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8.什麼是徵用和佔用?
我國《憲法》規定,國家爲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所有土地實行徵用。徵用是指國家爲了保證社會公共事業或者公益事業的發展,體現全社會的長遠利益,將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爲國有,主要用於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對土地的徵用一般需要滿足四個條件:(一)徵地必須是一種政府行爲,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徵用;(二)徵地必須依法取得批准;(三)徵地行爲必須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的監督。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徵地方案必須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公告和公開;(四)徵用土地必須是爲了社會公共利益。
佔用是指爲了興辦鄉鎮企業、建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和村民住宅等,經依法批准使用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