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然資源法的概念
自然資源是存在於自然界中的人類可直接獲得和利用的一切自然要素。按資源的可再生性質標準,自然資源可分爲可再生資源、不可再生資源、恆定性資源三類。
自然資源法是調整人們在自然資源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中形成的各種經濟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自然資源法主要由土地、水、礦產、森林、草原、野生動物、漁業、自然保護區等法律規定構成。
二、我國自然資源法的原則
我國自然資源法的原則指自然資源法確認的、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基本方針、政策,爲國家資源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則。主要包含:①重要自然資源屬於國家即全民所有的原則;②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的原則;③統一規劃,綜合利用,科學開發,有效保護自然資源的原則;④經濟、生態和社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⑤開源節流,可持續利用自然資源的原則。
三、我國自然資源法的基本制度
自然資源法的基本制度,一方面是自然資源所有權制度。自然資源法規定自然資源所有權爲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兩種。在此基礎上,自然資源使用權分爲國有資源使用權和集體資源使用權兩種。隨着市場經濟的發展,自然資源使用權在一定的限制規則下可以進行轉讓,此外,自然資源法還規定資源專項權益,如採伐權、捕撈權、養殖權、採礦權等。
自然資源綜合利用制度。根據資源特徵、功能、分佈,科學開發,合理利用。總體規劃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保護、恢復和管理。
自然資源許可制度。國家對開發利用自然資源進行審查批准並頒發許可證明,實行有償使用自然資源制度。許可證分爲資源開發許可證,如採礦、採伐;資源利用許可證,如土地、草原;資源進出口許可證,如野生動物、植物。此外還有自然資源利用禁限、補救制度。爲防止自然資源退化,實現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對利用資源的對象、方式、時間、範圍、工具等規定禁止和限制。對造成的資源損害和破壞,開發者必須承擔補救、恢復的義務和責任。違反法律規定,破壞自然資源造成損害的當事人,將被追究法律責任,受到法律制裁。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