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6.家庭承包中對繼承問題作了哪些規定?
法律對家庭承包的繼承問題有以下規定:
(一)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能繼承。家庭中部分成員死亡的,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員繼續承包。如果承包家庭消亡,其承包地也不允許繼承。
(二)承包人應得的收益允許繼承。承包家庭消亡,發包方收回承包地時,最後一個死亡的成員的繼承人可以繼承其承包地的收益。
(三)林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繼承。林地投資週期長,見效慢,因此,《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