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我國的立法體制是怎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統一的、多民族的、單一制的社會主義國家。爲維護國家法制統一,體現全體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整體利益,中國實行統一而又分層次的立法體制。
《憲法》規定,國家立法權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行使。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法律、民事法律、國家機構組織法和其他基本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並可以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補充和修改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牴觸。
《立法法》規定,涉及國家主權的事項、國家機構的產生、組織和職權,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制度、基層羣衆自治制度,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對非國有財產的徵收,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經濟制度以及財政、稅收、海關、金融和外貿的基本制度,訴訟和仲裁製度等事項,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專屬立法權。
我國幅員遼闊,情況複雜,各地發展不平衡。爲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同時又適應各地不同情況,《憲法》和《立法法》規定,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外,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可以制定行政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批准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此外,國務院各部門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根據法律和行政法規,可以在其職權範圍內製定部門規章;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可以依法制定規章。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