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使用壽命,又叫設計年限,或者叫建築物的安全耐久使用年限。這個年限爲不少於50年,其依據是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頒佈的《民用建築設計規則》第一條第四款規定的設計年限。規定的設計年限又叫安全耐久使用年限。具體是:農村磚木結構建築不少於30年,城鎮的磚混(磚和混凝土)結構建築不少於50年,鋼筋混凝土結構建築不少於70年,鋼結構建築不少於100年。《建築法》第八十條講的合理使用期間內因建築工程質量不合格,主要是指地基和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
工程質量往往是混合過錯,有設計原因,也有施工原因。所以質量缺陷的責任人可能是勘察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當中任何一個,或者是幾個。要確定責任人只能通過鑑定或者評估來確定誰有責任,責任人有責任進行賠償。
質量缺陷有地基和主體結構方面的根本性缺陷和非地基和主體結構的非根本性缺陷,其中地基和主體結構方面的缺陷,是根本性的、是內在的、是隱蔽性的缺陷。除此以外,裝修、一般土建工程的缺陷,都是非隱蔽性的、一般的質量缺陷。兩種不同的質量缺陷,承擔的責任也是不一樣的。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