度方面進行了探索,並積累了很好的經驗。但這些探索在很多情況下,不僅沒有現成的法規制度作爲保障,甚至因情勢的需要,有的還要突破法規制度的規定,這導致對法規制度的權威性帶來直接衝擊。

三是相關制度之間的協調性還有待加強。由於黨內從嚴治黨相關制度制定主體的多級和多部門以及各制定主體對於制度的制定存在認識方面的差異,因此造成了從嚴治黨相關制度之間的協調性還有待加強。主要表現在:制定制度的主體分散,工作各自爲政,職責交叉,缺乏工作的整體合力,甚至出現了相互矛盾、推諉扯皮、“制度打架”的現象,導致制度執行者在制度執行過程中猶豫不決、不知所從、難以執行,制度也就難以真正有效發揮其應有的作用。還有一些制定的制度不夠完備,不夠系統,缺乏具體實施細則方面的配套制度,從而在客觀上給被監督者留下了鑽空子、打擦邊球的餘地,或造成了事實上的制度面前不平等,給別有用心者提供了腐敗的土壤。爲增強制度之間的協調性,保證制定的各項制度行得通、做得到,必須使各項法規制度彼此銜接、環環相扣,真正發揮法規制度的整體合力。

搞好制度配套銜接,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努力:

第一,注重制度本身的銜接。制度設計要遵循“符合現實需要、滿足大多數人利益、全體人員共同遵守”的原則來堵塞制度漏洞,不使其顯性化。假如制度在制定過程中沒有集思廣益,沒有科學的、客觀的制定,那麼執行機關在執行制度時就會受到很多阻礙,使得制度不能有效的實施。單項制度內部銜接還有一層含義,就是在實體、程序、保障性等規定的本身找問題。在實體性方面,應防止可能的相互矛盾。同時,在程序上要防止缺位。程序通常由方式、步驟、順序、時限等要素構成。如果這些要素不全或存在問題的話,這個制度是不健全的。因此在單項制度內部銜接上不僅要有程序性的規定,而且要有保障性的規定。設置一項制度,不僅要規定應該如何做,而且要規定不執行或違反了又應該如何處置,頒佈制度的同時就要把制定、執行、監督部門的職責明

確起來,防止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現象發生。另一方面,要制定外在配套的保障性措施,尤其是在一些原則性、指導性的基本制度公佈後,權力機構要同時公佈檢查、監督和獎懲措施,執行機構要拿出貫徹實施的細則,對違反黨的制度者必須加以處理。

第二,注重制度相互間的配套銜接。新中國成立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中央制定頒佈了一批重要黨內法規,爲黨要管黨、從嚴治黨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但是由於統籌規劃不夠,黨內法規老化、碎片化、空洞化、形式化以及神秘化現象比較突出。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爲總書記的黨中央高度重視加強黨內法規制度建設,先後制定頒佈了《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2013—2017年工作規劃》、《中央黨內法規制定工作五年規劃綱要(2013—2017年)》、《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關於黨政機關停止新建樓堂館所和清理辦公用房的通知》、《關於全面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關於嚴禁黨政機關到風景名勝區開會的通知》等一系列法規和條例,細化從嚴治黨的法律法規。我們必須堅持繼承與創新,認真運用黨長期以來所積累的制度制定基本經驗,同時努力借鑑國外有益做法,加強全局性和前瞻性問題的研究,注重實體性與程序性、單體性與系統性、原則性與操作性的統一,做到在繼承中發展,在發展中創新,解決新問題,總結新經驗,從而建立健全從嚴治黨各項制度,提高制度的預防性、系統性和可操作性,增強制度間的配套和銜接,努力消除制度間的不協調現象。

第三,注重制度與法律的配套銜接。中國共產黨作爲執政黨,其黨內製度是黨外制度建設的重要保障。正如鄧小平所說:“沒有黨規黨法,國法也就很難保障。”同時,健全黨外製度也有助於推動黨內製度的建設。黨內製度與黨外製度的銜接還有一個重要方面,就是要善於把黨內製度轉化爲國家法律法規。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作出了重大部署,是我國法治建設進程中的重要里程碑,標誌着黨對執政規律、社會主義建設規律、人類社會發展規律的認識和實踐上升到新的高度,必將對黨和國家的事業產生重大而深遠的影響。法治不僅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也是管黨治黨的基本方式。我們要運用法治思維和方式,把從嚴要求和依靠制度結合起來管黨治黨,努力使黨內製度與國家法律相銜接,適時將經過實踐檢驗、適應形勢發展的黨內製度轉化爲國家法律法規,使黨員幹部將法治當成一種信仰,增強制度約束力和強制力。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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