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銷售者對其銷售產品的質量負有哪些法定義務?
按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銷售者對其銷售產品質量應負有的基本義務包括:
(一)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
(二)採取必要和適當的分類、防潮、通風、防曬、防黴變以及對特殊產品的溫度控制等保管、維護措施,保持銷售產品的質量。
(三)《產品質量法》規定禁止銷售的產品銷售者不得銷售。包括:(1)不得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2)不得銷售失效、變質的產品。“失效”,是指產品失去了本來應當具有的使用功能或效力。“變質”,是指產品內在質量發生了本質性的物理、化學變化,失去了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價值。失效、變質的產品,由於其功能、效力、作用等皆已喪失或大部分已喪失,已經不具備應有的安全性、適用性等必要的性能,還容易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因此,法律規定禁止銷售失效、變質的產品。銷售者違反了這一法定義務,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四)銷售的產品的標識應當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
(五)《產品質量法》明令禁止的質量欺詐行爲,包括:(1)不得僞造產地、僞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2)不得僞造或者冒用質量標誌;(3)不得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