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6.國家對貧困殘疾少年兒童和貧困殘疾人子女接受義務教育作出了哪些特殊規定?
(一)特別照顧。各級人民政府對接受義務教育的殘疾學生、貧困殘疾人家庭的學生提供免費教科書,並給予寄宿生活費等費用補助;對接受義務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殘疾學生、貧困殘疾人家庭的學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資助。
(二)強制招收。普通教育機構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人實施教育,併爲其學習提供便利和幫助。普通小學、初級中等學校,必須招收能適應其學習生活的殘疾兒童、少年入學;普通高級中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學校,必須招收符合國家規定的錄取要求的殘疾考生入學,不得因其殘疾而拒絕招收。
(三)因材施教。殘疾人教育應當根據殘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按照下列要求實施:在進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的同時,加強身心補償和職業教育;依據殘疾類別和接受能力,採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特殊教育的課程設置、教材、教學方法、入學和在校年齡,可以有適度彈性。
(四)放寬要求。殘疾考生和在校殘疾學生可免試體育,聽力殘疾考生可免試外語聽力,並以不低於當年考生或在校學生平均體育成績、外語聽力成績的分數計入考試總成績。
(五)特別措施。國家舉辦的各類升學考試、職業資格考試和任職考試,有盲人蔘加的,應當爲盲人提供盲文試卷、電子試卷或者由專門的工作人員予以協助。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