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保障民生篇_第一節 社會法概述

一、社會法的概念

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社會法是一個比較新的法律部門。現代大陸法系的國家首先提出了“社會法”的概念。

在傳統的法律劃分中,有公法和私法的劃分。公法是利用國家權力,宏觀調整社會財富分配,調整國家與公民的關係的法律,如行政法、刑法、訴訟法;私法則是遵循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確立財產所有權,保障自身利益的追求,如民法、商法。隨着社會的發展,出現了“法律社會化”現象,形成了一種新的法律,即社會法,如社會保障法等。這是因爲存在既非國家利益,又非私人利益的獨立的社會利益。因此,有人稱社會法是介於公法和私法之間的法律。

隨着經濟的發展,社會問題和社會矛盾逐漸變得突出,尤其是社會弱勢羣體的生存和發展,面臨許多挑戰,需要國家加強社會領域的立法,以保護經濟上的弱勢羣體,維護他們的基本生存權和發展權,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協調發展。傳統的法律部門對社會生活和文化生活的關注是遠遠不夠的。作爲與經濟相併列的社會領域的事務需要法律的調整和保護,公民政治權利和民事權利之外的權利(可以稱之爲“社會權利”)的保障也需要新的法律部門加以保護。這是社會法作爲獨立法律部門出現的客觀必然性。

在我國,黨中央提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總

體佈局,是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五位一體,社會建設被擺在突出的位置。“五位一體”中的“社會建設”以及和諧社會的構建,不僅要依靠傳統的公法、私法部門加以保障和推進,更要加強社會領域的立法加以推進和保障。就法治保障而言,“社會建設”,則要求加強社會領域的立法,尤其是推動“社會法”的制度完善和理論創新。

2001年3月,時任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的李鵬在九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上指出,根據立法工作的需要,初步將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劃分爲七個法律部門,即憲法及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同時將社會法界定爲調整勞動關係、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關係的法律。2003年4月,吳邦國委員長在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中指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主要由憲法和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等七個法律部門組成。

因此,有學者給社會法下了一個定義,即社會法是“規範勞動關係、社會保障、社會福利和特殊羣體權益保障方面的法律關係的總和。社會法是在國家干預社會生活過程中逐漸發展起來的一個法律門類,所調整的是政府與社會之間、社會不同部分之間的法律關係”。

二、社會法的特徵

社會法是一個新興的法律部門,調整的主要是社會領域的法律關係。簡單地說,社會法具有以下特徵:

(一)主體的特殊性

社會法以現實社會中的特定人羣所構成的社會集團,即具體化的人所組成的“利益共同體”,作爲其所調整和保護的基本主體。

(二)調整手段和方式上的特殊性

社會法採取了行政、民事和刑事等諸規制手段並用的方式,並且根據不同規制對象的性質運用不同的規制手段。這與傳統的公法或者私法採取單一規制手段調整社會關係有很大不同。

(三)法律規範上的混合形態

社會法的最本質的特徵,就是其表現爲公法和私法的混合物。因爲,在傳統立法中,國家是不主動介入平等主體之間形成的各種經濟關係的,同時,作爲公權力的擁有者也不積極地參與平等主體間的投資與交易活動的。然而,社會立法明顯不同,其不僅設定了國家對存在於經濟社會中的僱傭與被僱傭關係實施積極地介入和干預,而且還要求國家出於維護市場競爭秩序、保護中小企業以及消費者等經濟弱勢者的利益和社會的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須對存在於市場競爭中的交易關係、支配與被支配關係實施有效地規制。同時,還要求其必須對每個社會成員的生存權予以關注和提供法律保障,並作爲法定的義務要求其通過調整社會分配承擔起國家的責任。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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