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4.哪些人不能開辦娛樂場所或者在娛樂場所內從業?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開辦娛樂場所或者在娛樂場所內從業:(一)曾犯有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製作、販賣、傳播**物品罪,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強姦罪,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賭博罪,洗錢罪,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二)因犯罪曾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強制戒毒的;(四)因賣淫、嫖娼曾被處以行政拘留的。
(本章完)
294.哪些人不能開辦娛樂場所或者在娛樂場所內從業?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開辦娛樂場所或者在娛樂場所內從業:(一)曾犯有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製作、販賣、傳播**物品罪,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強姦罪,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賭博罪,洗錢罪,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二)因犯罪曾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強制戒毒的;(四)因賣淫、嫖娼曾被處以行政拘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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