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法治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_第一節 法律體系與法治體系

“法治”一詞很早就出現在古書中。《晏子春秋·諫上九》:“昔者先君桓公之地狹於今,修法治,廣政教,以霸諸侯。”《淮南子·氾論訓》:“知法治所由生,則應時而變;不知法治之源,雖循古終亂。”法治與人治是相對立的,是不同的治國理念。人治強調個人權力在法律之上,而法治理念正好與其相反。要法治就不要人治,要人治就沒有法治。法治包含兩個部分,即形式意義的法治和實質意義的法治,是兩者的統一體。形式意義的法治,強調“以法治國”“依法辦事”的治國方式、制度及其運行機制。實質意義的法治,強調“法律至上”“法律主治”“制約權力”“保障權利”的價值、原則和精神。形式意義的法治應當體現法治的價值、原則和精神,實質意義的法治也必須通過法律的形式化制度和運行機制予以實現,兩者均不可或缺。

改革開放的頭三十年,我們致力於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建設,在相當長的時間裡,立法成爲我國法治建設的重中之重,法治建設的主要任務就是要“有法可依”。經過幾十年的不懈努力,2011年3月1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吳邦國同志向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四次會議作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時莊嚴宣佈,一個立足中國國情和實際、適應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集中體現黨和人民意志的,以憲法爲統帥,以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等多個部門法爲主幹,由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與自治條例、單行條例等三個層次的法律規範構成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

在新的歷史條件下,進一步完善和提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依舊是法治建設的重要一環,但如何讓其正確全面地實施成爲當下更加迫切的現實需求,因爲法律的生命在於實施,法治的要義是良法在社會生活中的一體遵行,所以法治絕不應停留在靜態制度層面,而應當延伸到法的動態運行的整個過程。在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關鍵階段,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攻堅時期,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以依法治國爲主題,吹響了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進軍號。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是我國曆史上第一個關於加強法治建設的專門決定。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總目標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這就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貫徹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形成完備的法律規範體系、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嚴密的法治監督體系、有力的法治保障體系,形成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實現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突破了以往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提法,提出了“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新概念,其內涵也從法的制定延伸拓展到了法的實施、法的監督的全過程,表明我們黨更加註重法的實際社會效果,更加註重法在實際運行中所體現的公平正義價值,而不僅僅是停留在“紙面上的法”。如果說法律體系是一個靜態的概念,主要是從法律制度建設的角度、從立法的層面談,那麼法治體系就是一個動態的概念,包括立法、執法、司法完整的系統性的體系,從法律體系到法治體系實現了從制度到制度實踐的飛躍。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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