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生活篇_第一節 網絡消費權益保護

生活篇

第一節 網絡消費權益保護

一、消費者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消費者是指爲了滿足個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公民。消費者權益是指消費者依法享有的權利以及該權利受到保護時應得的利益。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調整在保護消費者權益的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1993年10月我國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2009年法律清理時,對其進行了修改。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立法宗旨是通過制定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專門法律,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基本原則是:(1)在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方面,應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原則;(2)在國家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方面,應遵循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原則、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適用範圍是:消費者爲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該法保護;經營者爲消費者提供其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其行爲受該法規範。此外,農民購買、使用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亦參照該法執行。

二、消費者的權利和經營者的義務

(一)消費者的權利

消費者的權利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核心。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享有下列權利。

(1)安全保障權。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2)知悉真情權。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分、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後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3)自主選擇權。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鑑別和挑選。

(4)公平交易權。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爲。

(5)要求賠償權。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6)結社權。消費者享有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的權利。

(7)獲得有關商品知識權。消費者享有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的權利。

(8)受尊重權。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其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

(9)監督權。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檢舉、控告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爲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中的違法失職行爲,有權對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提出批評、建議。

(二)經營者的義務

對於經營者,《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了直接、具體的義務:(1)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和服務,應當依法履行法定或約定義務;(2)應當聽取意見和接受監督;(3)應當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的要求;(4)應當提供真實信息,不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5)應當出具購貨憑證或服務單據;(6)應當標明經營者真實名稱和標記;(7)應當保證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8)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或者約定履行包修、包換、包退或者損害賠償責任;(9)不得從事不公平、不合理交易;(10)不得對消費者進行侮辱、誹謗,不得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及其攜帶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費者的人身自由。

三、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機構和組織

(一)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機構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章規定了國家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基本內容。國家通過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的各種職能活動,實現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

立法保護機關。有關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各項法律、行政法規是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務院及所屬的主管機關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和頒佈的,它是國家充分有效地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基礎和依據。

行政保護機關。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技術監督部門、衛生監督管理部門、進出口商品檢驗部門等行政部門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主要實施

者,它們通過履行各自的行政管理職能,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司法保護機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是對消費者合法權益實施司法保護的主要機關。人民法院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司法機關。《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特別規定了人民法院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職責。按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採取措施,方便消費者提起訴訟,對符合《民事訴訟法》起訴條件的消費者權益爭議必須受理,及時審理,依法懲處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爲,加強對消費者的全面保護。

(二)消費者權益的保護組織

中國消費者協會和地方各級消費者協會,是我國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主要社會組織。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消費者協會有以下八項公益性職責:(1)向消費者提供消費信息和諮詢服務,提高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引導文明、健康、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消費方式;(2)參與制定有關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3)參與有關行政部門對商品和服務的監督、檢查;(4)就有關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問題,向有關部門反映、查詢,提出建議;(5)受理消費者的投訴,並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調解;(6)投訴事項涉及商品和服務質量問題的,可以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人鑑定,鑑定人應當告知鑑定意見;(7)就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爲,支持受損害的消費者提起訴訟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訴訟;(8)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爲,通過大衆傳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評。

消費者組織依法履行以上職責,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爲了保證消費者協會的權威性、獨立性和公正性,法律規定消費者協會不得從事商品經營和營利服務,不得以牟利爲目的向社會推薦商品和服務。

四、爭議的解決和法律責任

(一)爭議的解決

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時,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解決:(1)與經營者協商和解;(2)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3)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4)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法律責任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主要內容是圍繞消費者的權利和經營者的義務而展開的,而權利的實現、義務的履行必須以法律責任作爲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中的法律責任,就是經營者違反消費領域的法定義務或者約定義務,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而依法承受的不利的法律後果。它具體表現爲經營者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屬於私法責任,是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承擔的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則屬於公法責任,是經營者應向國家承擔的責任。儘管三種責任的性質、內容各不相同,但對於督促經營者履行義務、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卻都有着重要的意義。

1.民事責任

經營者的民事責任有:(1)人身損害的賠償責任。人身損害包括死亡和致傷損害兩種。(2)財產損害的賠償責任。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害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方式承擔民事責任。消費者與經營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履行。(3)懲罰性賠償責任。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爲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爲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是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2.行政責任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1)生產、銷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2)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3)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4)僞造商品的產地,僞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僞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質量標誌的;(5)銷售的商品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僞造檢驗、檢疫結果的;(6)對商品或者服務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7)拒絕或者拖延有關行政部門責令對缺陷商品或者服務採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燬、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的;(8)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9)侵犯消費者人格尊嚴或者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的;(10)法律、法規規定的對損害消費者權益應當予以處罰的其他情形。

3.刑事責任

一方面是經營者的刑

事責任。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或死亡,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以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有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拒絕、阻礙有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另一方面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刑事責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玩忽職守或者包庇經營者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爲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網絡消費者權益保護

網絡消費既有普通消費的一般性特點,同時又有自己的特殊性質,在傳統交易方式下,消費者的消費行爲易於辨認,消費者的身份也容易判定,但在虛擬環境下,信息的傳播、接受和保存都是通過數字體現,網絡消費具有數字化、無紙化特點。

(一)網絡消費者的權利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享有安全保障權、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獲得賠償權、結社權、受尊重權、監督權等多項權益。網絡消費是特殊的消費者,當然也享有上述權益。但實踐中,網絡消費者的權利重點應該集中在安全保障權、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四個方面。

1.安全保障權

安全保障權是指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是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同時,第十一條還規定:“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2.知情權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後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3.自主選擇權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鑑別和挑選。”

4.公平交易權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條規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爲。”

(二)網絡消費中經營者的義務

1.在線披露義務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的答覆。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明碼標價。”第二十一條規定:“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租賃他人櫃檯或者場地的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

2.不得濫用格式合同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內容,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藉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3.保護消費者個人信息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經消費者同意。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公開其收集、使用規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信息。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經營者應當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費者個人信息泄露、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信息泄露、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信息。”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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