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5.《公務員法》對公務員的任職迴避是如何規定的?
公務員的迴避,是指爲防止公務員利用職權徇私舞弊而對其任職和執行公務等方面所作的適當限制。一般說來,公務員迴避包括任職迴避、公務迴避和地域迴避。《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規定了任職迴避:“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以及近姻親關係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和財務工作。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質特殊,需要變通執行任職迴避的,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可見,所謂任職迴避,是指對有某種親屬關係的公務員,在擔任某些關係密切的職務方面作出的限制。這是迴避制度的重點。在公務員的管理中,對有一定親屬關係的人,在職務任用上作出一定的限制,力求克服這一弊端的滋生。一般而言,公務員實行職務迴避,職務級別不同的,由職務較低的一方迴避,個別因工作特殊需要的,經人事部門批准,也可由職務較高的一方迴避;職務級別相同的,由人事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和當事人的情況決定其中一方迴避。同時《公務員法》規定了任職迴避的例外情況,爲從實際出發,法律對執行任職迴避確有困難的一些特殊行業,提出了適當放寬的規定,爲避免管理上的漏洞,還特別規定了必須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條件限制,以保證任職迴避的嚴格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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