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如何界定假種子和劣種子?生產、經營假、劣農作物種子應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下列種子爲假種子:(一)以非種子冒充種子或者以此種品種種子冒充其他品種種子的;(二)種子種類、品種與標籤標註的內容不符或者沒有標籤的。
下列種子爲劣種子:(一)質量低於國家規定標準的;(二)質量低於標籤標註指標的;(三)帶有國家規定的檢疫性有害生物的。
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是種子行政執法機關。種子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農業、林業主管部門依法履行種子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一)進入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二)對種子進行取樣測試、試驗或者檢驗;(三)查閱、複製有關合同、票據、賬簿、生產經營檔案及其他有關資料;(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違法生產經營的種子,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及運輸工具等;(五)查封違法從事種子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