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新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有哪些新的精神和規定?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以157票贊成2票棄權,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下簡稱《計生法》)的決定,意味着“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的政策於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修改後,有些內容變化較大:
《計生法》第十八條修改爲:“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夫妻雙方戶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關於再生育子女的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於當事人的原則適用。”
《計生法》第二十條修改爲:“育齡夫妻自主選擇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願妊娠。”第二十五條修改爲:“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七條修改爲:“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給予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獎勵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單位落實的,有關單位應當執行;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按照規定獲得扶助;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按照規定應當享受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獎勵扶助的,繼續享受相關獎勵扶助。”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