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社會管理篇
主要任務
重點了解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穩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新聞出版、廣播影視、文化文藝、網絡電信、維權、信訪、刑事、民事和行政訴訟等法律法規。
219.居民委員會的性質和職能是什麼?有哪些任務?
《憲法》第一百一十一條:“城市和農村按居民居住地區設立的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羣衆性自治組織。”根據《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的規定,居民委員會的任務有以下六項:“(一)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應盡的義務,愛護公共財產,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二)辦理本居住地區居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三)調解民間糾紛;(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五)協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做好與居民利益有關的公共衛生、計劃生育、優撫救濟、青少年教育等項工作;(六)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反映居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