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家庭篇_第三節 離婚對孩子的影響

離婚是指夫妻雙方依照法律程序、協議或由法院判決解除婚姻關係的法律行爲。離婚不僅直接涉及夫妻雙方的人身關係、財產關係發生的變化,而且還涉及子女的撫養教育和親屬關係等問題,對家庭和社會也會造成一定的影響。因此,妥善正確地處理離婚問題,對保護夫妻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安定,有着重要的意義。

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分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一般是至子女十八週歲爲止。《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視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父或母探視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其探視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視的權利。

只要子女達到了兩週歲以上,父母離婚時,父方和母方均可要求子女隨其生活。但是如果父方或者母方存在以下幾種情形之一的,可以優先考慮讓子女跟隨父親或者母親生活:(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爲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一、離婚後撫養費怎麼算

(一)撫養費的確定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子女撫育費的數額,考慮以下三個方面:(1

)子女的實際需要;(2)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3)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離婚後,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據收入狀況分爲:(1)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數目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30%。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收入的50%。這裡的“月總收入”指工資總額,包括工資、獎金等。可申請法院調查令來調查。(2)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目可依當年的收入或同行業的年平均收入,參照(1)確定。(3)有特殊情況的,如子女長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殘疾的,可適當增加。

(二)撫養費包括哪些費用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學歷教育的教育費應當負擔,但是因爲上收費較貴的私立學校、貴族學校所多支付的擇校費用,或者是因考分不夠而產生的贊助費,不應當屬於撫養費。子女就讀未經父母雙方全部同意的,不同意的父/母一方可不支付該筆費用,由同意方父/母支付。撫養費以必要爲限,子女購買電腦、手機等物品、外出旅遊、購買商業保險等,這些費用的支出父母可以拒絕支付。子女大病及絕症的醫療費,以社會醫療保險能報銷的爲限,如子女因患有腎功能衰竭需要換腎的費用、子女患有白血病需要骨髓移植的費用等都不屬於撫養費之列,父母只有道義上承擔該費用的責任,而不存在法律上承擔該費用的義務。

二、離婚時的財產分割

離婚時,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任何一方都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具體按如下原則處理:(1)夫妻雙方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養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時,離婚時可以向另一方請求補償。(2)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3)離婚時,原爲夫妻共同生活所欠的債務,以共同財產償還。如果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4)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妨礙民事訴訟的規定予以制裁。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有上述行爲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財產。離婚後,發現有上述行爲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共同財產。(5)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的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解決,協議不成時,由人

民法院判決。

三、離婚後孩子監護權能否變更

離婚後孩子監護權能變更嗎?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我國《民法通則》第十八條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夫妻離婚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該子女的監護權,但是,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該子女有犯罪行爲、虐待行爲或者對該子女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認爲可以取消的除外。夫妻離婚後,孩子監護權的變更有三種情況:一是現有的監護人喪失了監護能力;二是監護人不履行監護權,即監護人有能力但不履行監護的職責;三是由於失去監護人。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審理;要求變更監護關係的,按照特別程序審理;既要求承擔民事責任,又要求變更監護關係的,分別審理。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自行變更。擅自變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監護人和變更後的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夫妻離婚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該子女的監護權。故法院在判決或調解離婚時,只確定子女隨哪一方生活,並不剝奪另一方對子女的監護權,也不取消其對子女的監護義務。

四、離婚後可以給孩子改姓嗎

離婚後孩子改姓是可以的。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一般而言,子女出生後,其姓名是經父母雙方協商一致後確定的,因此孩子姓名的變更,也應由父母雙方協商一致。父母離婚,任何一方無權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變更子女姓氏問題的覆函》的有關精神,對於離婚雙方未經協商或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而其中一方要求變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可以拒絕受理;對一方因向公安機關隱瞞離婚事實,而取得子女姓名變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復其子女原姓名且離婚雙方協商不成,公安機關應予以恢復。因此,離婚後孩子改姓,不經過對方同意,撫養孩子一方是無權單獨更改的,就算更改了,對方也有權利起訴變更。

但是無論孩子隨誰的姓,父母任何一方都要承擔撫養未成年子女的義務,不能以離婚後孩子改姓就不給孩子撫養費。如果孩子由父姓改爲母姓,而父親不給撫養費的,作爲孩子的母親可以先和孩子父親商量,協商不成,可以去法院起訴孩子父親支付孩子撫養費。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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