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法律規定禁止作爲商標使用的標誌有哪些?
下列標誌不得作爲商標使用:(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勳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誌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衆的除外。(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誌、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七)誇大宣傳並帶有欺騙性的。(八)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衆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爲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爲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