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行政法_第九節 行政責任和行政救濟

一、行政責任

(一)行政責任的概念

行政責任是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因違反行政法律規範而依法必須承擔的法律責任,它是行政違法及部分行政不當所引起的否定性法律後果。行政法律責任的基本特點是:

1.行政責任是行政主體的責任

行政責任不是行政相對人或其他行政行爲主體的責任。行政主體所享有的是行政職權,承擔的是行政職責,而行政管理相對人的權利和義務則是一般性的,不是行政權性質的。行政相對人也不是行政責任的主體。

2.行政責任是行政主體的行政違法或行政不當所引起的法律後果

行政違法和行政不當是行政責任得以形成的前提和根據。行政責任制度的直接目的便是糾正行政違法和行政不當,並補救由此而給行政管理相對人造成的損害以及督促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政。

行政違法是指行政主體所實施的、違反行政法律規範、侵害受法律保護的行政關係又未構成犯罪的有過錯的行爲。行政違法可以包括行政失職、行政越權、行政濫用職權、事實依據錯誤、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程序違法和行政侵權等。行政不當是指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作出的雖然合法但卻不合理的行爲。行政不當並不是總是引起行政責任,只有某些行政不當會產生行政責任。

3.行政責任是一種獨立的法律責任

行政責任不同於政治責任、道義責任,也不同於違憲責任、民事責任或刑事責任。

(二)有權追究行政責任的機關

1.國家權力機關

行政機關是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權力機關有權監督行政機關的活動,有權通過一定程序追究行政機關的法律責任。國家權力機關追究行政機關的行政責任的主要方式是依法撤銷行政機關不適當的決定、命令、法規等。

2.國家行政機關

行政機關追究行政責任的情形主要有三種:(1)行政主體的上級主管機關通過監督和檢查,以撤銷、改變或責令行政主體撤銷、改變一定的決定、命令等形式,追究該主體的行政責任;(2)行政複議機關接受複議申請,通過裁決行政爭議的方式追究責任;(3)行政主體根據實施違法行政行爲的工作人員的主觀過錯而追究其行政責任。

3.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通過行政訴訟過程可以追究行政機關的行政責任。但法院追究行政責任必須以當事人起訴爲前提,因而這種追究方式是被動的。法院只能追究行政機關的行政責任,不能直接追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責任。

(三)承擔行政責任的方式

行政主體承擔行政責任的方式主要有:通報批評;賠禮道歉,承認錯誤;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返還權益,恢復原狀;停止違法行政行爲;撤銷違法決定,撤銷違法的抽象行政行爲;履行職務

,糾正行政不當等。

行政主體工作人員承擔行政責任的方式主要有:通報批評、賠禮道歉、承認錯誤、停止違法行爲、賠償損失、行政處分等。

二、行政救濟

(一)行政救濟的概念

行政救濟是國家爲了排除行政行爲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的侵害而採取的各種事後法律補救手段和措施。這種制度對及時排除行政不法行爲,維護和補救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監督和保障行政主體行政職權的行使,維護社會的公正與安定,促進民主政治的發展,都有重要的作用。行政救濟主要包括行政複議、行政訴訟、行政賠償、行政補償等。在更廣泛的意義上,還可以包括請願、聲明異議、申訴、改正錯誤等。

(二)行政賠償

行政賠償是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由國家給予受害人的賠償。行政賠償的主要特點是:行政賠償必須是由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的行爲引起的;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的行爲必須是行使職權的行爲;行政機關的行爲具有違法性;損害的事實已經發生;賠償責任由國家承擔。

關於行政賠償的範圍、行政賠償請求人、行政賠償義務機關、賠償的程序等問題,《國家賠償法》作了規定。我國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了《國家賠償法》。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決定》,並於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國家賠償法》的頒佈和修改旨在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依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促進國家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在該法律中,根據國家賠償主體不同,國家賠償分爲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

1.行政賠償的賠償範圍

《國家賠償法》採取列舉式規定和排除式規定相結合的方法對行政賠償的賠償範圍進行了規定。該法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人身權及財產權,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此外,對以下三種情形,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爲;(2)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爲致使損害發生的;(3)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2.行政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

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若受害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係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若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

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並造成損害的行政機關爲賠償義務機關。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侵權則共負賠償義務。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侵權時,被授權的組織爲賠償義務機關。受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或個人行使受委託的權力時侵權,委託的行政

機關爲賠償義務機關。經複議機關複議的,最初造成侵權行爲的行政機關爲賠償義務機關,但複議機關的複議決定加重損害的,複議機關對加重的部分履行賠償義務。

3.行政賠償的賠償程序

我國行政賠償請求的提出與實現有兩種途徑:一種是受害人單獨提出行政賠償請求;另一種是受害人在行政複議、行政訴訟中一併提出。請求賠償應當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1)受害人的自然情況;(2)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3)申請的年、月、日。

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後,應當責令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受委託的組織或個人承擔部分或全部賠償的費用。對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責任人員,有關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賠償方式和計算標準

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爲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恢復原狀。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其賠償金有不同的計算標準。賠償費用列入各級財政預算,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另外,《國家賠償法》對刑事賠償的賠償範圍、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賠償程序也作了具體規定。

(三)行政補償

行政補償是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在行使職權的過程中,因其合法行爲給無義務的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依法由國家給予的補償。行政補償的主要特點是:它是對因合法行使行政職權而造成的損失所給予的補救;它是爲了公共利益不得已才損害了相關的利益,作爲受損害的相對人並沒有特別的義務承受這一負擔;它主要是一種財產上的補償,且一般是事前補償。

我國法律、法規規定了一些應給予行政補償的情形:土地徵用、房屋拆遷、軍事徵調、公用徵收(如對外資企業的徵收)、公用徵調(如因防震、防汛等事件而對財物或人力的緊急徵用)、公務合作行爲(如公民或者組織因協助人民警察執行任務而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失的,可給予撫卹或補償)等。

我國對行政合法行爲所造成的損失一般給予相應補償、合理補償或適當補償。

(四)行政複議

行政複議是行政機關係統內部自我監督的一種主要形式,也是行政相對人對其被侵犯權益的一種救濟手段。行政複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爲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上級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由受理申請的行政機關對具體行政行爲依法進行審查並作出處理決定的活動。

(五)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認爲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侵犯自己的合法權益時,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訴,並由人民法院對爭議問題進行審理並作出裁決的活動。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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