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1.農村土地承包的管理機關是哪個部門?依法具有哪些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依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是:
(一)指導、監督農村土地承包的管理。不僅要指導、監督家庭承包的管理,而且要指導、監督其他方式承包的管理;不僅要指導、監督流轉的管理,而且要指導、監督調整、收回的管理。
(二)指導、監督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簽訂和履行。
(三)管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不僅要及時核發、變更、補發、收回家庭承包中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還要及時審覈通過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人要求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
(四)批准家庭承包土地個別農戶間的調整。
(五)調處和仲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
(六)參與徵用、佔用農村承包土地的管理。
(七)指導、監督土地補償費的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的職責是:
(一)指導、監督農村土地承包的管理。不僅要指導、監督家庭承包的管理,而且要指導、監督其他方式承包的管理;不僅要指導、監督流轉的管理,還要指導、監督調整、收回的管理。
(二)指導、監督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簽訂和履行。
(三)申領、分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
(四)批准家庭承包土地個別農戶間的調整。
(五)批准其他承包方式將土地承包給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
(六)調處和仲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
(七)參與徵用、佔用農村承包土地的管理。
(八)指導、監督土地補償費的管理。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