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8.國家爲發展體育提供哪些保障條件?
《體育法》專設了“保障條件”一章,對此作了規定。主要內容包括:
(一)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體育事業經費、體育基本建設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和基本建設投資計劃,並隨着國民經濟的發展逐步增加對體育事業的投入。
(二)國家鼓勵企業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自籌資金髮展體育事業,鼓勵組織和個人對體育事業的捐贈和贊助。
(三)國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體育資金的管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挪用、剋扣體育資金。
(四)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對以健身、競技等體育活動爲內容的經營活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管理和監督。
(五)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對城市公共體育設施用地定額指標的規定,將城市公共體育設施建設納入城市建設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合理佈局,統一安排。城市在規劃企業、學校、街道和居住區時,應當將體育設施納入建設規劃。鄉、民族鄉、鎮應當隨着經濟發展,逐步建設和完善體育設施。
(六)公共體育設施應當向社會開放,方便羣衆開展體育活動,對學生、老年人、殘疾人實行優惠辦法,提高體育設施的利用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破壞公共體育設施。因特殊情況需要臨時佔用體育設施的,必須經體育行政部門和建設規劃部門批准,並及時歸還;按照城市規劃改變體育場地用途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先行擇地新建償還。
(七)用於全國性、國際性體育競賽的體育器材和用品,必須經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指定的機構審定。
(八)國家發展體育專業教育,建立各類體育專業院校、系、科,培養運動、訓練、教學、科學研究、管理以及從事羣衆體育等方面的專業人員。國家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公民依法舉辦體育專業教育。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