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列入“基本農田保護區”的耕地範圍有哪些?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國家實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下列耕地應當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嚴格管理:(一)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確定的糧、棉、油生產基地內的耕地;(二)有良好的水利與水土保持設施的耕地,正在實施改造計劃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產田;(三)蔬菜生產基地;(四)農業科研、教學試驗田;(五)國務院規定應當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劃定的基本農田應當佔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基本農田保護區以鄉(鎮)爲單位進行劃區定界,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主要是爲了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對於那些影響國民經濟及農業發展的重點耕地,必須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實行嚴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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