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條規定,本法所稱的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這裡列舉的六種毒品僅是國際上常見的、大量氾濫的毒品,但毒品卻不僅限於這六種。毒品通常分爲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兩大類。其中最常見的主要是麻醉藥品類中的大麻類、鴉片類和可卡因類。
製毒物品是指用於製造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物品。毒品,有些是可以天然獲得的,如鴉片就是通過切割未成熟的罌粟果而直接提取的一種天然製品,但絕大部分毒品只能通過化學合成的方法取得。這些加工毒品必不可少的醫藥和化工生產用的原料就是我們所說的製毒物品。因此,製毒物品既是醫藥或化工原料,又是製造毒品的配劑。
一、吸毒走上不歸路
毒品作用於人體,使人體體能產生適應性改變,形成在藥物作用下的新的平衡狀態。一旦停掉藥物,生理功能就會發生紊亂,出現一系列嚴重反應,稱爲戒斷反應,使人感到非常痛苦。用藥者爲了避免戒斷反應,就必須定時用藥,並且不斷加大劑量,使吸毒者終日離不開毒品。毒品進入人體後作用於人的神經系統,使吸毒者出現一種渴求用藥的強烈慾望,驅使吸毒者不顧一切地尋求和使用毒品。一旦出現精神依賴後,即使經過脫毒治療,在急性期戒斷反應基本控制後,要完全康復原有生理機能往往需要數月甚至數年的時間。更嚴重的是,對毒品的依賴性難以消除。這是許多吸毒者在戒毒後一而再、再而三複吸毒的原因,也是世界醫、藥學界尚待解決的課題。
我國目前流行最廣、危害最嚴重的毒品是海洛因,海洛因屬於阿片燈藥物。在正常人的腦內和體內一些器官中,存在着內源性阿片肽和阿片受體。在正常情況下,內源性阿片肽
作用於阿片受體,調節着人的情緒和行爲。人在吸食海洛因後,抑制了內源性阿片肽的生成,逐漸形成在海洛因作用下的平衡狀態,一旦停用就會出現不安、焦慮、忽冷忽熱、起雞皮疙瘩、流淚、流涕、出汗、噁心、嘔吐、腹痛、腹瀉等。這種戒斷反應的痛苦,反過來又促使吸毒者爲避免這種痛苦而千方百計地維持吸毒狀態。冰毒和搖頭丸在藥理作用上屬中樞興奮藥,毀壞人的神經中樞。
家庭中一旦出現了吸毒者,家便不能稱其爲家了。吸毒者在自我毀滅的同時,也迫害自己的家庭,使家庭陷入經濟破產、親屬離散,甚至家破人亡的困難境地。
吸毒和犯罪是一對孿生兄弟。吸毒必然引起犯罪的大幅增加。由毒品誘發的犯罪主要表現爲:吸毒誘發盜竊、搶劫、詐騙、貪污等侵財型犯罪,這是由吸毒者在經濟上日益拮据甚至破產造成的。吸食毒品耗費鉅額錢財,在吸食初期吸毒者和可以用本人的收入和家庭的積蓄充作毒資;當家財耗費殆盡後,他們便四處借貸;當無法從家人和親友處索取、借貸或騙取後,則不得不把手伸向社會,進行盜竊、搶劫、詐騙等勾當,這是許多吸毒者走過的不歸之路。有些零星販毒者故意誘騙人們吸毒,進一步擴大毒品銷售市場。有些零星販毒者爲了打開毒品的銷售渠道,往往採取初吸免費、賒欠毒資勞動抵付、聚賭供毒等更多方式將更多的人,尤其是涉世未深的青少年拉下吸毒的深淵。
二、警惕毒品,做到“十不要”
青少年是人生最美好的階段,我們要好好學習,掌握更多知識,創造美好未來。但在複雜的社會中,我們容易受到各種煩惱和誘惑。面對煩惱,我們要學會傾訴,向家長、向老師、向同學說說心裡話;面對誘惑,我們要學會考慮後果,特別是對毒品,一定要認識其危害性,自覺抵制毒品、遠離毒品及周圍不良影響,消除人們對毒品的好奇心或冒險心理
,樹立正確的價值觀和健康的行爲模式。潔身自愛,遠離毒品,做到“十不要”。
(1)不要因爲遇到不順心的事而以吸毒消愁解悶。要勇敢面對失學、失戀等人生挫折。
(2)不要放任好奇心。如果好奇心作祟以身試毒,一試必付出慘痛代價。
(3)不要抱僥倖心理。吸毒極易成癮,試一下將會悔恨終生。
(4)不要結交有吸毒、販毒行爲的人。遇有親友吸毒,一要勸阻,二要回避,三要舉報。
(5)不要在吸毒場所停留。身處毒霧繚繞的地方實際是不自覺吸毒,萬萬不可停留。
(6)不要聽信吸毒是“高級享受”的謠言,吸毒一口,痛苦一生。
(7)不要接受吸毒人的香菸或飲料,因爲他們可能會誘騙你吸毒。
(8)不要聽信毒品能治病的謊言,吸毒摧殘身體,根本不可能治病。
(9)不要虛榮,以爲有錢人才吸得起毒。吸毒是一種愚昧可恥的行爲。
(10)不要盲目仿效吸毒者,也不要崇拜吸毒的“偶像”,這種趕時髦的心理既幼稚又糊塗。
遠離毒品、拒絕毒品是我們年輕人也是所有人必須面對的問題。
三、毒品犯罪
毒品犯罪,是指涉及毒品的犯罪。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毒品均爲犯罪行爲。毒品犯罪主要包括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走私製毒物品罪,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罪,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罪,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強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