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4.什麼是假藥和劣藥?
《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禁止生產(包括配製)、銷售假藥。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爲假藥:(一)藥品所含成分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分不符的;(二)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藥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假藥論處:(一)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藥品管理法》必須批准而未經批准即生產、進口或者依照《藥品管理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三)變質的;(四)被污染的;(五)使用依照《藥品管理法》必須取得批准文號而未取得批准文號的原料藥生產的;(六)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的。
《藥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禁止生產、銷售劣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劣藥處理:(一)未標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二)不註明或者更改生產批號的;(三)超過有效期的;(四)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未經批准的;(五)擅自添加着色劑、防腐劑、香料、矯味劑及輔料的;(六)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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