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1.無期徒刑和終身監禁有什麼區別?哪種情況下適用終身監禁?
所謂終身監禁,就是將某一犯罪人羈押於一定場所直至死亡,剝奪犯罪人的終身自由。終身監禁屬於英美法系國家的法律用語,出現在我國刑法是在《刑法修正案(九)》。《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規定,犯貪污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爲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這一規定加大了對貪污犯罪的懲處力度。
隨着人類文明的進步和保護人權思想的發展,限制和廢除死刑的思想在全世界範圍內傳播開來,推動了世界各國限制和廢除死刑的進程,終身監禁是作爲一種死刑替代措施出現的。將終身監禁刑納入我國《刑法》,體現了我國“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理念。
無期徒刑和終身監禁是有區別的,無期徒刑是可以減刑、假釋的,而我國《刑法》規定,終身監禁就意味着不得減刑、假釋。我國《刑法》還規定,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凡是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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